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工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6:48
《天津市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规则》
第十二条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收取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薪酬为计发基数;未参与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越15年。其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高不超越15年。其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6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农民工一次性收取伤残补贴或许工亡员工亲属一次性收取抚恤金后,其工伤保险联系一起停止。
第十二条参与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收取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薪酬为计发基数;未参与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越15年。其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高不超越15年。其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6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收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农民工一次性收取伤残补贴或许工亡员工亲属一次性收取抚恤金后,其工伤保险联系一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