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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时出具精神损失费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20:11
同居10年后两边分手,陈娟以为亏大了“分手能够,请付出精力损失费”。张坚迫于无法写下欠条20万元。后却没有偿还这笔“损失费”,终被同居女陈娟诉至法庭索款20万元。鉴于陈娟虽持借单,却不能阐明从前交给该笔钱款的现实等原因,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定。
陈娟和张坚爱情同居多年,后因为性情抵触而联系日趋淡漠。陈娟称,在2008年2月4日,两人从外地回到上海预备成婚,但遭到张坚的回绝。“你不赞同成婚,就要把两边的联系说说清楚。”关于陈娟的问话,张坚未置可否。所以,陈娟便称两边共处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这么多:“我还曾汇款30万元到张坚的帐户上。”因为两边僵持不下,陈娟便要求张坚付出多年来的精力损失费。张坚无语之中,赞同写个借单。其时找不到白纸,就顺手在一个香烟盒上写了欠条:“今欠陈××精力20万元正,2008年2月偿还”。写毕,张坚想想不当,便把“精力”两字划掉了。可是,直至今年年初,张坚仍没有付出这20万元的意思,所以,陈娟便将张坚诉至法庭,诉请本金和利息。
张坚辩称,与陈娟同居了10年多。期间怎么可能向她告贷。该欠条是在2008年分手后,陈娟要求补偿她的精力损失费才写的。但这是不合法债款,故不赞同诉讼请求。
法院以为,告贷合同是告贷人向贷款人告贷,到期返还告贷并付出利息的合同。天然人世的告贷合同自贷款人供给告贷时收效。告贷的交给直接影响到民间假贷联系的收效。但在本案中,就两边间的假贷联系,陈娟仅供给了张坚出具的欠条,并未供给依据证明其交给告贷的现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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