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
(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9〕18号)
为了依法惩治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并结合审判实践状况,现决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作如下修正:
一、将《解说》第八条第一款修正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贮存’,是指明知是别人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寄存的行为,或许不合法寄存爆炸物的行为。”
二、添加一条,作为《解说》第九条:“因修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出产、日子需求,或许因从事合法的出产经营活动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数量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规范,没有形成严峻社会损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具有前款景象,数量虽到达本《解说》第二条规则规范的,也能够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会集区域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或许因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三年内遭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上述行为,数量到达本《解说》规则规范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则。”
三、将《解说》原第九条变更为第十条。
依据本《决议》,将《解说》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后,从头发布。
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
(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决议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9〕18号)
为了依法惩治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并结合审判实践状况,现决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作如下修正:
一、将《解说》第八条第一款修正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贮存’,是指明知是别人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寄存的行为,或许不合法寄存爆炸物的行为。”
二、添加一条,作为《解说》第九条:“因修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出产、日子需求,或许因从事合法的出产经营活动而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数量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规范,没有形成严峻社会损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具有前款景象,数量虽到达本《解说》第二条规则规范的,也能够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会集区域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或许因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爆炸物三年内遭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上述行为,数量到达本《解说》规则规范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则。”
三、将《解说》原第九条变更为第十条。
依据本《决议》,将《解说》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后,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