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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施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2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施行7年来,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速和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体系、劳效果工准则变革以及劳作者法令意识的增强,由此引发的劳作争议胶葛案子,呈日趋上升之势。因为此类案子时间性强,主体、内容杂乱、方针法令滞后,处理难度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了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劳作争议司法解说》)。该解说是一个内容丰富详尽、证明充沛到位,研讨透彻、辅导科学全面、充溢务实,十分振奋人心的重要司法文件。它不仅有利于推进商场经济发展和劳效果工准则的变革,并且有利于增强对劳作者的维护力度。但经过《劳作争议司法解说》施行两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该解说有的关条款与法令、法规的规则存在缺点,导致判决人员和法官在实践中知道不一致,裁判不一致。本文拟就《劳作争议司法解说》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加以分析。 
一、 劳作争议性质的界定缺少规范性 
(一)行政法规与司法解说彼此对立 
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以下简称《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将劳作争议性质界定为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下列劳作争议:(一)因企业开除、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二)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维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三)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四)法令、法规规则应当按照本法令处理的其他劳作争议。”《劳作法》第二条对劳作争议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的劳作者。”该法施行后,劳作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遵循实行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遵循劳作法定见》)第82条、第84条对《劳作法》第二条作了解说和《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作了弥补性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不管是否缔结劳作合同,只需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并契合劳作法的适用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受案规模,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作争议司法解说》榜首条则将劳作争议界定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劳作者与用从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三)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稳妥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稳妥待遇和其他社会稳妥费而发作的胶葛。” 
从上述规则看,法令、法规、规章与司法解说对劳作争议性质别离作了不同的界定。两者的首要区别是:榜首、劳作争议性质界定的方法不同。《劳作法》对劳作争议性质作了原则性界定,而《劳作争议处理法令》首要是从劳作争议内容上作罗列式界定,《劳作争议司法解说》则首要是从劳作联系上作归纳式界定。第二、劳作争议性质根据的布景不同。《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对劳作争议所作的界定以固定工制与劳作合同制并存为布景,该法令第二条的第(一)、(二)项从方式和内容上看,是固定工制的劳作联系的争议,第(三)项首要是因劳作合同的争议,而《劳作争议司法解说》对劳作争议所作的界定,首要以全面推行劳作合同制为布景。第三、各自规则的受案规模不同。《劳作争议司法解说》第七条规则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决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规模,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判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和该解说第二十一条榜首款第(一)项规则判决的事项不属劳作争议判决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实行的,判决不予实行,奉告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实行判决书次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这充沛标明作为行政法规《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与《劳作争议司法解说》对劳作争议的性质所界定的规模不尽相同。有一种观念以为,这儿说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子规模的事项,是指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劳作行政管理、而与劳作者发作的争议和因员工下岗等引发的争议。笔者以为,《劳作争议司法解说》对劳作争议所作的界定,其缺乏首要在于忽视了劳作权利义务的对劳作争议的界定效果,《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尽管考虑到了劳作权利义务这一效果,但其(一)、(二)项中的罗列的事项又显得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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