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6:57
涉外离婚诉讼是免除涉外婚姻关系而引发的诉讼。根据我国有关法令的规则,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要素的婚姻,这儿的涉外要素包含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裔、外国人,或许婚姻登记在国外处理。关于在国内处理成婚登记,一方或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的离婚诉讼,不归于严厉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子的统辖要杂乱的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关于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案子,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注:从辞意可知上面说到的是应是夫妻两边为华裔的状况,不单指一方;婚姻订立地即婚姻登记地)
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国内一方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时,以常常寓居地为准。如国外一方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出国留学后各奔前程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统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则。)
对在国外处理成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假如两边均为外国人,我国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假如两边为中国公民(不论有未在国外久居),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的证明。
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统辖地。比方:被告是美国人,被差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作业,则武汉的法院有权统辖。(跟着经济、文明和教育等沟通、协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成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没有法令意义上的“居处”、“常常寓居地”,只要所谓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统辖原理动身,应以居所地作为统辖地)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提出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供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统辖权的法院。”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许统辖权”的规则。关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关于一件涉外离婚案子,假如本应归于他国统辖,原告却向我国法院申述,则不能由于被告没有贰言而使我国法院成为统辖法院。
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子的统辖要杂乱的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关于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案子,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注:从辞意可知上面说到的是应是夫妻两边为华裔的状况,不单指一方;婚姻订立地即婚姻登记地)
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国内一方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时,以常常寓居地为准。如国外一方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出国留学后各奔前程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统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则。)
对在国外处理成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假如两边均为外国人,我国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假如两边为中国公民(不论有未在国外久居),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的证明。
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统辖地。比方:被告是美国人,被差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作业,则武汉的法院有权统辖。(跟着经济、文明和教育等沟通、协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成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没有法令意义上的“居处”、“常常寓居地”,只要所谓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统辖原理动身,应以居所地作为统辖地)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提出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供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统辖权的法院。”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许统辖权”的规则。关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关于一件涉外离婚案子,假如本应归于他国统辖,原告却向我国法院申述,则不能由于被告没有贰言而使我国法院成为统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