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怎样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7:36案情:
某铜材公司为了取得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与一客户甲合谋:从铝业公司购进铝材40吨,然后将铝材以低于市场价8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客户甲;因为客户甲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铝业公司开给铜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铜材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之后,客户甲在铝业公司门口将货款交给铜材公司的营销部司理,再由铜材公司凑足每吨800元的差价3.2万元后将货款交给铝业公司,在铝业公司开给铜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货品由客户甲从公司库房直接提走。尔后,铜材公司仅开具虚伪的入库单,未列出售财政记载,将铝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抵扣了税额9.5万元。后案发。
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几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定偷税罪。理由是铜材公司将铝材出售给客户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向国家税务部分申报交税,采纳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办法,少交税款,契合偷税罪的主客观要件。因铝业公司开给铜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实在的,不是虚伪的,所以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是幻想竞合犯,铜材公司的行为既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触犯了偷税罪,应按其间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处分才干契合刑法精力,故应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铜材公司无罪,其行为归于应当由税务机关行政处分的规模。理由是:榜首,铜材公司是让别人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客观方面也有交款、拿票、提货的实践买卖行为,不能确定为“虚开”,不归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让别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第二,铜材公司片面上有使用客户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经过自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取得进项抵扣的成心,但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是实在的,而且照实填写,是实开而非虚开,所以,只能是应受行政处分的行为。而且,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精力,不能将“让别人为自己虚开”恣意扩展解说,所以不能确定为违法。
第四种定见以为,本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分。
分析:
小编附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铜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之行为是否归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让别人为自己虚开”是确定是否建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要害。笔者以为,“虚开”的背面是对客体(法益)即税收市场监管次序的严峻损害。税收市场监管次序体现为两点:榜首,刑法不允许歹意使用增值税发票牟利(因为立法者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规则为行为犯,而非数额犯、情节犯),更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逃税、偷税、骗税;第二,增值税发票所联络和反映的有必要是实在的、实践建立的买卖联络,虚伪的买卖联络显着不受维护,而歹意的、带有诈骗性质的、非正常的、外表的买卖联络实质上是虚伪的,故不受维护。
详细到本案,榜首,铜材公司在购货时即提货倒贴3万多元,归于不正常的显着违反买卖通行习气的行为;第二,铜材公司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违反财政规则,除了入库单(是为了敷衍税务局、抵扣增值税款用的)以外不记载出售收入记载,没有这笔买卖的其他财政记载,使40吨铝材成为空头库存,显着是不实在、不正常的买卖行为。
从案子的客观成果看,铜材公司取得抵扣税款9.5万元,实质上便是骗得了国家税款9.5万元。(尽管它投入了3.2万元,但3.2万元是违法本钱,不影响科罪数额)。只需铜材公司在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起伏内售出铝材,依据税务法律法规规则,国家将对这笔买卖征收17%的增值税,因而,铜材公司取得的此项抵扣显着侵吞的是国家产业而非客户产业。
由此,依据法益损害理论,本案中铜材公司显着损害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办理次序,笔者以为,界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包含两点:榜首,“实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当是指以财税管帐法规则为根底的、照实反映买卖全过程的增值税发票;第二,购货所得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即使是照实开具的,假如在此货品的销项发票或出售活动中有诈骗或许显着的歹意,有骗得国家税款的客观行为,也应当以为进项增值税发票是“虚伪”和具有“诈骗”性的,能够确定为“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因而,本案中铜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次,本案铜材公司也构成偷税罪。
本案中铜材公司行为归于偷税罪中经过隐秘收入的办法骗得抵扣税款的行为。铜材公司与客户合谋买卖铝材的行为之意图是骗得应当上缴国家的抵扣税款而不是合理的加价出售以获取出售赢利,客观上铜材公司也获利9.5万元,因而,其行为不归于偷税、欠税。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差异的要害在于偷税的数额是否到达了法定的规范或偷税的情节是否到达了法律规则的严峻程度。现行刑法规则偷税罪的起刑点是:“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而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在本案中,铜材公司偷税数额至少占应交税额的17%(增值税税率)且偷税数额为9.5万元,显着,现已到达了刑法规则的起刑点,不再是一般的偷税行为。因而,铜材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偷税罪。
最终,本案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
本案行为归于既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之用做进项抵扣凭据抵扣税款的行为,从中国大陆通行的理论上讲,不是幻想竞合犯也不是法条竞合,而是牵连犯,因为本案尽管有两个行为,但只要一个意图,前一虚开行为是手法行为,后一骗得抵扣税款行为是意图行为,二者密不可分、彼此联络。尽管行为一起触犯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偷税罪,属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而不以数罪对待。因为本案中骗得抵扣税款(也能够说是国家税款被骗得)数额到达9.5万元,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量刑起伏在三年至十年,而在偷税罪中量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显着,本案中的从一重处断应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