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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碰撞而造成的污染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1:53

案情
申请人:韩国租借发展有限公司(KOREA DEVELOPMENTLEASING CO.LTD)。
好坏关系人:广东省湛江渔业协会。
申请人所属的韩国籍“春木一号”轮(M/VNO.1CHUNGMU),于1995年3月4日装载3865.508K/L液体化学品苯乙烯单体从韩国DEASAN港开出,3月9日5时5分抵达我国湛江港第2号引水锚地,抛锚等候引水员上船引航进港。其时湛江港海面东北风3-4级,大雾,能见度约1海里,轻浪,落潮,流向东南,流速约2节。6时20分,该轮船长与引水员在VHF通话后,在没有引水员引航的状况下自航进港,航速7节,拟抵湛江港第16号灯浮再上引水员进靠二区码头卸货。7时,该轮左正横第13号灯浮转向323°,雷达发现船艏偏右1海里处有“昌通一号”轮(M/VCHON STONE NO.1)驶来,遂停船。“春木一号”轮船长随即发觉两船间隔迫临,磕碰在即,即令右舵10°、右满舵、车进一躲避,紧接着车进三,欲冲过“昌通一号”轮船艏,未果。7时零8分,“春木一号”轮左舷第二货舱与“昌通一号”轮正艏呈60°角磕碰,导致第二货舱水下舷板决裂,约209.108吨苯乙烯液体走漏入海。磕碰概位:湛江港第14号灯浮邻近(20°05′12″N,110°27′10″E)。申请人已另案对“昌通一号”轮提起磕碰补偿诉讼。
“春木一号”轮船长82.15米,型宽14.00米,型深6.50米,主机马力2330HP,飞行速度12海里/小时,满载吃水5.72米,空载吃水1.895米,总吨位1589吨,净吨位975吨,载重吨3335.57吨。该轮于1994年1月29日缔造下水,是一艘主动化程度较高、设备较完全的装载散装风险化学品的专用船。但该轮未装备包含我国沿海港口并湛江港在内的任何文字版别的世界各港口的航路攻略、灯塔表、飞行布告、进出港攻略、进出港办理规矩等必备帆海材料;船上一切海图自该轮缔造下水营运以来都未曾作过改正;船长未经雷达观测与模仿、主动雷达标绘仪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大副未经雷达观测与模仿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二副未经主动雷达标绘仪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二管轮持证1500KW以下,与该轮的主机功率不相适应。
苯乙烯单体被《关于1973年世界避免船只形成污染条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二附录一和附录二列为B类有毒液体物质。
磕碰形成有毒物质走漏后,经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南海区监测站、广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和湛江渔业环境监测站联合查询,查明:湛江港较大规模内的水环境及大气环境已显着遭到“春木一号”轮走漏苯乙烯的污染,污染海域规模达160平方公里。湛江港的海水饲养业、滩涂护养增殖遭受显着的危害。其间,海水饲养受害面积达3050.7亩,滩涂护养增殖受害面积达38.48平方公里,两项直接经济丢失共人民币2725.07万元,用于饲养场的清污费人民币58.554万元;港内渔业捕捉出产的直接经济丢失人民币324.996万元、游水类资源的直接经济丢失人民币329万元、渔业资源的直接丢失人民币141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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