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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9: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备和查办虚伪诉讼案子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会议经过)
(浙高法〔2008〕362号 2008年12月4日)
为了防备和查办虚伪诉讼案子,促进诉讼诚信,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司法威望,依据有关法令和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原意见。
第一条 原意见所指的虚伪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歹意勾结,采纳虚拟法令关系、假造案子现实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许使用虚伪裁决判决、公证文书请求履行,使法院作出过错裁判或履行,以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下列几类案子,审判中应当特别重视:
(一)民间假贷案子;
(二)离婚案子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产业纠纷案子;
(三)现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安排、天然人为被告的产业纠纷案子;
(四)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产业纠纷案子;
(五)拆迁区划范围内的天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承继、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子;
(六)触及驰名商标确定的案子。
第三条诉讼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慎重检查,防备虚伪诉讼:
(一)原告申述的现实、理由不合常理,依据存在假造或许;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托付署理人对案子现实陈述不清;
(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立;
(四)调停协议的达到反常简单;
(五)诉讼中有其他反常体现。
第四条 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建立制止虚伪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第五条审理中发现有虚伪诉讼嫌疑的案子,审判人员应当当即向庭长、院长陈述,并将有关案子反常状况予以记载附卷,在每个审理环节予以警示。
第六条对有虚伪诉讼嫌疑的案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采纳以下方法:
(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告诉当事人提交原始依据;
(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四)向好坏关系人通报状况,并告诉其参加诉讼;
(五)依职权调查取证;
(六)约请有关部门、基层安排人员参加检查调停协议;
(七)依法能够采纳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对债款纠纷案子,法院应当严厉检查债款发生的时刻、地址、原因、用处、付出方法、根底合同以及债务人和债款人的经济状况。
第八条对有虚伪诉讼嫌疑的案子,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则予以拘传。
第九条对有虚伪诉讼嫌疑的案子,法院告诉当事人提交原始依据或许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依据,或许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确定当事人主张的现实依据不足。
第十条对有虚伪诉讼嫌疑的案子,当事人托付公民署理诉讼的,应当严厉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标准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署理的若干规则(试行)》履行。
第十一条与虚伪诉讼案子有好坏关系的案外人,能够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
第十二条经检查承认归于虚伪诉讼的案子,现已作出收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停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吊销收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停书,并裁决驳回申述。
第十三条对有虚伪诉讼嫌疑的案子,当事人请求撤诉的,法院能够允许;经检查承认归于虚伪诉讼的案子,当事人请求撤诉的,法院不予允许。
第十四条 对参加制作虚伪诉讼案子的有关人员,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对参加制作虚伪诉讼案子的律师,应当一起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则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
对参加制作虚伪诉讼案子的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职责追查方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子监察作业的若干规则》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告发虚伪诉讼案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验事实的,应当予以奖赏。
对防备和查办虚伪诉讼案子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赞誉。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现虚伪诉讼案子的,应当在本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状况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原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 原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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