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1:41(本文如有过错之处,以文件为准)一、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征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暂行法令)第四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暂行法令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法令第四条规则的税额起伏内,根据市政缔造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认所辖区域的适用税额起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践情况,将本区域土地区别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税额起伏内,拟定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履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济落后区域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法令第四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区域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进步,但须报经财务部同意。 安徽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起伏按照下列规则履行:(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区别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则履行。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践情况,将本区域土地区别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税额起伏内,拟定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其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要点贫困县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办法第四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 合肥市规则的规范 市政府工作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税额规范的告诉 合政办秘〔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分: 为合理运用乡镇土地,进步土地运用效益,根据省财务厅、省地税局《关于合肥市调整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税额规范的批复》(财税法〔2008〕514号),现对我市市区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年税额规范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范见附表。新规范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合肥市区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年税额规范(单位:元/平方米)等级年税额等 级 范 围一等15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二等10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三等7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四等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明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五等3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二、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人暂行法令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团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工作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安徽省当地税务局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皖地税函〔2007〕585号文件规则: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的告诉》((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的规则,土地运用税由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交纳;具有土地运用权的交税人不在地点地的,由代管人或实践运用人交纳。 三、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减免方针暂行法令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运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务部分拨付工作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大街、广场、美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出产用地;(六)经同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抛弃土地,从运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运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务部另行规则免税的动力、交通、水利设备用地和其他用地。暂行法令第七条 除本法令第六条规则外,交税人交纳土地运用税确有困难需求定时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阅后,报国家税务局同意。 合肥市当地税务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合地税函〔2007〕288号转发安徽当地税务局二○○七年十二月五日发《关于乡镇土地运用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皖地税函〔2007〕632号)文件规则:之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和其他财务拨付工作经费、实施全额或差额预算处理单位的员工宿舍用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和其他财务部分拨付工作经费、实施全额或差额预算处理单位的员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之二、关于团体和个人办的医院、校园、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征免税问题(一)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获得执业挂号之日起,3年内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二)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国家财务拨付工作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校园、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之三、关于房管部分租借给居民的住宅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房管部分按政府规则价格租借给居民的公有住宅和廉租住宅用地,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之四、关于民政部分举行的福利工厂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民政部分举行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免税的福利工厂用地,是指民政部分举行的年平均实践安顿的残疾人员占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份额高于25%(含25%),而且实践安顿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归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力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之五、关于个人一切的自住宅屋用地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一切的自住宅屋用地,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个人一切自住宅屋用地,是指个人一切的本身日子住宅用地部分,不包含租借或用于出产运营占用的土地及院子用地。之六、本告诉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省税务局《关于乡镇土地运用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说和补充规则》(税政三字[1989]191号)第四条“关于房管部分租借给居民住宅用地免税问题”、第五条“关于民政部分为安顿残疾人举行的福利工厂用地免税问题”、第六条“关于个人一切的自住宅屋用地免税问题”;省税务局《关于乡镇土地运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则》(税政三字[1990]183号)第四条“关于对落实方针后的私房用地征免税问题”;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当地税收功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皖地税〔2006〕55号)第七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的规则一起废止。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发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规则:一之(二)对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缔造用地以及廉租住宅运营处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则价格、向规则保证目标租借的廉租住宅用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宅、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廉租住宅,在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缔造经济适用住宅,如能供给政府部分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开发商应交纳的乡镇土地运用税。一之(八)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廉租住宅承租人、经济适用住宅购买人以及廉租住宅租金、钱银补助规范等须契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宅保证办法》(缔造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宅处理办法》(建住宅[2007]258号)的规则;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运营处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认的单位。二之(三)对个人租借住宅,不区别用处,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上述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相关的新的优惠方针自2007年8月1日起履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宅租借相关的新的优惠方针自2008年3月1日起履行。其他方针仍按现行规则持续履行。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86号)规则:之三、关于运营采摘、参观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乡镇土地运用税问题在乡镇土地运用税征收范围内运营采摘、参观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参观的栽培、养殖、养殖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出产用地”的规则,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之五、本告诉自2007年1月1日起履行。 四、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征收规则暂行法令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第三条 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按照规则税额核算征收。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团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工作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暂行法令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一)征用的犁地,自同意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端交纳土地运用税;(二)征用的非犁地,自同意征用次月起交纳土地运用税。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86号)规则:之二、关于有偿获得土地运用权乡镇土地运用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问题以出让或转让办法有偿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合同未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方针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乡镇土地运用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的规则一起废止。之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乡镇土地运用税问题在乡镇土地运用税征收范围内,运用林场土地兴修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运营、工作和日子用地,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之五、本告诉自2007年1月1日起履行。 五、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纳期限暂行法令第八条 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期交纳。交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合肥市规则乡镇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半年交纳,申报交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关于年应交税额较小的交税人,可请求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交纳全年税款。 六、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处理暂行法令第十条 土地运用税由土地地点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处理机关应当向土地地点地的税务机关供给土地运用权属材料。暂行法令第十一条 土地运用税的征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本法令的规则履行。 七、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实施时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发:[2006]第483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的决议》现已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八、 2007年度乡镇土地运用税的结算新调整的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税额规范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企业要做好2007年年度的土地运用税税款结算交纳,关于2007年度需求交纳土地运用税,于9月10日前申报交交税款(可别离于8月份与9月份的月缴期交纳,对未按规则期限申报交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九、 2008年度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纳各企业应交纳的2008年度土地运用税,于下半年的征收期,即2008年10月20日前申报交纳。 十、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核算办法一) 一般核算办法年应交税款=应交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即以企业土地地点地域,找出所属等级,以及对应的年税额,然后乘以总土地面积扣除免税土地面积后的余额,核算得出年度应交纳的土地运用税。 二) 详细核算办法1、 非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非开发用地1)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未发作变化的:在4月、10月征期内别离以上年末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核算交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即:上半年应交税款=应交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下半年应交税款=应交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税额少的能够在4月份征期限内一次性交纳:应交税款=应交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2)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发作变化的A、应税土地面积添加的则:应交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添加额=添加的土地面积×从应该核算交纳土地运用税的月份起到年末的月份数÷12年度添加的土地运用税款=应交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添加额×每平方米税额假如新添加土地运用税征收面积的时刻在10月份的征收今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补缴。B、应税土地面积削减的则:应交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削减额=削减的土地面积×从应该核算扣减土地运用税的月份起到年末的月份数÷12年度削减的土地运用税款=应交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削减额×每平方米税额假如削减土地运用税征收面积的时刻在10月份的征收期今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处理交还或抵缴。2、 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1)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乡镇土地运用税的正常交纳在4月、10月征期内别离以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未处理土地产权搬运的房子占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核算交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按各月末未处理土地产权搬运的房子占地面积为计税根据核算全年税款,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请求处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即按下列办法核算全年税款: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处理土地产权搬运的房子占地面积之和÷12年度应交税款=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2)关于2007年度税款补缴的问题各企业在8月份、9月份分二次或一次性按下列办法进行补缴:A、一次性补缴的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处理土地产权搬运的房子占地面积之和÷12年度应交税款=应交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B、分二次补缴的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处理土地产权搬运的房子占地面积之和÷12第一次补缴的应交税款=应交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第2次补缴的应交税款=应交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3)关于2008年度税款交纳问题A、10月份征期的交纳应交税款=9月末未处理土地产权搬运的房子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B、次年元月31日前结算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处理土地产权搬运的房子占地面积之和÷12应补(退)税款=年度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已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