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顺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1:23商场经济的建立与开展,使个人敏捷成为重要的商场主体之一。跟着其间一部分人的财富、信誉的急剧添加,他们关于商场买卖等各种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怎么使商场经济自身的运作不受或少受因为商场主体权力能力改变(如法人的破产、自然人的逝世)的影响而发生不稳定的要素,现已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课题。颁行于80年代中期的承继法明显未能预测到这样的社会布景,更无法处理这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关于被承继人的债款,特别是未到期的债款怎么清偿,因为现行相关法规短少具体可操作的标准,现已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间,杰出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款清偿是应发生在财产承继之后仍是应在其之前?而未到期的债款的清偿又该怎么进行?怎么在确保承继权顺畅实现的一起确保其它相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的遗产税法呼之欲出,而因遗产税而构成的债款怎么清偿?遗产税的纳税目标、扣税环节等操作细则也需求我国承继法在被承继人的债款清偿等方面作出更为具体、清晰的规则,以避免相关人虚设债款、躲避税负,确保这部税法的顺畅施行。处理上述问题,首要要对我国现行法令、法规有一个开始的了解。
我国《承继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最高院《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62条规则: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要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乏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要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
由此可见,我国承继法虽清晰规则了被承继人的债款应予清偿,清偿的限额以遗产或所得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但未规则这些债款何时、怎样清偿。从立法用语上看,清偿能够发生在遗产切割前,也能够在切割之后,一般来说,实践中,后者更为遍及。这种时刻上的差异关于债务人来说却有严重的含义。简而言之,债务人在遗产切割后再追索债务的难度要较前者大的多。作为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现已逝世,跟着时刻的推移,权力责任自身的真实性越来越难已承认;且作为承继人在承受遗产后,再要求他承当清偿责任,这种先享用权力,后履行责任的操作,既简略使责任人发生躲避责任的动机,又使责任人能够比较方便地搬运、隐慝所承继的遗产,躲避清偿债款的责任;别的,《定见》第62条尽管规则了法定承继人、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的清偿次序和方法,但没有规则这些清偿责任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职责,极大地添加了债务人追索的难度。能够这样想象:从一桶水中舀取一杯水要比将一桶水分红若干杯,再倒入若干个桶,再从若干个桶中各舀出若干分之一的水以凑成一杯水简略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