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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补偿单位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1:04
依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者假如一起与两家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严重影响在本单位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那么被解雇员工有两层劳作联系补偿单位是否合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被解雇员工有两层劳作联系补偿单位是不是合理
员工在与曾经单位未免除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树立现实劳作联系。在这种两层劳作联系下,员工被解雇,是否可依据《劳作合同法》要求对方给付经济补偿金呢?近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连城县某行政单位付出原告周某因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计人民币31200元,并付出原告休息日的加班薪酬酬劳计人民币56183.9元。
原告周某于1976年7月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作业,岗位为钻探中级工,1997年处理病保,月薪酬为1648.4元,并由地质大队发放薪酬至今。一起地质大队至今有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为其缴交相关社会保险和在龙岩市医疗保险办理中心缴交医疗保险。因原告病保在家,2002年2月28日原告周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连城县某行政单位签定了一份《暂时人员聘任合同》,受聘于被告处作业,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周某持续在被告处作业,两边至今未再签定书面聘任合同。被告于2013年11月起解雇原告周某,原告周某以为被告解雇原告违法,为此原告周某于2014年3月30日向连城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因原告周某不服该判定,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从未树立书面和现实上的劳作合同联系,被告与原告之间从头到尾是劳务联系。自1976年7月起至今,原告与福建省某地质大队一向存在劳作联系,原告现每月依然收取1648.4元的薪酬,该单位依法为其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至今。原告与被告构成的是劳务联系,因而免除劳务联系不用付出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以为,在正常的情况下,《劳作合同法》并不发起劳作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树立两层或多重全日制劳作联系,劳作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但《劳作合同法》并未规则劳作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树立两层或多重全日制劳作联系视为违法,由于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4款规则:“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该条规则仅仅承认前一用人单位有权随时免除劳作合同,并未否定劳作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合法性,因而本案原告在与福建省某地质大队树立劳作联系的情况下,又与被告签定劳作合同,受聘从事门卫作业,承受被告的办理,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只需契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了劳作者的劳作力就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而不管劳作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树立劳作联系,因而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树立的应属劳作联系,而不是劳务联系。被告单独免除与原告的劳作合同,并未就解雇原告周某的原因举证证明合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补偿金。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定。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被解雇员工有两层劳作联系补偿单位是不是合理”问题进行的回答,劳作法并没有制止劳作者与两家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所以用人单位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依然能够获得补偿。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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