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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0:25
证人确保书准则是现在司法准则中为了告示证人合理、实在作证而实施的一种作证准则。在成效上,我国的确保书准则与国外的发誓准则、我国台湾地区的具结准则等有必定的相同之处。都是经过某种束缚警示证人应当实在作证,不能作伪证,否则将承当某种法令或道义、精神上的责任。

不同的是,证人发誓的根本效果首要体现在以片面存在的对神的敬畏激起证人照实陈说的良知以及以客观上存在的伪证之处分对证人施加照实陈说的压力等两个方面。具结准则则是经过具结之庄严方式引发证人作证的责任感以及经过以伪证之罚催促证人实行照实陈说的责任。


而我国的证人确保书准则则首要是经过确保书的奉告责任,以伪证之罚对证人发作警示效果,并且从法令上剖析,这种伪证之罚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以为与证人确保书没有必定的联络,因而证人确保书便更多地只要_种奉告的效果,其使得证人实在作证的功效并不非常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怎么促进证人实在作证以及确保证人得以实在作证是一个适当扎手的难题。首要,证人确保书准则与伪证之罚的结合并不如幻想中的那么紧,法令责任的脱位使得证人没有照实陈说的压力。

而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照实陈说确保准则的不健全也是证人不能够实在作证的一个大患。对证人实在作证方针的寻求必定落在对现有办法进行有用改进的基础上,改进的方向便是法令规则上的清晰化、具体化以及对证人作证确保准则规则的全面、的确。

根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领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联系,奉告证人应当照实地供给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的法令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照实作证的确保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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