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2:09作者:天津裁定委员会
履行日期:1995-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裁定委员会的行为,确保公正、及时地裁定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委员会依据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的裁定协议,受理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
下列胶葛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作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裁定案子的受理,不受地域统辖的约束。
第三条 委员会依据现实,契合法令规矩,依照裁定法和裁定暂行规矩的规矩,公正、合理地裁定经济胶葛。
裁定实施一裁结局。判决具有法令约束力。
第四条 委员会会址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委 员 会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和商会一致组成,依法经司法行政部门挂号建立。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和委员11人组成。其间驻会专职委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由驻会专职委员兼任。
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聘任,同时报我国裁定协会存案。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替换1/3组成人员。
裁定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前2个月,应当完结下届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替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结替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结替换。
上一届裁定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裁定委员会组成停止。
第八条 新一届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裁定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掌管,重大问题由主任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委员会会议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授权副主任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裁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抉择;
(二)拟定和修正裁定委员会规章、裁定暂行规矩、裁定收费方法等有关文件;
(三)抉择闭幕裁定委员会;
(四)审议、经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