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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2:40
湖北省工伤事端伤残补偿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及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一切员工都有按照《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省工伤保险作业。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工伤保险事务准则上由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树立的医疗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承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拒不实行《法令》和本方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员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许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人提出质询或许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反映,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对该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状况实施劳作督查,并能够将有关状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职责制,采纳得力方法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对安全出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作工伤事端或许工伤事端、作业病发作率在统筹区域同作业中归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可提出奖赏方法,报经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赞同予以奖赏。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区域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承认。
跨区域、出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纳相对会集的方法异地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处理以及有关部分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方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作业若干事项的规则》、《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处理暂行方法》的规则实行。
第七条 统筹区域依据国家有关作业类别、作业费率的规则和本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按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承认本区域工伤保险作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向社会发布后实施。
工伤保险作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提出调整计划,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八条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首要出产经营事务等状况,按照国家有关作业类别、作业费率的规则承认用人单位的作业类别,并按照相应作业类别的作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承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有用人单位准时交纳。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包含: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献以及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开销: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伤残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今后的日子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佐用具费、康复性医治费;
(二)工伤承认查询费;
(三)工伤防备费(首要用于对防备工伤事端、作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赏);
(四)工伤劳作能力判定费;
(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受伤员工罢工留薪期薪酬福利待遇;
(二)受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受伤员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员工伤残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树立市级储备金准则,用于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区域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左右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储备金总额到达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统筹区域发作重大事端,先由统筹区域结余基金付出,统筹区域结余基金缺乏付出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垫支。
第三章 工伤承认
第十三条 承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模按《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则实行。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按照作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的,该员工地点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承认请求。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最长不超越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地点地的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承认请求。
请求人提出工伤承认请求超越《法令》和本规则请求时限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员工(或其亲属)或许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参照《法令》和本方法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按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承认请求应当填写《工伤承认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劳作合同文本或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归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归于下列景象的还需供给以下相关证明资料,且应取得这些证明资料所需时刻不核算在请求工伤承认的时效内:
(一)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或许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承认因工逝世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定论;
(三)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职责承认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四)在保护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分出具的证明;
(五)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判定证明;
(六)其他特别景象,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应当供给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收到请求人的工伤承认请求后,应即时进行审阅,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工伤承认请求人供给的资料完好,归于承认工伤规模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依据需求能够指使两名以上作业人员对事端损伤进行查询核实。对依法取得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再进行查询核实。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核实时,应当出示实行公务的证件,能够行使下列权力:
(一)依据作业需求,进入有关单位和事端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承认有关的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记载、录音、录像和仿制与工伤承认有关的资料。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作业日内作出工伤承认决议,并在工伤承认决议作出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组织。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与工伤承认请求人或与请求工伤承认的事项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承认请求后,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作业日内提交有关资料。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举证职责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作业日内未提交有用证明资料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依据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供给的资料依法作出工伤承确定论。
第十八条 《工伤承认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员工名字、性别、年纪、作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或作业病称号;
(三)事端损伤发作时刻、损伤通过和核实的状况、医疗救治的根本状况和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的时刻和医疗救治的状况;
(四)承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许承认为不归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承确定论;
(六)不服承认决议请求行政复议的部分和期限;
(七)作出承认决议的时刻;
(八)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
《工伤承认决议书》应加盖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工伤承认专用章。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九条 省和市应当按照《法令》的规则树立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详细承当以下判定或承认使命:
(一)罢工留薪期的承认;
(二)康复性医治的承认;
(三)劳作能力判定;
(四)日子护理等级判定;
(五)装备辅佐用具的判定;
(六)疾病与工伤相关的承认;
(七)旧伤复发的承认;
(八)因公逝世员工供养亲属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在同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树立办公室,担任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依据作业需求,树立派出组织或许托付相关组织受理当地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请求。
第二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法令》的规则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能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意劳作能力判定的技能要求和专业要求,并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颁布聘书。
第二十一条 初度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或其树立的派出组织或托付组织提出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作能力判定表》;
(二)《工伤承认决议书》;
(三)自己身份证明;
(四)与经办组织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以下简称协议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第二十二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判定请求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阅,请求人提交资料不彻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受理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业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法令、法规规则提出判定定见。专家组以为需求进一步进行医学查看的,应当书面告诉工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告诉医学查看至出具查看陈述的时刻不核算在劳作能力判定时限内。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依法于受理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定定论,遇有特别状况的可延伸30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在10个作业日内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及时填入《劳作能力判定表》,《劳作能力判定表》的判定定论栏中应加盖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劳作能力判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书面阐明再次判定请求的理由,并提交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及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相关资料。
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二十五条 劳作能力判定作业应当客观、公平,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与判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或许请求判定的事项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六条 初度劳作能力判定所需费用,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受伤员工地点单位付出。用人单位或个人请求再次判定的,由请求方预交判定费,再次判定定论与初度判定定论共同的,或许再次判定定论以为损失劳作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联系的,判定费用由请求方承当;再次判定定论与初度判定定论不共同的,判定费用由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医治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组织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受伤员工地点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陈述经办组织。在非协议医疗组织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组织医治。
异地发作事端损伤在外地医疗组织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组织陈述,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作地或统筹区域的协议医疗组织医治。
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组织医治,或许未在规则时刻内向经办组织陈述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二十八条 受伤员工在工伤承认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工伤承认后契合工伤医疗规则的费用,由经办组织予以报销。受伤员工医治期间所发作的费用不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
第二十九条 工伤员工需求进行康复性医治的,须由协议医疗组织提出定见,经劳作判定委员会承认。医治期间所发作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工伤员工因工伤日常就医或回客籍寓居就医的,应在自己长时刻寓居地挑选一至两个医疗组织作为协议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组织处理批阅手续。未经批阅赞同所发作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
工伤员工医治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作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按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因工受伤或患作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医治的,按照《法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享用罢工留薪期待遇,罢工留薪的时刻由协议医疗组织依据确诊定论提出定见,报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或其派出组织承认,并告诉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
第三十一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应由协议医疗组织提出主张,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到签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佐用具装备组织装置装备。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规范和详细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按《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享用相关待遇。
在收取伤残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按规则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则享用相关待遇,保存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组织恰当作业,难以组织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法令》规则发给伤残补贴。在收取伤残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应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按规则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自己提出,该员工可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停发伤残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范:五级伤残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规范:五级伤残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法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员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范:七级伤残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规范:七级伤残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第三十五条 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或由员工提出免除劳作联系时,距法定退休年纪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则的规范全额付出;距法定退休年纪缺乏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付出,伤残作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付出;以此类推,据法定退休年纪相差年数每削减一年伤残作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纪缺乏一年的,按10%付出。
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组织处理停止工伤保险联系手续。从头作业后再次发作工伤的,按照规则程序实行工伤承认和劳作能力判定手续,依据地点单位是否参与工伤保险,由经办组织或地点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收取伤残补贴的工伤员工未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纪的,按照规则处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补贴,改发根本养老金。按规则核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则核算的规范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工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按《法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享用相关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存案。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自己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出抚恤金,核算时刻为:其爱人和爸爸妈妈一次性核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核算;其子女一次性核算到18周岁。一次性收取10年以下的,按《法令》规则规范的100%计发,一次性收取10年以上的,按《法令》规则规范的80%计发。要求定时收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则的计发时刻和计发规范核算后一次性拨付经办组织,由经办组织持续发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组织处理包含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组织;一次性划拨倒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组织付出。
五至十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则,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停止工伤保险联系。
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一次性付出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付出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组织,由经办组织定时持续发放。
第三十九条 因为路途、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端引起的工伤,或许员工被差遣出境作业时所发作的工伤,或许员工工伤触及其他民事损伤补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则讨取损伤补偿。取得的损伤补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参与工伤保险,由经办组织或地点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对触摸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在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或许处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作业健康查看,并将查看成果奉告员工。被确诊有作业病的应处理工伤承认、劳作能力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享用工伤待遇。确诊为疑似作业病的员工退休后确诊为作业病的,能够处理工伤承认,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作业健康查看的,不得停止、免除劳作联系,员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作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当职责。
第四十一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按照当地参与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日子护理费按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水平每年随之调整。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组织提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表》。
请求享用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依据所请求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弥补资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大街、乡镇政府的无日子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校园证明;
(四)民政部分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定论;
(七)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它必需资料。
工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按《法令》规则应收取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判定定论的次月开端核算工伤保险待遇并发放。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三条 违背《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法令》有规则的,按《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
违背工伤保险费征缴规则的,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方法》的规则处分。
因为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形成工伤员工待遇下降的,由用人单位承当职责,并付出差额。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采纳违法手法,严峻阻碍社会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实行公务,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工伤承认请求或许对工伤承认决议不服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2003年1月1日曾经发作的工伤,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已作出工伤承认和劳作能力判定的,工伤待遇和付出途径按原有规则实行;未作出工伤承认和劳作能力判定的,受伤员工能够请求劳作裁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一次性补偿。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作的工伤,2004年1月1日曾经已作出工伤承认的,工伤待遇按原付出规范、付出途径持续付出;2004年1月1日曾经未作出工伤承认的,按《法令》和本方法的时限请求和完结工伤承认的,工伤待遇按照《法令》和本方法实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化处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法令》实施曾经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能够持续参与。国家有新的规则的,按新规则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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