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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7:44

    (一)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商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关于进一步鼓舞一般商品住宅消费的精力,促进房地产商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宅转让的营业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缺乏2 年的非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越2 年(含2 年)的非一般住宅或许缺乏2 年的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按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越2 年(含2 年)的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一般住宅和非一般住宅的规范、处理免税的详细程序、购买房子的时刻、开具发票、差额纳税扣除凭据、非购买方式获得住宅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做好稳定住宅价格工作意见的告诉》(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告诉》(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方针履行中几个详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三、自2009年1 月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75号)废止。(三)承继人按照法定程序承继被承继人住宅的搬运挂号行为,不征营业税。(四)个人将住宅无偿赠与别人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五)遗言人将个人住宅遗赠给别人,受遗赠人接纳遗赠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六)夫妻离婚后因产业分隔而对共有住宅权属进行的搬运挂号行为不征营业税。(七)爱人之间的房地产挂号权利人称号的改变挂号行为不征营业税。(八)一致换发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行为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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