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判决书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4:28
缔约过失职责胶葛判定书应该怎么样去写呢,有没有详细的格局标准呢,法律知识是怎样的。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案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鑫,女,1988年2月3日出世。
被告周培,女,1985年7月27日出世。
托付署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鑫与被告周培缔约过失职责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鑫,被告周培及其托付署理人杨迎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有坐落市东风路永基小区8号楼3单元7楼西户住宅一套欲出售,经两边商量,房价为34.5万元。为保证买卖完结,原告于2011年7月9日预交给被告定金10000元,随后并开端筹资,为此原告亲属取出了多笔不到期的定期存单和保险单,丢失了许多预期收益。7月10日,原告到河南华仁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体育路分公司咨询并要求其作为中介处理两边的过户手续。7月16日,原、被告两边一起到华仁中介各交了200元的预付署理费,并草拟“房子买卖中介合同”,还约好17日签定购房合同,18日正式买卖。//但17日正午被告忽然告诉原告房子不卖了。原告不想抛弃,请被告慎重考虑,晚上被告正式告诉原告房子承认不再售卖了。第二天被告又告诉原告只愿返还10000元定金。不然房价要涨到44万元,这样原告无论如何不能承受。被告为了掩盖自己违约在先的现实,于7月18日,托付律师向原告发了律师函,要求原告于7月19日下午3点之前付清悉数房款,被告不诺守诚信,反复无常,还妄图躲避应负的法律职责。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申述恳求判令被告1、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2、赔付原告实践丢失2000元;3、返还原告向中介公司预付的署理费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各担负。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理由缺乏,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2、原告要求赔付丢失2000元和付出的署理费200元没有法律根据;3、原告诉状中称是7月18日正式买卖,假如其房款备齐的话,完全可以在收到律师函后在被告指定的7月19日完结付款职责,然后可以获得房子。但原告并未按期付款,显然是资金缺乏,无法实行合同,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培有坐落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永基小区8号楼3单元7层西户住宅一套欲出售,经原告赵鑫与被告周培口头洽谈,被告周培以34.5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赵鑫。原告赵鑫为购得该房于2011年7月9日向被告周培预付购房定金10000元。被告周培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7月16日,原、被告两边共同到河南华仁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体育路分公司进行了咨询,并托付该公司完结房子的买卖和过户事宜。为此两边各向该咨询公司预付署理费200元。两边还草拟了房子买卖中介合同。但7月17日被告周培却告诉原告赵鑫房子不再出售。7月18日下午,被告周培到河南广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律师办公室。由熊律师起草了一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赵鑫女士与周培于2011年6月28日与您口头约好,周培向您出卖坐落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不段永基小区8号楼3单元7层西户。合同约好后您依约于2011年7月9日向周培付出了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却未能按约好于2011年7月11日给付悉数房款,为此特托付律师函告您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3点前给付悉数房款(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7070062387931),不然,周培将根据《合同法》第94条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5点后法定免除买房合同。此函于2011年7月18日21点30分经邮递投递由赵鑫母亲收。为此原告赵鑫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申述讼。
以上现实有原告供给的定金收条、律师函、录音材料、合同书,被告供给的证人证言、两边
当事人的陈说等依据在卷佐证,以上依据现已法庭质证,可作为确认上述现实的依据采信。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原告赵鑫与被告周培就关于被告坐落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永基小区8号楼三单元7楼西户房子买卖房子一事,经两边洽谈承认了买卖价格为34.5万元。2011年7月9日保证买卖完结,原告向被告交给了定金10000元,为签定买卖合同,顺利完结房产过户,两边又共同到中介公司每人交纳200元署理费,拟托付中介公司代签合同,处理相关过户挂号。但在完结了这一系列的事项后,被告却拒签合同,回绝按两边事前约好价格卖房。为回绝买卖,被告又将房价提高到44万元,并要求原告在2011年7月18日21点30分接到律师函后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3点交给悉数房子,迫使原告抛弃了买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已构成了缔约过失职责,应当承当相应的结果。//被告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归于对合同债款的担保,现被告不实行约好的职责,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当因缔约过失给原告形成的200元的中介费丢失。原告的其它丢失无供给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撑。被告的抗辩定见与本院查明现实相悖,不予采用。
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榜首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周培于本判定收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
二、被告周培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赵鑫丢失200元。
三、驳回原告赵鑫的其它诉讼恳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55元,由被告周培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署理审判员王红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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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鑫,女,1988年2月3日出世。
被告周培,女,1985年7月27日出世。
托付署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鑫与被告周培缔约过失职责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鑫,被告周培及其托付署理人杨迎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有坐落市东风路永基小区8号楼3单元7楼西户住宅一套欲出售,经两边商量,房价为34.5万元。为保证买卖完结,原告于2011年7月9日预交给被告定金10000元,随后并开端筹资,为此原告亲属取出了多笔不到期的定期存单和保险单,丢失了许多预期收益。7月10日,原告到河南华仁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体育路分公司咨询并要求其作为中介处理两边的过户手续。7月16日,原、被告两边一起到华仁中介各交了200元的预付署理费,并草拟“房子买卖中介合同”,还约好17日签定购房合同,18日正式买卖。//但17日正午被告忽然告诉原告房子不卖了。原告不想抛弃,请被告慎重考虑,晚上被告正式告诉原告房子承认不再售卖了。第二天被告又告诉原告只愿返还10000元定金。不然房价要涨到44万元,这样原告无论如何不能承受。被告为了掩盖自己违约在先的现实,于7月18日,托付律师向原告发了律师函,要求原告于7月19日下午3点之前付清悉数房款,被告不诺守诚信,反复无常,还妄图躲避应负的法律职责。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申述恳求判令被告1、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2、赔付原告实践丢失2000元;3、返还原告向中介公司预付的署理费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各担负。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理由缺乏,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2、原告要求赔付丢失2000元和付出的署理费200元没有法律根据;3、原告诉状中称是7月18日正式买卖,假如其房款备齐的话,完全可以在收到律师函后在被告指定的7月19日完结付款职责,然后可以获得房子。但原告并未按期付款,显然是资金缺乏,无法实行合同,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培有坐落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永基小区8号楼3单元7层西户住宅一套欲出售,经原告赵鑫与被告周培口头洽谈,被告周培以34.5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赵鑫。原告赵鑫为购得该房于2011年7月9日向被告周培预付购房定金10000元。被告周培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7月16日,原、被告两边共同到河南华仁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体育路分公司进行了咨询,并托付该公司完结房子的买卖和过户事宜。为此两边各向该咨询公司预付署理费200元。两边还草拟了房子买卖中介合同。但7月17日被告周培却告诉原告赵鑫房子不再出售。7月18日下午,被告周培到河南广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律师办公室。由熊律师起草了一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赵鑫女士与周培于2011年6月28日与您口头约好,周培向您出卖坐落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不段永基小区8号楼3单元7层西户。合同约好后您依约于2011年7月9日向周培付出了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却未能按约好于2011年7月11日给付悉数房款,为此特托付律师函告您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3点前给付悉数房款(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7070062387931),不然,周培将根据《合同法》第94条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5点后法定免除买房合同。此函于2011年7月18日21点30分经邮递投递由赵鑫母亲收。为此原告赵鑫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申述讼。
以上现实有原告供给的定金收条、律师函、录音材料、合同书,被告供给的证人证言、两边
当事人的陈说等依据在卷佐证,以上依据现已法庭质证,可作为确认上述现实的依据采信。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原告赵鑫与被告周培就关于被告坐落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永基小区8号楼三单元7楼西户房子买卖房子一事,经两边洽谈承认了买卖价格为34.5万元。2011年7月9日保证买卖完结,原告向被告交给了定金10000元,为签定买卖合同,顺利完结房产过户,两边又共同到中介公司每人交纳200元署理费,拟托付中介公司代签合同,处理相关过户挂号。但在完结了这一系列的事项后,被告却拒签合同,回绝按两边事前约好价格卖房。为回绝买卖,被告又将房价提高到44万元,并要求原告在2011年7月18日21点30分接到律师函后于2011年7月19日下午3点交给悉数房子,迫使原告抛弃了买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已构成了缔约过失职责,应当承当相应的结果。//被告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归于对合同债款的担保,现被告不实行约好的职责,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当因缔约过失给原告形成的200元的中介费丢失。原告的其它丢失无供给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撑。被告的抗辩定见与本院查明现实相悖,不予采用。
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榜首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周培于本判定收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20000元。
二、被告周培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赵鑫丢失200元。
三、驳回原告赵鑫的其它诉讼恳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55元,由被告周培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署理审判员王红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少培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缔约过失职责胶葛判定书内容”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