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贩毒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8:04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许X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张永峰担任其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经过会晤被告人许X,并查阅其悉数檀卷资料,结合庭审状况,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榜首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案子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或运送毒品罪。
1、本起案子包裹的发货人及收货人都是许X自己,该包裹发到东海仅仅让被告人霍X代收。本起案子许X在公安机关的屡次供述中一会说该批货是卖给霍X,一会说不是卖给霍X,仅仅让其代收暂时保管,且在律师会晤及庭审中许X都供认最初之所以说贩卖给霍X,是由于其被抓时置疑是霍X揭发他,才成心瞎说,现实上该包裹内的毒品不是卖给霍X,仅仅让其代收包裹,霍X给其转账、打款26500元是由于他们之间存在暗里赌球等经济往来。庭审中霍X也辩解之所以转账、打款给许X26500元是由于他们之间有暗里赌球等经济往来,两人的陈说根本共同且霍X从被抓到庭审都一向不认可该包裹内的毒品是其向许X购买,依据处理毒品案子的相关法令规定,上、下家口供不共同的,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确实定准则,所以不该确认该起案子构成贩卖毒品罪。
2、尽管被告人许X自己该起案子包裹理的毒品及数量、发货单、判定陈说等予以认可,但辩解人以为本案的依据存在许多缺乏之处,致使许多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1)辩解人以为公安机关在捕获霍X、石X的其时应该对他们两人所取的包裹进行摄影或全程录像,应该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称量、取样等作业,而不该是到了公安机关的单位才进行摄影、称量,从两人被抓、包裹被扣到办案人员的作业地址期间不能扫除包裹被拆开、调包、里边的物品被换等许多合理置疑。
(2)辩解人以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发货单上发货人、收货人的签字进行笔迹判定,一起应该对包裹内的物品做指纹判定,用以扫除他人冒用被告人身份、包裹内部物品被互换等合理置疑。而本案公安机关没有做这方面的相关作业,显着导致依据有瑕疵。
(3)公安机关出具的理化查验判定陈说的昂首名称是连云港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而判定陈说上盖的章却是连云港市公安局依据判定专用章,辩解人以为其主体存在对立,所以该陈说能否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恳求法庭依法核实。
(4)证人石X在证言中陈说公安机关对其有显着诱供、诱证行为,辩解人提请法庭对全案其他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存在诱供、诱证等行为予以核实,如属不合法依据应予以扫除,不能作为科罪量刑的依据。
二、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二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依据缺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辩解人以为该起诉讼没有现实依据,首要公诉机关未供给该案涉案毒品等什物依据,也没有供给该起案子相关的发货、收货凭据等其它生意毒品的依据,本案仅有被告人许X屡次前后对立的供述,但被告人霍X即公诉机关指控该起案子的买家一向不认可该起案子生意毒品现实的存在,显着不能作为确认贩卖毒品的依据。且被告人许X在庭审中也屡次提出,被抓后其为了报复霍X等人在公安机关做了虚伪供述,一起,经过庭审中被告人许X、霍X的供述及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显现,许X为了让霍X处理驾驶证而给霍X经过大巴车带了包裹,包裹里是许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以及许勇为了感谢霍X为其办驾驶证而送给他一两克冰毒,被告人许x和霍X供述的时刻、方法、内容等根本共同,且霍X也确实为被告人许X处理了驾驶证,公诉机关也认可该现实的存在。
(2)本案尽管被告人许X和霍X都认可两边有打款、收款的现实,但当庭两名被告人都说他们之间暗里存在赌球行为,打款行为归于赌球的经济交游,且两人所说的赌球方法等也根本共同,所以辩解人以为他们之间这段时刻有经济交游的账目不该该作为确认该案购买毒品的毒资。
(3)公诉机关供给的许X和霍X的电话通话记录,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彼此有电话联络,不能证明他们电话联络了生意毒品等违法行为。
三、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三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依据缺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辩解人以为该起诉讼没有现实依据,首要公诉机关不能供给该案涉案毒品等什物依据,其次被告人许X对该起案子的屡次供述不管在时刻仍是在数量、钱款上都前后对立不共同,这也佐证了其当庭供述之所以在公安机关作了虚伪供述,便是为了报复霍X等人或许出卖他而成心为之。许X在公安机关的后几回供述及当庭供述显现现实上其确实给霍X发了一个包裹,但发包裹是由于其向霍X借了4.8万元(有借单),为了表示感谢霍X就经过物流公司发了装有一两克左右冰毒的包裹送给霍X玩,并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给霍X1公斤冰毒、100余粒麻古,且本案霍X自己至始至终都不供认向许X购买过毒品,依据“疑罪从无”准则应不予确认该指控。
(2)本案证人章X、徐X、霍X的证言都只能证明霍X当天确实收到了一个包裹,但都不知道也没有亲眼看到霍X取回的包裹里装的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且本案徐X的证言最为详细,但其都是用了“估量、或许、应该”等揣度性言语,其证言显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公诉机关供给的尹X2014年10月15日证言显现,尹X在公安机关应该有讲到许X向霍X借钱的工作证明许X和霍X之间有一般经济往来,但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供给该依据,而该依据是能证明被告人许X等无罪或罪轻的依据,公诉机关依法应当供给。至于尹X在证言中说其在看守所收到了许X的纸条让其帮助做伪证,首要被告人许X不认可有向其传递纸条让其做伪证的行为,公诉机关也没有供给尹X所说的所谓纸条,仅凭尹X的证言显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起,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没有供给尹X取保程序合法性的依据,尹X是2014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供给的其证言显现尹x取保候审时刻是2014年10月15日,但没有供给其取保的其他程序依据,鉴于尹X在本案及全案中的特殊性(公诉机关指控的简直一切案子及相关人员都与尹X有关),辩解人有理由置疑其证明许X传递纸条让其作伪证的证言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诱供、诱证景象,恳求法庭依法核实其取保程序是否合法及其供述的一切监控、摄像以扫除合理置疑。
(4)辩解人以为本案及全案所触及的霍X、鲍X、尹X等作为同案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子现实,也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一起他们的证言作为同案供述更对被告人许X、霍X公平、公平,更能扫除一些合理置疑。
四、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四、五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两起案子依据缺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尽管被告人许X自己认可该两起违法,但辩解人以为该两起案子的依据显着缺乏:
(1)该两起案子都只要被告人许X的供述及买家尹X的所谓证言显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要该两起案子的案发时刻都不能详细确认,其次被告人许X的供述与尹X的所谓证言在案发时刻、生意毒品数量、单价、实付钱款数都不共同,公诉机关又没有其它依据加以佐证显着缺乏以确认其违法。
(2)辩解人以为尹X的证言依据不合法,公诉机关供给的尹X的讯问笔录上显现其投案自首时刻是2014年9月10日,但公安机关写的复印时刻是2014年9月1日(这时尹X应该没到案)且上面的文字表述显着不同于全案其他所调取的复印依据,一起鉴于尹X在全案的其他依据相同存在许多不能扫除合理置疑之处,所以其证言依据应予以扫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的第六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贰言。但鲍X给许X打款数额是7000元与公诉机关指控的60元一克,贩卖100克的数额不符,恳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的第七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贰言。但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存在的依据问题根本同榜首起案子的依据(1)(2)(3)项问题,不再赘述。
七、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八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案子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或运送毒品罪。
(1)该包裹的发货人及收货人、收货人电话都是被告人许X自己,一起公诉机关也不能供给其联络所谓姑苏买家的依据,尹X的证言也不供认帮许X介绍姑苏人贩卖毒品的现实,所以现有依据不能证明许X去姑苏是为了贩卖毒品。其在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称之所以把近2公斤冰毒经过物流公司运到姑苏,是由于广州的住宅是和他人合租的,毒品数量大放在家里忧虑不安全,所以相对发给物流公司保管更安全,去上海、姑苏仅仅去玩并不是去贩卖毒品,辩解人以为其供述契合逻辑。
(2)辩解人以为该案子的依据相同存在榜首起案子依据的(1)(2)(3)项问题,不再赘述。
(3)被告人霍X于2014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捕获,后招供了许X的电话等,公安机关不或许不对许X采用办法,辩解人以为该些案子或许有“特情诱惑”的景象,恳求法庭依法核实。
八、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九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案子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1)该案毒品是从被告人许X居处搜寻缉获,而许X自身也吸毒且其供述也显现这些毒品是他人送给他吸的而不是用来贩卖的。
(2)辩解人以为公安机关进行搜寻时应该用全程摄像,而不是简略地拍几张平面相片,平面相片显着不能固定整个搜寻进程及房子空间、毒品等东西寄存方位等,依据公诉机关的供给的依据,辩解人以为其时公安机关的数码相机应该有摄像的条件而公安机关却不选用,不能扫除搜寻出来的毒品、东西是否是当场搜寻出来的合理置疑。且公安机关搜寻证上的见证人(韦X、黄X)和搜寻笔录及扣押清单上的见证人(韦X、戴X)不共同,且没有供给见证人合法见证身份证明。相同存在榜首起案子依据(1)、(3)的问题,不再赘述。
量刑部分定见:
(1)辩解人主张法庭对全案违法数额、毒品数量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准则”确认,由于全案多起指控生意两边供述、证言存在许多对立不共同且许多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2)辩解人以为被告人许X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假如公诉机关的指控都构成违法,则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3、4、5、6起案子被告人许X应构成率直,恳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分。
(3)被告人许X的片面恶性较小,其自身吸毒,其贩卖毒品行为归于“以贩养吸”,显着差异于工作毒贩、毒枭等,且其在被捕获时一向都很合作并没有采用暴力拒捕等行为,阐明其并非穷凶极恶之徒。
(4)被告人许X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公诉机关指控涉案买家仅三个人,且指控的第1、7、8、9起案子毒品都现已被公安机关缉获没有流入社会,相对于贩卖毒品流入社会形成二次损害的社会危害性显着要轻。
(5)归纳全案一切资料、依据,辩解人以为全案多起或许存在特情诱惑的景象。
综上,辩解人以为被告人许X尽管涉案冰毒毒品数量巨大,近5公斤左右,但鉴于很多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及本案依据存在许多依据问题、不能扫除合理置疑,公诉机关量刑主张对许X适用死刑显着侧重。辩解人主张法庭在判定量刑时“审慎适用死刑”,即便对被告人许X适用死刑,也能够不予当即履行。归纳全案,辩解人主张法庭给被告人许X痛改前非的时机,主张对其适用无期徒刑以下惩罚。
以上辩解定见,请法庭采用!
辩解人:张永峰
2015年3月9日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许X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张永峰担任其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经过会晤被告人许X,并查阅其悉数檀卷资料,结合庭审状况,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榜首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案子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或运送毒品罪。
1、本起案子包裹的发货人及收货人都是许X自己,该包裹发到东海仅仅让被告人霍X代收。本起案子许X在公安机关的屡次供述中一会说该批货是卖给霍X,一会说不是卖给霍X,仅仅让其代收暂时保管,且在律师会晤及庭审中许X都供认最初之所以说贩卖给霍X,是由于其被抓时置疑是霍X揭发他,才成心瞎说,现实上该包裹内的毒品不是卖给霍X,仅仅让其代收包裹,霍X给其转账、打款26500元是由于他们之间存在暗里赌球等经济往来。庭审中霍X也辩解之所以转账、打款给许X26500元是由于他们之间有暗里赌球等经济往来,两人的陈说根本共同且霍X从被抓到庭审都一向不认可该包裹内的毒品是其向许X购买,依据处理毒品案子的相关法令规定,上、下家口供不共同的,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确实定准则,所以不该确认该起案子构成贩卖毒品罪。
2、尽管被告人许X自己该起案子包裹理的毒品及数量、发货单、判定陈说等予以认可,但辩解人以为本案的依据存在许多缺乏之处,致使许多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1)辩解人以为公安机关在捕获霍X、石X的其时应该对他们两人所取的包裹进行摄影或全程录像,应该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称量、取样等作业,而不该是到了公安机关的单位才进行摄影、称量,从两人被抓、包裹被扣到办案人员的作业地址期间不能扫除包裹被拆开、调包、里边的物品被换等许多合理置疑。
(2)辩解人以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发货单上发货人、收货人的签字进行笔迹判定,一起应该对包裹内的物品做指纹判定,用以扫除他人冒用被告人身份、包裹内部物品被互换等合理置疑。而本案公安机关没有做这方面的相关作业,显着导致依据有瑕疵。
(3)公安机关出具的理化查验判定陈说的昂首名称是连云港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而判定陈说上盖的章却是连云港市公安局依据判定专用章,辩解人以为其主体存在对立,所以该陈说能否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恳求法庭依法核实。
(4)证人石X在证言中陈说公安机关对其有显着诱供、诱证行为,辩解人提请法庭对全案其他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存在诱供、诱证等行为予以核实,如属不合法依据应予以扫除,不能作为科罪量刑的依据。
二、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二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依据缺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辩解人以为该起诉讼没有现实依据,首要公诉机关未供给该案涉案毒品等什物依据,也没有供给该起案子相关的发货、收货凭据等其它生意毒品的依据,本案仅有被告人许X屡次前后对立的供述,但被告人霍X即公诉机关指控该起案子的买家一向不认可该起案子生意毒品现实的存在,显着不能作为确认贩卖毒品的依据。且被告人许X在庭审中也屡次提出,被抓后其为了报复霍X等人在公安机关做了虚伪供述,一起,经过庭审中被告人许X、霍X的供述及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显现,许X为了让霍X处理驾驶证而给霍X经过大巴车带了包裹,包裹里是许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以及许勇为了感谢霍X为其办驾驶证而送给他一两克冰毒,被告人许x和霍X供述的时刻、方法、内容等根本共同,且霍X也确实为被告人许X处理了驾驶证,公诉机关也认可该现实的存在。
(2)本案尽管被告人许X和霍X都认可两边有打款、收款的现实,但当庭两名被告人都说他们之间暗里存在赌球行为,打款行为归于赌球的经济交游,且两人所说的赌球方法等也根本共同,所以辩解人以为他们之间这段时刻有经济交游的账目不该该作为确认该案购买毒品的毒资。
(3)公诉机关供给的许X和霍X的电话通话记录,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彼此有电话联络,不能证明他们电话联络了生意毒品等违法行为。
三、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三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依据缺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辩解人以为该起诉讼没有现实依据,首要公诉机关不能供给该案涉案毒品等什物依据,其次被告人许X对该起案子的屡次供述不管在时刻仍是在数量、钱款上都前后对立不共同,这也佐证了其当庭供述之所以在公安机关作了虚伪供述,便是为了报复霍X等人或许出卖他而成心为之。许X在公安机关的后几回供述及当庭供述显现现实上其确实给霍X发了一个包裹,但发包裹是由于其向霍X借了4.8万元(有借单),为了表示感谢霍X就经过物流公司发了装有一两克左右冰毒的包裹送给霍X玩,并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给霍X1公斤冰毒、100余粒麻古,且本案霍X自己至始至终都不供认向许X购买过毒品,依据“疑罪从无”准则应不予确认该指控。
(2)本案证人章X、徐X、霍X的证言都只能证明霍X当天确实收到了一个包裹,但都不知道也没有亲眼看到霍X取回的包裹里装的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且本案徐X的证言最为详细,但其都是用了“估量、或许、应该”等揣度性言语,其证言显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公诉机关供给的尹X2014年10月15日证言显现,尹X在公安机关应该有讲到许X向霍X借钱的工作证明许X和霍X之间有一般经济往来,但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供给该依据,而该依据是能证明被告人许X等无罪或罪轻的依据,公诉机关依法应当供给。至于尹X在证言中说其在看守所收到了许X的纸条让其帮助做伪证,首要被告人许X不认可有向其传递纸条让其做伪证的行为,公诉机关也没有供给尹X所说的所谓纸条,仅凭尹X的证言显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起,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没有供给尹X取保程序合法性的依据,尹X是2014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供给的其证言显现尹x取保候审时刻是2014年10月15日,但没有供给其取保的其他程序依据,鉴于尹X在本案及全案中的特殊性(公诉机关指控的简直一切案子及相关人员都与尹X有关),辩解人有理由置疑其证明许X传递纸条让其作伪证的证言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诱供、诱证景象,恳求法庭依法核实其取保程序是否合法及其供述的一切监控、摄像以扫除合理置疑。
(4)辩解人以为本案及全案所触及的霍X、鲍X、尹X等作为同案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子现实,也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一起他们的证言作为同案供述更对被告人许X、霍X公平、公平,更能扫除一些合理置疑。
四、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四、五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两起案子依据缺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尽管被告人许X自己认可该两起违法,但辩解人以为该两起案子的依据显着缺乏:
(1)该两起案子都只要被告人许X的供述及买家尹X的所谓证言显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要该两起案子的案发时刻都不能详细确认,其次被告人许X的供述与尹X的所谓证言在案发时刻、生意毒品数量、单价、实付钱款数都不共同,公诉机关又没有其它依据加以佐证显着缺乏以确认其违法。
(2)辩解人以为尹X的证言依据不合法,公诉机关供给的尹X的讯问笔录上显现其投案自首时刻是2014年9月10日,但公安机关写的复印时刻是2014年9月1日(这时尹X应该没到案)且上面的文字表述显着不同于全案其他所调取的复印依据,一起鉴于尹X在全案的其他依据相同存在许多不能扫除合理置疑之处,所以其证言依据应予以扫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的第六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贰言。但鲍X给许X打款数额是7000元与公诉机关指控的60元一克,贩卖100克的数额不符,恳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的第七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贰言。但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存在的依据问题根本同榜首起案子的依据(1)(2)(3)项问题,不再赘述。
七、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八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案子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或运送毒品罪。
(1)该包裹的发货人及收货人、收货人电话都是被告人许X自己,一起公诉机关也不能供给其联络所谓姑苏买家的依据,尹X的证言也不供认帮许X介绍姑苏人贩卖毒品的现实,所以现有依据不能证明许X去姑苏是为了贩卖毒品。其在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称之所以把近2公斤冰毒经过物流公司运到姑苏,是由于广州的住宅是和他人合租的,毒品数量大放在家里忧虑不安全,所以相对发给物流公司保管更安全,去上海、姑苏仅仅去玩并不是去贩卖毒品,辩解人以为其供述契合逻辑。
(2)辩解人以为该案子的依据相同存在榜首起案子依据的(1)(2)(3)项问题,不再赘述。
(3)被告人霍X于2014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捕获,后招供了许X的电话等,公安机关不或许不对许X采用办法,辩解人以为该些案子或许有“特情诱惑”的景象,恳求法庭依法核实。
八、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第九起案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贰言,辩解人以为该起案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该起案子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1)该案毒品是从被告人许X居处搜寻缉获,而许X自身也吸毒且其供述也显现这些毒品是他人送给他吸的而不是用来贩卖的。
(2)辩解人以为公安机关进行搜寻时应该用全程摄像,而不是简略地拍几张平面相片,平面相片显着不能固定整个搜寻进程及房子空间、毒品等东西寄存方位等,依据公诉机关的供给的依据,辩解人以为其时公安机关的数码相机应该有摄像的条件而公安机关却不选用,不能扫除搜寻出来的毒品、东西是否是当场搜寻出来的合理置疑。且公安机关搜寻证上的见证人(韦X、黄X)和搜寻笔录及扣押清单上的见证人(韦X、戴X)不共同,且没有供给见证人合法见证身份证明。相同存在榜首起案子依据(1)、(3)的问题,不再赘述。
量刑部分定见:
(1)辩解人主张法庭对全案违法数额、毒品数量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准则”确认,由于全案多起指控生意两边供述、证言存在许多对立不共同且许多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2)辩解人以为被告人许X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假如公诉机关的指控都构成违法,则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3、4、5、6起案子被告人许X应构成率直,恳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分。
(3)被告人许X的片面恶性较小,其自身吸毒,其贩卖毒品行为归于“以贩养吸”,显着差异于工作毒贩、毒枭等,且其在被捕获时一向都很合作并没有采用暴力拒捕等行为,阐明其并非穷凶极恶之徒。
(4)被告人许X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公诉机关指控涉案买家仅三个人,且指控的第1、7、8、9起案子毒品都现已被公安机关缉获没有流入社会,相对于贩卖毒品流入社会形成二次损害的社会危害性显着要轻。
(5)归纳全案一切资料、依据,辩解人以为全案多起或许存在特情诱惑的景象。
综上,辩解人以为被告人许X尽管涉案冰毒毒品数量巨大,近5公斤左右,但鉴于很多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及本案依据存在许多依据问题、不能扫除合理置疑,公诉机关量刑主张对许X适用死刑显着侧重。辩解人主张法庭在判定量刑时“审慎适用死刑”,即便对被告人许X适用死刑,也能够不予当即履行。归纳全案,辩解人主张法庭给被告人许X痛改前非的时机,主张对其适用无期徒刑以下惩罚。
以上辩解定见,请法庭采用!
辩解人:张永峰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