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标的物不动产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3:22所谓提存,便是一种是的债款债款消除的一种特其他民法准则。只需契合必定的条件,都是能够发动提存的程序的。咱们知道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呢?提存的标的物不动产是怎么的?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咱们具体介绍下。
提存的标的物不动产合法吗?
合法。提存的物品只限于钱银、有价证券、收据、提单、权力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合提存的物品。其他,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给的提存物进行寄予、保管,并在条件成果时交给债款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立法例上,关于提存之标的物有限于动产者,如《德国民法典》第372条、383条;有兼及于不动产者,如《日本民法典》第495条规矩:“供托要于债款实行地之供托所为之”(第1款)。“凡供托所,法则苟别无规矩,则裁判所要因辩济者(按:清偿人)之恳求,为之指定供托所,及选任供托物之保管者”(第2款)。梅谦次郎氏解说道:“……于本条第二项,裁判所当指定供托所,且选任供托物之保管者焉。而如不动产,原本不能移转,故其场所,无须指定,惟定其保管者即可。加之裁判所即以债款者为新设之保管者,固亦不妨。于此刻,债款者已离为债款者之位置,更占保管者之位置,由是免其责任之后,与别人之保管其物者无异。”[22]按照梅氏的解说,乃至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款人也或许成为不动产提存物的保管人。我国旧民法学者多取后说,当今学者则曾经说为通说[23].咱们以为应采肯定说,理由如下:
榜首,纵在供认“占有扔掉”的法制下,因其仅于债款人拖延后方得为之,于不知孰为债款人时即无法运用;且“占有之扔掉”,虽使债款人得以免责,然扔掉使第三人得先占其物体或徒生暴殄天物之成果,不独于债款人一身为晦气,而自国民经济之观念视之,亦应为丢失,故亦非必为可推重之事。
第二,我现行法上,并无“占有扔掉”准则,对给付不动产之债款进行救助,似采“不动产可提存”之说为宜。
第三,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检验 (《规矩》第14条第1款)。通过检验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选用存封、托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办法(《规矩》第14条第4款)。我国《提存公证规矩》的相关规矩与《日本民法》第495条第2款,功能上相同,即对不动产提存设定了保管的办法。
第四,《提存公证规矩》第15条,对不动产之评价,并非作为自助拍卖之准备,由于需求债款人自助拍卖的物品,限于“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规矩》第14条第5款),不动产自不在其间。况且《规矩》第22条第4款所谓“提存的不动产”如此,甚为清晰,将不动产扫除在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之外,自无理由。不过,不动产提存,非但实践中较为罕见,其含义与动产之提存,不行混为一谈,此则可断语。
不适合提存的标的物的状况: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含钱银、有价证券、收据、提单、权力证书、贵重物品、不动产、担保物(金)或其代替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矩,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009年《合同法解说(二)第25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承认,规矩:按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矩,债款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许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给提存部分时,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提存建立。提存建立的,视为债款人在其提存范围内现已实行债款。所谓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一般有三种:①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②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哺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③耗费提存费用过巨之物。
以上便是小编给咱们介绍的一些关于提存的介绍了。提存的不动产在现如今的民法的通说中是合法的。虽然在一些其他国家它并没或许会不合法。咱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必定会让咱们满足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