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要开具发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1:21
问:我公司俏售产品,因购货方推迟付出货款,收取其延期付款利息2万元,我公司是否需要对该部分延期付款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消项税额。
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消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全、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口但下列项目不包含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一起符台以下条件的代垫运送费用:
1、承运部分的运送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
3、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四)出售货品的一起代理稳妥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稳妥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归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模,应当作为消售额的一部分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消项税额。
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消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全、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口但下列项目不包含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一起符台以下条件的代垫运送费用:
1、承运部分的运送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
3、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四)出售货品的一起代理稳妥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稳妥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归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模,应当作为消售额的一部分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