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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5:21

一般说来,任何公诉案子的被害人都有权托付署理人署理诉讼,但依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则是十分必要的:(1)无公诉人出庭支撑公诉;(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方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某些案子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无法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求托付署理人参与诉讼;(3)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子,有的公诉案子,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定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在向法庭申述时,不能充沛表达被害人的毅力,被害人有必要托付署理人署理诉讼,以充沛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4)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子,司法实践中,因为对案子知道的深化,案子的性质或许会发作较大的改变,本来归于自诉领域的案子,有或许转为公诉案子,在这种情况下,原自诉案子的被害人,就变成了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因为公诉案子和自诉案子的差异较大,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求托付署理人署理诉讼;(5)被害人以为需求特别保护其某些详细的合法权益的。
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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