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诉林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6:02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某市支公司诉林某产业稳妥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克宁,司理。
诉讼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毅钊,男,1971年4月22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雅瑶管理区罗城村。
诉讼代理人陈传炳,男,1968年10月15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南桂路17号1座402房。
上诉人稳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毅钊产业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2001年6月20日,林毅钊与稳妥公司就粤A·A8902号车辆投保等有关事宜洽谈一致,稳妥项目为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车上座位职责险、玻璃独自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稳妥期限为2001年6月21日至2002年6月20日。林毅钊已交给稳妥费,稳妥公司亦出具了稳妥单,林毅钊与稳妥公司经两边洽谈于2001年7月30日将粤A·A8902号车辆的稳妥变更为粤Y·A4636号车辆为稳妥车辆。2002年6月14日,林毅钊招聘驾驭员林建文驾驭粤Y·A4636号吊车在大沥和平路段进行起重工程作业时,吊车起重臂挂倒水边村的电线杆,形成电缆、电杆倒地损坏。后经南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确认驾驭员林建文负悉数职责,并经南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托付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事端的丢失价格判定,判定该事端经济丢失为 23666.17元,但稳妥公司以为修补项目的确认以及托付评价程序均未征得稳妥公司的赞同而提出从头核价恳求,并托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端经济丢失进行了从头评价,评价丢失金额为人民币17895.18元。林毅钊以为稳妥公司提出从头核价的理由不充沛,遂向原审法院申述,恳求判令稳妥公司付出稳妥补偿金23666.17元、事端解救费450元、保管费120元、评价费1265元,算计25501.17元,案子受理费由稳妥公司承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以为:林毅钊向稳妥公司买取了第三者职责险、车上座位职责险、玻璃独自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林毅钊的车辆在稳妥期内起重工程作业时刮倒水边村的电线杆,形成电缆、电杆倒地损坏的交通事端,已形成了第三者直接的经济丢失23666.17元,应由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鉴于林毅钊已代垫付出第三者丢失补偿,林毅钊要求稳妥公司付出丢失补偿费,理由充沛,应予采用。林毅钊要求稳妥公司补偿车辆解救费、保管费、评价费的恳求,因为该款不是第三者的直接丢失的规模,按照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稳妥条款解说》的规则,对该款不负补偿职责。故林毅钊的恳求不符合法律规则,不予支撑。稳妥公司以为收费表中6-18项不是直接丢失而是直接丢失,路途交通事端车辆丢失价格判定没有经稳妥公司赞同托付判定的抗辩理由,因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有权指定托付具有资历的评价单位对事端丢失进行评价,而南海市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指使该所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车辆丢失价格判定书合法有用,且林毅钊在发作事端时现已告诉稳妥公司,故稳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参照《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机动车辆稳妥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动车辆稳妥条例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则,原审判定:一、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南海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出稳妥补偿款23666.17元予林毅钊。二、驳回林毅钊其他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1030元,由林毅钊担负74元,稳妥公司担负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