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6:07
怎么差异路途交通事端中的民事职责与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
答:在路途交通事端索赔实务中,一个常见的差错便是把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与民事补偿职责相混淆。将两者差异开来,不再将交通事端确认书或许事端确认书作为确认民事补偿职责的根据正是新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前进。按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的处理,假如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作出事端确认书;假如是适用一般程序的,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事端确认书和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的“职责”性质是相同的,但与民事补偿职责有差异。考虑到简化表述的需求并且作出事端确认书时两边争议不大,往往不存在索赔问题,下面仅比较路途交通事端民事补偿职责与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之间的不同。
1.二者性质不同。
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既不是民事职责,也不是行政职责或许刑事职责。换而言之,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不是一个法令上的概念,不归于法令职责或职责的领域。
关于“职责”一词的意义,《高档汉语词典》以为该词是一个多义词,有两个解说:一个是“应尽的职责,分内应做的事”;一个是“应当承当的差错”。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归于其间第二种意义,即“应当承当的差错”。
这能够从《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规则中判别出来,该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这也便是说,交通事端确认书性质上是一种根据。而所谓根据,指的是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现实。所以,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也应当是一种对现实的判别,即“应当承当的差错”,而不是职责。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内容便是两边对该事端应当各自承当多少差错,是首要差错仍是非有必要差错,是悉数差错仍是没有差错,或许两边平等差错。
而民事补偿职责显然是一种职责,并且是法令规则的职责,归于“职责”一词的第一种意义。由此可见,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在于,民事补偿职责是一种法令职责,而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的“职责”是一种对现实的判别,其实便是对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应承当的差错作出的判别。
2.两者确认的方法和根据不同。
民事补偿职责确认的方法如前述,能够分为当事人自行洽谈,调停和洽谈等三种方法,其确认的根据是《路途交通事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按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根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
交通事端确认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其根据是《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和《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一)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根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根据的,承当悉数职责;(二)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发作交通事端的,根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有必要职责;(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通过上述比较,咱们能够得知当事人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确认书被确以为没有“职责”的,依然有或许需求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并且即使是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其民事补偿职责的确认依然能够不以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的“职责”作为根据,由于后者仅仅一个根据,假如两边对此有争议,无法和谐,则有必要通过法院检查方能作为确认民事补偿职责的根据。
咱们以为,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应当被当作一种鉴定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经法庭答应,能够向鉴定人也便是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交通警察提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承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别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庭承受当事人质询,即使不能出庭,也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端确认书后,能够查阅、仿制、摘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仿制的资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端处理专用章。”
最终,咱们主张,假如对交通事端确认书有贰言,应当按照前述《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揭露交通事端根据资料,一起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则》第五十九条要求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承受质询。
并且还应当留意的是,能够要求鉴定人出庭承受质询的当事人并不限于一方当事人,不管是原告仍是被告,不管交通事端确认书是本方仍是对方供给的,都能够要求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承受质询。
答:在路途交通事端索赔实务中,一个常见的差错便是把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与民事补偿职责相混淆。将两者差异开来,不再将交通事端确认书或许事端确认书作为确认民事补偿职责的根据正是新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前进。按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的处理,假如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作出事端确认书;假如是适用一般程序的,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事端确认书和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的“职责”性质是相同的,但与民事补偿职责有差异。考虑到简化表述的需求并且作出事端确认书时两边争议不大,往往不存在索赔问题,下面仅比较路途交通事端民事补偿职责与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之间的不同。
1.二者性质不同。
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既不是民事职责,也不是行政职责或许刑事职责。换而言之,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不是一个法令上的概念,不归于法令职责或职责的领域。
关于“职责”一词的意义,《高档汉语词典》以为该词是一个多义词,有两个解说:一个是“应尽的职责,分内应做的事”;一个是“应当承当的差错”。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归于其间第二种意义,即“应当承当的差错”。
这能够从《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规则中判别出来,该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这也便是说,交通事端确认书性质上是一种根据。而所谓根据,指的是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现实。所以,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职责”也应当是一种对现实的判别,即“应当承当的差错”,而不是职责。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的内容便是两边对该事端应当各自承当多少差错,是首要差错仍是非有必要差错,是悉数差错仍是没有差错,或许两边平等差错。
而民事补偿职责显然是一种职责,并且是法令规则的职责,归于“职责”一词的第一种意义。由此可见,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在于,民事补偿职责是一种法令职责,而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的“职责”是一种对现实的判别,其实便是对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应承当的差错作出的判别。
2.两者确认的方法和根据不同。
民事补偿职责确认的方法如前述,能够分为当事人自行洽谈,调停和洽谈等三种方法,其确认的根据是《路途交通事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按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根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
交通事端确认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其根据是《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和《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一)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根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根据的,承当悉数职责;(二)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发作交通事端的,根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有必要职责;(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通过上述比较,咱们能够得知当事人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端确认书被确以为没有“职责”的,依然有或许需求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并且即使是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其民事补偿职责的确认依然能够不以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的“职责”作为根据,由于后者仅仅一个根据,假如两边对此有争议,无法和谐,则有必要通过法院检查方能作为确认民事补偿职责的根据。
咱们以为,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应当被当作一种鉴定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经法庭答应,能够向鉴定人也便是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交通警察提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承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别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庭承受当事人质询,即使不能出庭,也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端确认书后,能够查阅、仿制、摘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仿制的资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端处理专用章。”
最终,咱们主张,假如对交通事端确认书有贰言,应当按照前述《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揭露交通事端根据资料,一起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则》第五十九条要求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承受质询。
并且还应当留意的是,能够要求鉴定人出庭承受质询的当事人并不限于一方当事人,不管是原告仍是被告,不管交通事端确认书是本方仍是对方供给的,都能够要求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承受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