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是否能更换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21:31买房后购房者就要交物业费,承受物业公司的服务,那么在服务过程中,一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能够替换其他物业公司吗?
一、是否能替换其他物业办理公司?
依据我国《物业办理条例》相关规则业主大会有权决议选聘、解聘物业办理企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办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办理企业的,应当签定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约好期限;可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办理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收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停止。
假如购房者地点的小区现已建立了业主大会,则能够经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收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供给物业办理服务。假如地点的小区没有建立业主大会,则无法直接聘任物管公司。
二、业主在物业办理中的权力及责任概述
依据《物业办理条例》规则房子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办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1.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承受物业办理企业供给的服务;
2.提议举行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办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主张;
3.提出拟定和修正业主条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主张;
4.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推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推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作业;
7.监督物业办理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和相关场所运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专项修理资金的办理和运用;
10.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业主在物业办理活动中应实行下列责任:
1.恪守业主条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恪守物业办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履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4.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5.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