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3:46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议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阻碍、不躲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必定数额的现金。
咱们在对某市及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丘两个年度财务、财务收支审汁时发现,部分公安机关取保侯审保证金处理不标准,严重影响了公安部分的法律形象,亟待有关部分加强监督和处理。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有的公安部分将应退单位交纳的保证金未准时交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分将财务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交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本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移用保证金。有的公安局将财务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则及时清退,而是归入单位经费一致运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支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时间不处理交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有的公安部分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相同理由一次性将其悉数转为罚没收入。
咱们以为:1.各级公安部分应严厉依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则》履行,依据“罚收别离”的准则,将其办案部分与保证金的处理部分分隔;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处理,以防止截留、坐支、移用保证金的现象发作。2.上级主管部分应注重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处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阅、监督和限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效果,常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查看,以标准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3.各级财务、审计等监督部分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应采纳定时或不定时的方法进行审计监督与查看。对不按国家规则履行、私行截留、移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一起,依法将其移送司法部分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