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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念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9:19
很多人对交通事端发作今后对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存在一些误区,对确认准则也不了解,接下来有关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理念存在哪些误区的相关内容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览!。。
[摘要]北京市南二环(全立交封闭式快速路)菜户营桥路段发作一同“奥拓小轿车与行人相撞,致使行人逝世”的严峻交通事端。因“处置方法显着不妥,车辆制动不符合要求”,宣武区和北京市交管局确认奥拓小轿车承当事端的平等职责。宣武区和北京市交管局的交通事端确认思维是差错的,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的庄严。
北京市“南二环撞人案”二次开庭审理的一起,在北京市交管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交管局副局长王立向媒体说,公安机关是依照当事人的差错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的。行人曹某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路途,违背了《路途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则,是发作这起事端的原因。奥拓车司机违背规则走榜首条车道,还不是事端发作的最直接原因。更首要的原因是:奥拓车司机在遇到状况时判别不对,采纳办法不力。
这起交通事端进一步掀起了言论和大众对《路途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评论。笔者在《质疑北京市南二环路奥拓车与行人交通事端确认》一文中,经过剖析两边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的权力与职责,提出了行人承当事端悉数职责的观念。
笔者以为:宣武区和北京市交管局在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中的确认思路差错,这种差错的观念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端处理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一、交通事端职责是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端中的差错巨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榜首百零六条)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规则“(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则,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差错确认准则。这个职责准则着重两点:(1)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2)差错的严峻程度。其间“差错的严峻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条件的。在确认交通事端职责时,首要应该检查“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然后,确认该“(行为)差错的严峻程度”。所以,以违法行为扩展了事端损害结果为由,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的观念是差错的。
二、差错确认思维的本源
依据宣武交通支队供给的有关资料,奥拓车司机刘某说:其时他以每小时70至80公里速度行进,发现前方右侧车道内的几辆小客车刹车灯亮起,随后在其行进的小型车道内前方约100米处发现一名行人,刘某即鸣笛,轻踩制动、最终把刹车踏板踩死并向左边打方向。
经事端科民警现场勘查:奥拓车左前轮制动痕印为26.35米长,右前轮制动痕印为20.81米长,即便奥拓车以80公里时速行进,均匀每秒移动21米,司机发现前方100米处有行人时,假如踩死刹车也来得及;退一步讲,奥拓车与死者身体触摸处间隔中心隔离带仅20厘米;而榜首条机动车道宽3.6米,奥拓车车宽1.5米,假如司机其时向右打轮,行人与榜首车道右侧虚线之间仍有2.4米的空地,不必改变车道,也满足奥拓车从行人死后穿过。但司机却向左打轮,简直追着行人撞。显着,司机其时的处置方法显着不妥。[3]
以上是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与宣武区交通警察支队确认交通事端的思路,笔者以为:这个思路来源于原有路途交通管理法规和事端处理法规。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端职责。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许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端职责”。该确认准则与现行的确认准则实质上是共同的。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事端处理讲究“以责论处”,依照交通事端职责的巨细,承当相应事端丢失的多少。这与《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是相冲突的。为了联接《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与《民法通则》的距离,部分学者、资深领导提出了扩展交通事端结果的违章行为应该承当交通事端职责的建议。一起,因为《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将损害补偿调停作为交通事端处理的一项功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消化对立,使用机动车方参与稳妥、赔付才能相对较强的实际状况,鸡蛋里头挑骨头,勉强地以至于差错地确认交通事端中机动车方的交通事端职责,将丢失转嫁给机动车方或许稳妥公司。
《路途交通安全法》将损害补偿回归到民事自愿的实质,关于民事补偿的争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确认交通事端职责供给了法令保证。
三、现行法规与《民法通则》的联接
为了实践《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的立法精力,《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逾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的是交通事端的补偿职责。它是《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在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中的详细表现形式。
在《路途交通安全法》中,以“(第十七条)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稳妥制度,建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为桥梁,经过“(七十六条)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逾越职责限额的部分,经过“(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的规则,表现《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的立法精力。
四、北京差错确认的损害
交通管理首要是要依法消除违法行为,到达防备事端的意图。其次,在交通事端处理中,依法确认交通事端职责,使各方依法承当违法的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事端处理是交通管理活动的最终环节,即便听任了对行人违法的处分,只需能够在事端处理中使违法行为人承当相应的违法结果,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进步行人遵法的自觉性,完成亡羊补牢的成效。
《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了交通管理的法令系统,可是,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处理对行人违法处分的操作性。长期以来,很多的交通民警和部分领导对行人违法视而不见,听任自流,直接形成机动车与行人事端失控局势。在行人发作交通事端后,为了消除对立,强行加大机动车方的交通事端职责,使机动车方承当了相当多的补偿职责,更加重了行人违法现象。
在法令三要素——法令、法令者、法令目标中,榜首要素“以人为本的《路途交通安全法》”是好的,第三要素即广大大众也需求法令、需求次序,两者的利益是共同的,而第二要素即法令者在执行国家法令、保护大众利益时为什么被大众回绝,使作业陷于窘境呢?笔者以为,法令者差错了解、运用法令,差错确认交通事端职责是交通事端处理中人民大众反响剧烈的根本原因。
正象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力相同,在路途交通活动中,通行权是最基本的权力。作为法令主体,宣武区交通警察支队和北京市交管局逾越了法令授权,将一个最多只能在品德层面上接受检查的行为确以为违法行为,其指导思维自身便是严峻差错的。实际上是否定路权准则,否定这百余年来路途流血而换来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在依法确认职责的名义下,强即将严峻侵权的违法行为与紧迫避险的瑕疵混为一谈,而且让这两种行为各自承当本交通事端的平等职责,直接背离了《路途交通安全法》“为了保护路途交通次序,防备和削减交通事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产业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进步通行功率”的立法意图,践踏了法令庄严。
法令者有法不依,违法法令,则法令中的不公正依然存在,但此刻已不是法令的问题,而是法令者的问题。一部杰出的法令,假如不能认真执行,乃至违法法令,是不可能保护社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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