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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方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3:15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新变化之一,就是在一般合伙企业中又规则了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所谓特别,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合伙人承当职责的特别性上,另一方面则要求这种合伙企业须以某些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那么,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在债款承当方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在债款承当方面所参阅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合伙企业产业对外承当职责后,该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对给合伙企业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法》答应设立为“特别一般合伙企业”。当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时,该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即此刻其他合伙人的职责承当方法变成了“有限”职责。换言之,假如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款,则依然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假如首要是以合伙企业产业对外承当职责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当该债款后,该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对给合伙企业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也就是说,终究的承当职责者依然是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形成债款的合伙人。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应当树立执业危险基金、处理工作稳妥。执业危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形成的债款。执业危险基金应当独自立户办理。详细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以上规则,不只适用于新建立的“特别一般合伙企业”,也适用于现已建立的具有“特别一般合伙企业”性质的合伙企业。假如还有什么疑问,无妨向听讼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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