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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1:20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天然人,不包含法人。隐私权的主旨是坚持人的心情舒畅、保护品格尊严,并且,隐私权是一种品格权,是存在于权力人本身品格上的权力,亦即以权力人本身的品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力。品格权最显着特征在于其非产业性,企业法人的隐秘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产业。一起,隐私权遭到侵略后,构成一种品格损伤,心里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隐秘遭到侵略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丢失。法人尽管也有隐秘,但归于商业隐秘领域,用《对立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该享有隐私权,但法令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持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令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力,天然也包含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好坏关系人的爱情和声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好坏关系人亲近相关,构成近亲属的爱情要素或声誉利益的一部分,揭穿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计的近亲属以及好坏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便是对生计者声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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