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性质及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0:27
债款人进行债款归还时,能够经过资金进行归还,也能够经过代物清偿的方法进行归还。代物清偿本质上是经过使用物的价值代替资金进行的债款归还。当然这种归还方法因为物尽管具有必定的价值,但对债款人而言这部分价值并非必定是有用的,因此有必要经过债款人赞同后才干够进行债款清偿。下面,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一、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是指债款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担负的给付,从而使债消除的行为。债款人准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实行债款,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两边当事人合意时,债款人也能够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依然发作债消除的结果。代物清偿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原有债的联系存在。
原存在债的联系,无论是合同之债,仍是无因处理之债、不妥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需有债款债款,就可建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怎么,在所不问。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给付的形状有付出金钱、交给资产、移转权力、供给劳务、提交效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便在同一形状的给付中,也可建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
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
因为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此须以债款人、债款人合意才干建立。不然不发作代物清偿的法令结果。
4、须清偿受领人实践受领他种给付。
债款人与债款人达到代物清偿的合意,即建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实践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作代物清偿的效能。
二、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景象及效能承认
(一)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1、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以抵债物来清偿债款,但未清晰抵债物的一切权直接归债款人一切,该代物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令效能,但对抵债物应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四条清晰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关于当事人在债款未届清偿期之前达到以物抵债的协议,只需约好的内容不触及典当、质押的外在方法,就应依据"法无明文制止即可为"的准则,必定其效能。债款人有权依据代物清偿协议约好恳求债款人实行代替给付职责,但应实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抵债物,拍卖、变卖价款假如高于原债款,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债款人;如缺乏清偿债款,债款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款人建议。
此外,尽管当事人在债款未届清偿期之前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具有法令效能,可是该约好不具有对立其他债款人的效能。
2、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清晰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归债款人一切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因违背了制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则,应承以为无效协议。
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均规则,典当权人(质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出质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质)押产业归债款人一切。法令设定制止流抵、流质的意图主要是依据平衡两边当事人利益考虑,避免居于优势位置的债款人牟取不妥暴利,危害债款人特别是其他债款人的利益,维护民法的相等、公正准则。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达到代物清偿协议,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归债款人一切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实践上具有担保债款完结的意图,产业直接归债款人一切与制止流抵(质)条款的约好内容是共同的。在此景象下,假如债款人以债款人违背代物清偿协议的约好为由,要求债款人持续实行协议或对所抵之物建议一切权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撑。因为代物清偿协议无效,原债款未实践取得清偿,债款人可依原债款建议权力。
3、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约好以房子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清晰在债款清偿后能够回赎,债款人或第三人依据约好已处理了物权改变挂号,该行为契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尽管不能发作物权变化的法令效能,但债款人能够建议对该抵债物进行折价或从拍卖、变化抵债物的价款中受偿。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法,具有程序灵敏快捷、买卖成本低价及扩张融资规模等准则价值,在社会买卖活动中非常常见。可是,因为法令将让与担保扫除在典型担保之外,导致学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一让与担保的效能知道纷歧,否定观念以为让与担保违背了物权法定准则,应承认无效;必定观念则以合同自在准则及非专属的产业权力均可让与为由,以为应赋予其法令效能,可是一起以为债款人有必要实行清算职责,且不具有对立其他债款人的效能。但随着学说研讨的深化及审判实践开展,让与担保已取得合理的理论基础,其有用性逐步被我们按受。
(二)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依据协议实行状况,可区分为两种景象:
1、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但应实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抵债物,且当事人一方如承认协议存在可改变、可吊销景象的,能够依恳求改变或吊销代物清偿协议。
债款清偿期届满后,债款如为金钱之债则数额就会承认,在此客观基础上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往往为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对该合意的效能应予承认。一起,为维护两边的合法权益不受丢失,也应赋予两边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代物清偿协议的救助权。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五条榜首款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典当权的景象,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其他债款人能够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协议。"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质权的景象,质权人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质押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参照上述规则,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能够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法来清偿债款,而为此订立的相关协议及实行行为均在法令授权规模内,应承认其法令效能。
2、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并完结给付行为,如已处理不动产改变挂号或股权转让挂号,该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归于有用行为。
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承认代物清偿协议无效,应不予支撑。但假如当事人一万以为该抵债行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可改变、可吊销景象下,可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第三人假如以为债款人与债款人存在歹意勾结,搬运职责产业,危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则,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实行的代物清偿行为无效。
(三)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假如抵债物是不动产,在没有处理物权搬运手续前,该协议对两边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债款人反悔不实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款人要求持续实行抵债协议或要求承认所抵之物的一切权归自己的,应不予支撑。
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效能,学界一向存有争议。本文是仅从代物清偿的性质及现行法令规则来剖析实行宽和协议中所涉代物清偿的效能,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全体效能不予评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6条规则:"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能够自愿达到宽和协议,改变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实行职责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实行期限和实行方法。"第87条进一步规则:"当事人之间达到的宽和协议合法有用并已实行结束的,人民法院作实行结案处理。"第104条规则:"中止实行的景象消失后,实行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康复实行。康复实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协议得到实践实行,才干发作消除原债款的法令效能,不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康复原判定的实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材料。综上所述,债款清偿以物抵债的行为较为有用的提高了债款人的偿债才能,客观上也削减了债款纠纷等问题的呈现。是关于债款人而言能够侧重考虑的一种归还债款方法。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一、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是指债款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担负的给付,从而使债消除的行为。债款人准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实行债款,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两边当事人合意时,债款人也能够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依然发作债消除的结果。代物清偿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原有债的联系存在。
原存在债的联系,无论是合同之债,仍是无因处理之债、不妥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需有债款债款,就可建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怎么,在所不问。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给付的形状有付出金钱、交给资产、移转权力、供给劳务、提交效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便在同一形状的给付中,也可建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
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
因为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此须以债款人、债款人合意才干建立。不然不发作代物清偿的法令结果。
4、须清偿受领人实践受领他种给付。
债款人与债款人达到代物清偿的合意,即建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实践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作代物清偿的效能。
二、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景象及效能承认
(一)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1、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以抵债物来清偿债款,但未清晰抵债物的一切权直接归债款人一切,该代物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令效能,但对抵债物应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四条清晰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关于当事人在债款未届清偿期之前达到以物抵债的协议,只需约好的内容不触及典当、质押的外在方法,就应依据"法无明文制止即可为"的准则,必定其效能。债款人有权依据代物清偿协议约好恳求债款人实行代替给付职责,但应实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抵债物,拍卖、变卖价款假如高于原债款,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债款人;如缺乏清偿债款,债款人就差额部分仍有权向债款人建议。
此外,尽管当事人在债款未届清偿期之前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具有法令效能,可是该约好不具有对立其他债款人的效能。
2、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清晰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归债款人一切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因违背了制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则,应承以为无效协议。
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均规则,典当权人(质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出质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质)押产业归债款人一切。法令设定制止流抵、流质的意图主要是依据平衡两边当事人利益考虑,避免居于优势位置的债款人牟取不妥暴利,危害债款人特别是其他债款人的利益,维护民法的相等、公正准则。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达到代物清偿协议,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归债款人一切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实践上具有担保债款完结的意图,产业直接归债款人一切与制止流抵(质)条款的约好内容是共同的。在此景象下,假如债款人以债款人违背代物清偿协议的约好为由,要求债款人持续实行协议或对所抵之物建议一切权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撑。因为代物清偿协议无效,原债款未实践取得清偿,债款人可依原债款建议权力。
3、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约好以房子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清晰在债款清偿后能够回赎,债款人或第三人依据约好已处理了物权改变挂号,该行为契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尽管不能发作物权变化的法令效能,但债款人能够建议对该抵债物进行折价或从拍卖、变化抵债物的价款中受偿。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法,具有程序灵敏快捷、买卖成本低价及扩张融资规模等准则价值,在社会买卖活动中非常常见。可是,因为法令将让与担保扫除在典型担保之外,导致学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一让与担保的效能知道纷歧,否定观念以为让与担保违背了物权法定准则,应承认无效;必定观念则以合同自在准则及非专属的产业权力均可让与为由,以为应赋予其法令效能,可是一起以为债款人有必要实行清算职责,且不具有对立其他债款人的效能。但随着学说研讨的深化及审判实践开展,让与担保已取得合理的理论基础,其有用性逐步被我们按受。
(二)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依据协议实行状况,可区分为两种景象:
1、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但应实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抵债物,且当事人一方如承认协议存在可改变、可吊销景象的,能够依恳求改变或吊销代物清偿协议。
债款清偿期届满后,债款如为金钱之债则数额就会承认,在此客观基础上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往往为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对该合意的效能应予承认。一起,为维护两边的合法权益不受丢失,也应赋予两边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代物清偿协议的救助权。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五条榜首款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典当权的景象,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其他债款人能够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协议。"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质权的景象,质权人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质押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参照上述规则,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能够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法来清偿债款,而为此订立的相关协议及实行行为均在法令授权规模内,应承认其法令效能。
2、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达到代物清偿协议,并完结给付行为,如已处理不动产改变挂号或股权转让挂号,该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归于有用行为。
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承认代物清偿协议无效,应不予支撑。但假如当事人一万以为该抵债行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可改变、可吊销景象下,可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第三人假如以为债款人与债款人存在歹意勾结,搬运职责产业,危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则,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实行的代物清偿行为无效。
(三)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能承认
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假如抵债物是不动产,在没有处理物权搬运手续前,该协议对两边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债款人反悔不实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款人要求持续实行抵债协议或要求承认所抵之物的一切权归自己的,应不予支撑。
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效能,学界一向存有争议。本文是仅从代物清偿的性质及现行法令规则来剖析实行宽和协议中所涉代物清偿的效能,关于实行宽和协议的全体效能不予评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6条规则:"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能够自愿达到宽和协议,改变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实行职责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实行期限和实行方法。"第87条进一步规则:"当事人之间达到的宽和协议合法有用并已实行结束的,人民法院作实行结案处理。"第104条规则:"中止实行的景象消失后,实行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康复实行。康复实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实行程序中达到的代物清偿协议,协议得到实践实行,才干发作消除原债款的法令效能,不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康复原判定的实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材料。综上所述,债款清偿以物抵债的行为较为有用的提高了债款人的偿债才能,客观上也削减了债款纠纷等问题的呈现。是关于债款人而言能够侧重考虑的一种归还债款方法。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