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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商标权归谁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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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具有一项具有很高知名度,且可以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商标,该商标一切权归谁一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请求商标注册挂号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许以夫妻一方或两边的名义请求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著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两边均要求具有该商标一切权。
假如两边是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该商标一切权就应为公司一切。只是在切割夫妻产业时,若持续具有公司产权,须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给予对方恰当的补偿。但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定其持续享有该商标的运用答应时,便是一个法令难题。特别是两边对该商标的构成及著名均做出过奉献的。
如一方不同意他方运用,法院能否以判定的方式答应其运用。咱们以为,商标权的内容包含运用权和制止权两个方面,运用权便是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产品上单独运用该商标,并获得经济利益,也可依据自己的志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或答应别人运用。事实上,答应别人运用是商标运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运用权,法院就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定给一方运用。
在我国,商标的运用答应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占运用答应,另一种是一般运用答应。关于独占运用答应,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合同约好的范围内,答应人不能再答应第三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答应人自己也不能运用。假如夫妻两边离婚后均享有商标专用权,一方答应别人独占运用,则意味着另一方不能在同一范围内运用注册商标,更不用说答应别人运用。故实践处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门挂号的商标注册人为商标的一切人,以防止法令上的抵触。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商标可归持续运营的一方,因为知名商标所带来的赢利是巨大的,对另一方可给予较大份额的补偿或对注册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评价,以确认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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