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支付的罚款可以计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9:41网友发问:
一公司使用了政府土地,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付出有关费用。现在政府经过专项整理,要求该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罚款。付出的罚款是否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接受者应付出的钱银、什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许成交价格显着偏低的,征收机关可顺次按下列两种方法承认:
1、评价价格: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依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归纳鉴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承认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含在内。
依据上述政策规则,对悉数经济利益的了解不该包含罚款,因罚款不属于交纳的成交价格,也不属于交纳的费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