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1:02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一项与收据法配套施行的重要的、体系的司法解说,其施行的法令作用,是要经过审理收据胶葛案子,维护收据债务人的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维护收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其施行的社会作用,是要有利于标准收据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次序,习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安排的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收据胶葛案子的受理和统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因收据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收据支付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一案当时,什么胶葛归于收据胶葛,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求首要处理的问题。《规则》榜首条即清晰规则了何为收据胶葛。
所谓收据胶葛,是指因行使收据权力或许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而引起的胶葛。当事人因而类胶葛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凡契合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规则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中承认收据胶葛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承认了收据付款恳求权胶葛、收据追索权胶葛、收据交给恳求权胶葛、收据返还恳求权胶葛、收据危害补偿胶葛、收据利益返还恳求权胶葛、汇票回单签发恳求权胶葛七种案由。
依照收据法第四条的规则,收据权力是指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恳求支付收据金额的权力,包含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付款恳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榜首次序权力,付款恳求权完成之日亦即追索权消除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次序权力,惟有在付款恳求被回绝或许法定景象呈现时才干够行使。因而,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恳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回绝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收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规则》第三条所列景象之一。付款是付款人依照收据文义支付收据所载金额,以消除收据联系的行为。汇票付款恳求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承兑人或许付款人,本票付款恳求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出票人,支票付款恳求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处理支票存款事务的银行。追索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收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确保人等。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是指依据收据法的规则发作的但不是由收据行为直接发作的权力,是收据价款以外的债务联系,比方收据交给恳求权(收据法第五十五条)、收据返还恳求权(收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收据危害补偿恳求权(收据法榜首百零五条至榜首百零七条)、收据利益返还恳求权(收据法第十八条)和汇票回单签发恳求权(收据法第四十一条)。
收据法中的收据付款地便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收据支付地。针对审判实践中收据胶葛统辖争议大多发作于对“收据支付地”的不同了解,《规则》一方面临“收据支付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根底上别离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解说,对“署理付款人”作了清晰的界定(《规则》第六条第二款);另一方面临适用“收据支付地”承认统辖的状况作了束缚性解说,即因非收据权力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规则》的第七条),扫除了“收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因非收据权力胶葛提起的诉讼的统辖权,以增强统辖确实认性,削减或许防止收据胶葛案子的统辖争议。
二、收据的无因性
收据是无因证券。收据联系是依据收据行为而发作在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亦即收据上的权力职责联系。收据联系以收据为载体,虽然以根底联系为条件,但收据联系又与其赖以树立的根底联系相别离,收据联系的树立、有用并不以授受收据的根底联系的树立、有用为必要,收据联系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根底联系(原因联系、资金联系、预定联系)的不树立、被吊销、无效为搬运。收据也因而具有灵活性、流转性、完成性、安全性,然后能够起到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商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比方收据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都表现了收据的无因性。
收据法第十条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从诚实诺言的准则,具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收据的获得,有必要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收据两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价值。”收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与付款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于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收据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等亦有相似的规则。生意联系、债务债务联系、托付付款联系等,都归于根底联系。因而,收据当事人即便违背了上述规则,签发、获得和转让了没有实在生意联系、债务债务联系、托付付款联系的收据,收据联系并不必定无效。只需收据自身契合收据法规则的要件,收据联系依然能够有用,收据债务人就应当依照收据记载的事项对收据债务人承当收据职责。为了维护收据的无因性和收据行为的独立性,为了防止收据债务人乱用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规则》第十四条对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了束缚解说,即对收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了严厉的束缚:在收据没有转让的状况下,比方收据上的收款人未向出票人实行约好的职责,出票人据此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收据债务人“对业经背书转让收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值得留意的是,这儿衡量是否“背书转让”的标志在于两边当事人是否直接的前手背工。换言之,虽然收据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收据,但收据胶葛发作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即发作在有债务债务联系的直接的当事人之间,背书人以收据法第十条为依据,以与被背书人不具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对方未给付对价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撑。
有学者以为,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无异于“彻底否定了收据的无因性”,“这在法理上是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法遵循的。由于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无才能在审理汇票案子时一起检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诺言联系。”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初期,收据准则树立不久,银行诺言以及一般企业诺言需求进步、用收据手法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资金的案子层出不穷的状况下,法令除了寻求收据的流转性、便利性以外,不能不考虑从出票到最终付款整个收据运作进程的安全性。从法令施行的作用上看,现阶段如此规则有利于维护诚实诺言者,防止运用收据骗得资金。
无庸置疑,收据的无因性是收据的本质特征。可是,收据的无因性历来都不是肯定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践状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诺言状况和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诺言程度。不从实践动身,盲目寻求收据的肯定无因性,必定适得其反。《规则》在坚持收据无因性的准则下,第二条(受理)、第八条(保全)、第九条(举证职责)、第十条(举证职责)、第十五条(抗辩)、第三十七条(受理)等表现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收据无因的相对性。
针对有的法院不差异详细状况,但凡遇到收据债务人申述持票人的,就予以驳回的状况,《规则》第二条从受理的视点予以清晰:收据虽然现已签发但没有转让的,收据债务人以根底联系违法、两边不具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持票人敷衍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持票人返还收据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的规则予以受理。该法院依法受理之后,其他法院不得受理收据债务人就同一现实另行提起的行使付款恳求权的收据诉讼。
三、举证职责
收据诉讼归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因而,其举证职责准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即谁建议,谁举证。一起,鉴于收据的时效性、流转性和收据诈骗违法行为的多样性、收据诈骗违法行为的复杂性,考虑到举证的难易、诉讼本钱、诉讼功率和司法公正等要素,《规则》依照收据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差异了持票人的举证职责与正常的单纯提示职责,要求特定状况下的持票人证明收据的有用性和持票的合法性。(《规则》第十条)
收据是流转证券,流转是收据的底子特征。收据流转的快慢直接束缚、影响着商品生意的功率和频率,因而,收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收据权力时效作出了特别的规则,《规则》第十四条也相应作出了举证时效的规则,以进步诉讼功率、习惯民事审判方法变革的要求。
值得阐明的是,《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收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藏匿收据、成心有证不举,应当承当相应的诉讼结果”。本条款旨在树立收据诉讼举证期束缚度,其“相应的诉讼结果”是指收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藏匿或许成心不供给收据,在二审期间乃至再审期间供给的,人民法院能够不作为“新依据”加以承认。收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是否藏匿收据、成心有证不举,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四、收据权力
收据权力是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恳求支付收据金额的权力,包含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二者行使的次序不同。针对实践中有的持票人先行使追索权或许一起行使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的状况,《规则》第五条解说:“付款恳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榜首次序权力,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次序权力,即汇票到期被回绝付款或许具有收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景象的,持票人恳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收据法第七十条榜首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力。”收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行使收据权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收据上签章,并出示收据。”所谓“法定程序”,是指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确保人等)恳求支付收据金额或许清偿收据金额时,应当依照收据法第七条的规则在收据上签章。所谓“持票人”,是指持有收据的人,即具有收据的收款人(收据的底子当事人)或许从转让人手中获得收据的受让人(非底子当事人),并不仅仅限于“实在的收据权力人”。依照收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则,持票人并不等于收据权力人。换言之,持票人一般是收据权力人,但并不总是收据权力人。虽然法令条文上没有运用“合理持票人”这样的概念,但实践上也是在学习国外收据立法先例的根底上作了差异的。从收据法第十三条把片面上的歹意、重大过失与收据权力联系起来的逻辑结构就能够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收据付款恳求权与追索权虽然都是收据权力,但恳求支付的数额不同:前者一般为收据所载金额(贴现的则要减去贴现日至收据到期日的借款利息),后者则还要加上在规则的时期以内的法定利息和有关费用。收据法第十七条差异不同收据别离规则了不同的权力消除时效。其榜首款第(一)、(二)项规则的持票人的权力,《规则》第十三条的定见是既包含付款恳求权,又包含追索权。理由:一是该两项规则的诉讼时效别离为2年、6个月,而其(三)、(四)项规则的诉讼时效别离为6个月、3个月,包含追索权更有利于维护持票人的权力;二是(三)、(四)项清晰扫除了付款恳求权,而(一)、(二)项并未扫除追索权。与此相应,《规则》第十八条将出票人扫除在(三)、(四)项规则的“前手”之外。
《规则》第二十条把收据权力发作时效中止的效能规模只限于发作时效中止事由的当事人,即时效的束缚,表现了收据行为的独立性。
《规则》第十四条所谓“以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为由”,是指没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而签发、获得和转让收据,没有给付对价而获得收据,出票人与付款人没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也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用于骗得资金。本条旨在把收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严厉约束于与其有直接债务债务联系的当事人之间,以维护收据的无因性。换言之,当事人以上述景象为由抗辩,收据没有转让的,予以支撑,收据业经背书转让的,不予支撑。
收据法赋予收据以无因性赋予收据行为以独立性,旨在维护合理的、好心的持票人,而不在于维护不合法持票人。《规则》第十五条以收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则为底子依据,清晰列出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的抗辩事由。其间第(二)项所罗列的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不合法手法,仅仅重申了收据法第十二条罗列的景象,可是,现实生活中不合法获得收据的手法远不止于上述几种,比方审判实践中从前遇到的争夺、掠夺、恫吓、私运、贩毒、暴力等也应包含在内。其间第(四)项与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无论是收据记载的事项、记载的方法不契合收据法的规则,仍是收据权力因时效届满或许手续短缺而消除,或许收据现已获得付款整体收据债务人的付款职责免除的收据,持票人或许由于收据自始无效,或许由于收据权力现已消除,均不得享有收据权力。可是,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是否享有收据权力?收据法并未规则。歹意获得收据不得享有收据权力,重大过失获得收据当然也不该当获得收据权力,由于无论是歹意仍是重大过失,都是民法上的差错,都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因而,因重大过失获得收据构成收据债务人抗辩的法定事由。
《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法定格局”是指收据法第四条榜首款、第五条、第七条至第九条和《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承认的格局。
收据法所标准的各种收据联系的中心是收据权力。在必定含义上说,收据法是维护债务人的法令,与民法比较,收据法对债务人维护得更彻底、更充沛、更完善。这一点,会集表现在收据行为独立、抗辩权的堵截和抗辩权的束缚上。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听任收据当事人对立辩权的乱用,一方面,《规则》清晰列出了对人抗辩的几种状况(第十九条)和对物抗辩的几种状况,另一方面,界定追索的目标(第二十三条),约束收据权力时效中止的影响规模。
五、收据背书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将收据权力转让给别人或许将收据权力颁发别人行使,而在收据反面或许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收据交给别人的收据行为。背书能够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前者是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后者不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而以将收据权力颁发别人行使为意图。一般的背书为转让背书,比方为生意、赠与、还账、贴现等意图将收据背书转让别人。由于收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转让背书的意图一般在收据上无需记载。
由于非转让背书有其特别的意图,法令要求应在收据上清晰记载“托付收款”字样或许“质押”字样,以与“转让背书”相差异。
(一)背书的样式
1.转让背书的样式
转让背书的样式包含四类记载事项。
(1)肯定应当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包含“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称号”两项。前者反映背书人的身份;后者反映收据的去向。假如背书时短缺这两个事项之一的,都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收据运作实务中,背书人常常不记载被背书人称号就将收据交给别人的,持票人为了能够按期行使收据权力,往往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字(称号)。依据收据法的底子理论,“被背书人称号”归于背书人记载的事项,那么,由持票人弥补记载该事项,法令效能怎么?《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则:“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称号行将收据交给别人的,持票人在收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称号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如此解说的意图在于促进背书行为的效能,确保收据流转的安全。一起,从法理上讲“被背书人称号”本应由背书人记载,假如短缺,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而背书人在没有记载完好的状况下就交给了收据,这意味着背书人授权别人弥补记载该事项,纵然没有书面的或口头的授权,但交给收据这一行为自身就隐含了授权的意思。被授权人所做的记载与授权人的记载发作相同的法令效能,就成了水到渠成的工作。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仅指“背书日期”。实践中有这样的景象:收据背书中不是短缺背书日期,而是记载的背书日期早于出票日期或许是日历中没有的日期。对这种背书日期,能够视为背书人未记载,推定在到期日之前背书即可。假如背书人建议其在背书时短缺民事行为才能,再依据详细的依据来承认。最起码先从方式上承认这种背书为有用背书。
(3)能够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首要指“不得转让”字样。收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背书人归于收据债务人,应承当担保收据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职责,假如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意味着他仅对其直接背工担任。其背工假如又将收据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并不由于背书记载的“不得转让”而无效。可是,后来的持票人假如没有得到承兑或付款,不得向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关于其他背书人以及出票人依然能够进行追索。《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则: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的,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收据职责。
关于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结果,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榜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背工又将收据进行贴现或质押,经贴现或质押而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可否向原背书人建议收据权力?《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则:“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以此收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由于贴现自身便是转让,质押往往发作实践转让的结果。已然法令答应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当背工又转让时,应作出对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有利的解说,不然与法令规则的精力直接相悖。
第二,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收款人又将收据背书转让的,应怎么处理?依据收据行为的底子理论,出票行为归于底子的收据行为,之所以底子,是由于法令规则出票行为在方式上有用的话,收据就有用;假如出票行为在方式上不契合法令的要求,纵然其他收据行为都契合要求也杯水车薪。不仅如此,出票人在收据上所做的记载,对整个收据具有束缚力,而隶属的收据行为所做的记载,一般仅束缚相对人。比方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这便是说,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之后,该收据就失去了流转性。假如收款人又将收据背书转让的,该背书行为不发作收据法上的效能。正如《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则,收据的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收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收据职责。这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令效能就大不相同,背书人假如记载“不得转让”后,还能够持续转让,仅仅原背书人对其背工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而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背书人还应当承当相应的收据职责。
第三,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可否以该收据设定质押?依据担保法的底子原理,收据质押归于权力质押而非动产质押。依照权力质押准则的规则,可质押的权力有必要是可转让的权力。已然收据法答应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来阻却收据的流转,那么,该收据天然就成为不行质押的收据,其上的质押背书因而不发作收据法上的效能。《规则》第五十三条清晰规则“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以此收据进行贴现、质押的,经过贴现、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4)不得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包含“附条件”和“部分转让”。
2.非转让背书的样式
无论是“托付收款背书”仍是“质押背书”,背书人都应当记载“被背书人称号”并签章;相同也应记载“背书日期”,但假如短缺日期,依法也可直接推定为收据到期日之前。
至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无需记载,也能够发作相同的作用。由于“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自身便是“非转让背书”,经过这样的背书获得收据的持票人本不享有收据权力,天然不能再行背书转让。不仅如此,《规则》中还规则,经过“非转让背书”而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也不能再做“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不然,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可是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背书人的收据职责。这一规则实践上旨在维护记载“非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在非转让背书的样式问题上,最重要的事项莫过于“托付收款”字样和“质押”字样了。做这类背书的人一般会在收据上清晰记载这类字样,使得背工以及收据上的其他当事人就收据的外表便知晓收据上的权力职责状况。
可是实践中,有些背书人仅与被背书人签定了“托付收款合同”或许“质押合同”,合同中清晰记载了收据号码及其他收据内容,可是背书人在背书栏内未记载“托付收款”或“质押”字样。这种背书从方式上看,与“转让背书”相同,实务上有两种或许:
其一,被背书人以收据权力人的姿势将收据背书转让给别人。由于收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收据法鼓舞收据的流转并重视维护好心持票人的收据权力。所以,当发作这种景象时,原背书人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托付收款合同”或“质押合同”来对立好心持票人。《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则,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收据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其二,被背书人未转让收据。这时,虽然从收据的方式上看是转让背书,但收据联系和根底联系一起存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前手能够依据根底联系对立其直接背工。换句话说,被背书人不得仅以票面上显现的背书行为向前手建议收据权力。
(二)背书的法令效能
1.转让背书的效能
一般说来,转让背书发作三方面的法令效能;权力移转效能、权力担保效能、权力证明效能。实践中问题多发作在背书的接连性方面。关于接连的背书,收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是指在收据转让中,转让收据的背书人与受让收据的被背书人在收据上的签章顺次前后联接。《规则》第五十条规则:“接连背书的榜首背书人应当是在收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终的收据持有人应当是最终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2.非转让背书的效能
无论是“托付收款背书”仍是“质押背书”,都不发作转让收据权力的效能。“托付收款背书”给予被背书人的是署理权;“质押背书”给予被背书人的是质押权。背书假如接连,就能够证明这些权力;背书假如不接连,首要不能证明背书人享有收据权力,当然也就证明不了被背书人经过“托付收款背书”享有的署理权或经过“质押背书”而享有的质押权。也便是说,当托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署理别人恳求付款的署理权或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收据权力以完成其质押权时,也得凭背书的接连性证明其这些权力。假如背书不接连,被背书人应举出其他的证明,不然,将会遭到收据债务人的抗辩。
六、失票救助
《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实践上是为收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设定的“驱动程序”。一般来说,收据权力与收据自身具有不行别离性。收据权力的发作以收据的作成为必要,收据权力的获得以收据的占有为必要,收据权力的转让以交给为必要。可是,一旦收据丢失,失票人是否也一起丢失了收据权力?我国收据法既重申了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救助途径,又增加了另行诉讼的弥补方法。由于收据法没有详细规则何为诉因以及谁是原告谁是被告等问题,有学者称之为“一种无法操作的程序”。
《香港汇票法令》第六十九条关于执票人丢失汇票今后能够要求发给副本的权力的规则(发票人回绝宣布该汇票副本则或许被逼迫宣布)、第七十条有关丢失汇票之诉讼的规则(法庭或许法官对当事人所供给的确保感到满足,则能够指令毋须树立汇票丢失)为咱们供给了有利的学习。有人不赞成公示催告准则,建议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不能选用公示催告”。这一建议既不契合民事诉讼法、收据法的规则,也不契合收据法原理。因而,《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没有选用。
鉴于除权判定收效今后,公示催告程序恳求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恳求付款(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制造除权判定时应当尽或许在判定书中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时刻与收据的到期日共同。人民法院依照《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则受理公示催告恳求、告诉付款人以及署理付款人中止支付、宣布布告今后,一旦好坏联系人呈现,人民法院应当留意对好坏联系人供给的收据自身予以保全,以防止好坏联系人在向人民法院申报的一起再行转让收据或许恳求付款然后形成紊乱。
《规则》第三十七条中的“不合法持有收据人”是指选用诈骗、钳制、争夺、恫吓等不合法手法而获得收据的人。诈骗、钳制、争夺、恫吓等行为假如构成违法,收据作为赃物当然应当完璧归赵,假如构不成违法,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以救助手法,答应当事人以恳求返还收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而类胶葛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收据返还恳求权胶葛”予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九十五条规则:“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中止支付的告诉,应当中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完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收据权力的行为无效。”据此,好坏联系人的受让行为假如发作在公示催告期间,其行为当然无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好坏联系人的利益必定得不到法令维护。好坏联系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取决于他获得收据是否向转让人支付对价,已向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能够要求对方从头签发收据或许以其他方法付款;没有向转让人支付对价的,在对方回绝从头签发收据或许以其他方法付款时,能够以此作为抗辩的事由回绝实行底子础务。
至于好坏联系人对收据丢失是否知情,并不是其是否受法令维护的现实依据。即便好坏联系人对收据丢失不知情,法令也推定其知情,或许说在人民法院布告期间,他(她、它)应当知道。由于人民法院的布告具有公示的法令效能,底子不同于商业广告。好坏联系人的受让行为(比方经过背书转让、交给转让、质押转让、贴现转让等方法)假如发作在公示催告期间,受让人获得收据是否好心,就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恳求人与好坏联系人之间的胶葛依法需求考虑的要素。换言之,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以公示催告的收据背书转让、交给转让、质押转让、贴现转让的方法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可是,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外,好坏联系人对收据丢失是否知情,受让人获得收据是否好心,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重视、予以考虑。故《规则》清晰了两点:一是署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布告发布曾经,依照规则程序好心付款的行为有用,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以现已公示催告为由拒付署理付款人现已垫支的金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二是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今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定曾经获得收据并据此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由此可见,获得收据的时刻是在布告期内仍是布告期外,足以决议收据转让行为的有用与否。
收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汇票被回绝承兑、被回绝付款或许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汇票职责。”据此,汇票超越付款提示期限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当的是与正常收据背书转让相同的汇票职责,这种期后背书转让相同具有权力搬运、权力证明、权力担保的效能。故《规则》第二十八条清晰规则: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收据丢失今后,失票人恳求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样规则也与《日内瓦共同汇票本票法》第二十条汇票到期今后的背书与到期曾经的背书有平等效能的规则是共同的。
七、法令职责
《规则》中的“法令职责”是该司法解说最终一部分,有十一条。本部分的内容首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收据无效的法令职责
收据当事人制造收据即出票有必要在收据上签章。依据收据法和经国务院同意的《收据办理施行方法》的规则,银行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安排,支票的出票人在银行和诺言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政专用章或许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共同的财政专用章或许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共同的签名或许盖章。当事人签发支票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假如签发言而无信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则应承当补偿职责。
出票人的签章有必要实在。假如出票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实在,比方收据上的出票人不存在,这种收据未经背书转让的,收据债务人不承当收据职责,实践上也没有人承当收据职责;现已背书转让的,收据无效不影响其他实在签章的效能。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束缚民事行为才能人时,其出票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签发的收据为无效收据。这种无效收据,收款人就不该当承受。由于收款人应当比较简单判别出出票人是否具有收据行为才能。假如收款人承受这种收据后,并且未经背书转让给别人,收据债务人不承当收据职责。假如背书转让的,依据收据法第六条的规则,收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
收据假造是指冒充别人名义而施行的收据行为。从民法上看,假造收据人的假造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行为主体当然应当对其行为承当民事职责。收据法榜首百零七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关于假造收据的不法行为而遭到危害的人,首要为该假造收据的持有人,假如该持有人因假造人的行为而遭受丢失,假造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由于收据行为树立,以签章为要件,只需在收据上签章,才干依收据上的文义负收据上的职责。所以,被假造人由于自己未在收据上签章,故不负收据上的职责。此项抗辩事由能够对立全部持票人。收据变造是指无收据记载事项改动权的人,以行使收据行为为意图,对收据上除签章外的有关事项进行改动,使收据权力职责的内容发作改动的行为。收据变造的条件是该收据在变造前方式上为有用的收据,并且变造后的收据在方式上依然有用。变造收据的人对其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除依法承当刑事、行政职责外,假如给别人形成丢失的,还应当依据收据法榜首百零七条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遭受丢失的人既包含在收据上签章的人,也包含付款人。
收据当事人之间依据商品交换的需求,关于收据上部分应记载的事项,有时因签发收据时还暂不能承认,只能等日后承认才干补填记载。所以,收据法答应出票人先行签发收据,交由别人依事前的合议补填收据,以削减生意上的困难。这便是空白收据发作的原因。所谓空白收据是指出票人签发收据时,未将收据上应记载的事项记载彻底,留给持票人今后补填记载彻底的收据。收据法对汇票、本票空白收据持否定态度。收据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则,收据上应记载事项而未记载的收据为无效收据,而收据法第八十六条和八十七条规则,支票上未记载数额和收款人的,能够补记。因而,无论是汇票、本票仍是支票,凡应记载事项而未记载事项的,持票人对弥补事项超出授权规模的,出票人对弥补后的收据应当承当收据职责。假如因持票人的弥补记载事项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出票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二)付款人和署理付款人付款时的检查职责
依照《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假如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未能辨认出假造、变造的收据或许身份证件而过错付款的,归于收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是对收据法“重大过失”作出的十分严厉的解说。有人以为,由于一些人将现代高科技效果应用于造假行为,给付款人辨认收据和身份证件的真伪带来极大的困难,银行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文字判定人员,在现有技能条件下,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仅仅依照规则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仍未能辨认真伪的,不该承当职责。虽然这种观念不无道理,可是却对持票人显失公正,并且不利于银行改善技能装备,加强职责感和金融危险防备认识。何况,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将改动现有的方式,逐渐被IC卡替代。到时,IC卡将给银行施行有用收据办理、进步付款银行辨伪才能等带来极大便利。由于只需经过非触摸式读卡,就能够一望而知地区分一个人的实在身份。据了解,公安部将树立身份证数据库,全国联网。然后能够大大防止因区分不清身份证的真假而形成的付款危险。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在付款时还应当检查被提示付款的收据是否尚处于公示催告期间、是否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诉。假如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收据付款或收到人民法院止付告诉后仍付款的,则应当承当歹意付款的职责。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收据事务中应当严厉遵守收据法的规则,在对收据进行承兑、付款、贴现或许确保时,应当检查收据是否契合收据法的规则。假如对违背收据法的收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许确保,给当事人形成丢失,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由直接职责人员与其地点金融机构依法承当连带职责。由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这种职责既或许是收据职责,也或许是一般民事职责。
作者:曹守晔;王小能
一、收据胶葛案子的受理和统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因收据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收据支付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一案当时,什么胶葛归于收据胶葛,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求首要处理的问题。《规则》榜首条即清晰规则了何为收据胶葛。
所谓收据胶葛,是指因行使收据权力或许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而引起的胶葛。当事人因而类胶葛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凡契合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规则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中承认收据胶葛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承认了收据付款恳求权胶葛、收据追索权胶葛、收据交给恳求权胶葛、收据返还恳求权胶葛、收据危害补偿胶葛、收据利益返还恳求权胶葛、汇票回单签发恳求权胶葛七种案由。
依照收据法第四条的规则,收据权力是指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恳求支付收据金额的权力,包含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付款恳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榜首次序权力,付款恳求权完成之日亦即追索权消除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次序权力,惟有在付款恳求被回绝或许法定景象呈现时才干够行使。因而,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恳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回绝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收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规则》第三条所列景象之一。付款是付款人依照收据文义支付收据所载金额,以消除收据联系的行为。汇票付款恳求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承兑人或许付款人,本票付款恳求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出票人,支票付款恳求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处理支票存款事务的银行。追索权胶葛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收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确保人等。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是指依据收据法的规则发作的但不是由收据行为直接发作的权力,是收据价款以外的债务联系,比方收据交给恳求权(收据法第五十五条)、收据返还恳求权(收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收据危害补偿恳求权(收据法榜首百零五条至榜首百零七条)、收据利益返还恳求权(收据法第十八条)和汇票回单签发恳求权(收据法第四十一条)。
收据法中的收据付款地便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收据支付地。针对审判实践中收据胶葛统辖争议大多发作于对“收据支付地”的不同了解,《规则》一方面临“收据支付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根底上别离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解说,对“署理付款人”作了清晰的界定(《规则》第六条第二款);另一方面临适用“收据支付地”承认统辖的状况作了束缚性解说,即因非收据权力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规则》的第七条),扫除了“收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因非收据权力胶葛提起的诉讼的统辖权,以增强统辖确实认性,削减或许防止收据胶葛案子的统辖争议。
二、收据的无因性
收据是无因证券。收据联系是依据收据行为而发作在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亦即收据上的权力职责联系。收据联系以收据为载体,虽然以根底联系为条件,但收据联系又与其赖以树立的根底联系相别离,收据联系的树立、有用并不以授受收据的根底联系的树立、有用为必要,收据联系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根底联系(原因联系、资金联系、预定联系)的不树立、被吊销、无效为搬运。收据也因而具有灵活性、流转性、完成性、安全性,然后能够起到加速商品流转、促进商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比方收据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都表现了收据的无因性。
收据法第十条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从诚实诺言的准则,具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收据的获得,有必要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收据两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价值。”收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与付款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于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收据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等亦有相似的规则。生意联系、债务债务联系、托付付款联系等,都归于根底联系。因而,收据当事人即便违背了上述规则,签发、获得和转让了没有实在生意联系、债务债务联系、托付付款联系的收据,收据联系并不必定无效。只需收据自身契合收据法规则的要件,收据联系依然能够有用,收据债务人就应当依照收据记载的事项对收据债务人承当收据职责。为了维护收据的无因性和收据行为的独立性,为了防止收据债务人乱用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规则》第十四条对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了束缚解说,即对收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了严厉的束缚:在收据没有转让的状况下,比方收据上的收款人未向出票人实行约好的职责,出票人据此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收据债务人“对业经背书转让收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值得留意的是,这儿衡量是否“背书转让”的标志在于两边当事人是否直接的前手背工。换言之,虽然收据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收据,但收据胶葛发作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即发作在有债务债务联系的直接的当事人之间,背书人以收据法第十条为依据,以与被背书人不具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对方未给付对价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撑。
有学者以为,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无异于“彻底否定了收据的无因性”,“这在法理上是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法遵循的。由于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无才能在审理汇票案子时一起检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诺言联系。”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初期,收据准则树立不久,银行诺言以及一般企业诺言需求进步、用收据手法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资金的案子层出不穷的状况下,法令除了寻求收据的流转性、便利性以外,不能不考虑从出票到最终付款整个收据运作进程的安全性。从法令施行的作用上看,现阶段如此规则有利于维护诚实诺言者,防止运用收据骗得资金。
无庸置疑,收据的无因性是收据的本质特征。可是,收据的无因性历来都不是肯定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践状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诺言状况和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诺言程度。不从实践动身,盲目寻求收据的肯定无因性,必定适得其反。《规则》在坚持收据无因性的准则下,第二条(受理)、第八条(保全)、第九条(举证职责)、第十条(举证职责)、第十五条(抗辩)、第三十七条(受理)等表现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收据无因的相对性。
针对有的法院不差异详细状况,但凡遇到收据债务人申述持票人的,就予以驳回的状况,《规则》第二条从受理的视点予以清晰:收据虽然现已签发但没有转让的,收据债务人以根底联系违法、两边不具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持票人敷衍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持票人返还收据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的规则予以受理。该法院依法受理之后,其他法院不得受理收据债务人就同一现实另行提起的行使付款恳求权的收据诉讼。
三、举证职责
收据诉讼归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因而,其举证职责准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即谁建议,谁举证。一起,鉴于收据的时效性、流转性和收据诈骗违法行为的多样性、收据诈骗违法行为的复杂性,考虑到举证的难易、诉讼本钱、诉讼功率和司法公正等要素,《规则》依照收据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差异了持票人的举证职责与正常的单纯提示职责,要求特定状况下的持票人证明收据的有用性和持票的合法性。(《规则》第十条)
收据是流转证券,流转是收据的底子特征。收据流转的快慢直接束缚、影响着商品生意的功率和频率,因而,收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收据权力时效作出了特别的规则,《规则》第十四条也相应作出了举证时效的规则,以进步诉讼功率、习惯民事审判方法变革的要求。
值得阐明的是,《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收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藏匿收据、成心有证不举,应当承当相应的诉讼结果”。本条款旨在树立收据诉讼举证期束缚度,其“相应的诉讼结果”是指收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藏匿或许成心不供给收据,在二审期间乃至再审期间供给的,人民法院能够不作为“新依据”加以承认。收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是否藏匿收据、成心有证不举,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四、收据权力
收据权力是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恳求支付收据金额的权力,包含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二者行使的次序不同。针对实践中有的持票人先行使追索权或许一起行使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的状况,《规则》第五条解说:“付款恳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榜首次序权力,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次序权力,即汇票到期被回绝付款或许具有收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景象的,持票人恳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收据法第七十条榜首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力。”收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行使收据权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收据上签章,并出示收据。”所谓“法定程序”,是指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确保人等)恳求支付收据金额或许清偿收据金额时,应当依照收据法第七条的规则在收据上签章。所谓“持票人”,是指持有收据的人,即具有收据的收款人(收据的底子当事人)或许从转让人手中获得收据的受让人(非底子当事人),并不仅仅限于“实在的收据权力人”。依照收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则,持票人并不等于收据权力人。换言之,持票人一般是收据权力人,但并不总是收据权力人。虽然法令条文上没有运用“合理持票人”这样的概念,但实践上也是在学习国外收据立法先例的根底上作了差异的。从收据法第十三条把片面上的歹意、重大过失与收据权力联系起来的逻辑结构就能够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收据付款恳求权与追索权虽然都是收据权力,但恳求支付的数额不同:前者一般为收据所载金额(贴现的则要减去贴现日至收据到期日的借款利息),后者则还要加上在规则的时期以内的法定利息和有关费用。收据法第十七条差异不同收据别离规则了不同的权力消除时效。其榜首款第(一)、(二)项规则的持票人的权力,《规则》第十三条的定见是既包含付款恳求权,又包含追索权。理由:一是该两项规则的诉讼时效别离为2年、6个月,而其(三)、(四)项规则的诉讼时效别离为6个月、3个月,包含追索权更有利于维护持票人的权力;二是(三)、(四)项清晰扫除了付款恳求权,而(一)、(二)项并未扫除追索权。与此相应,《规则》第十八条将出票人扫除在(三)、(四)项规则的“前手”之外。
《规则》第二十条把收据权力发作时效中止的效能规模只限于发作时效中止事由的当事人,即时效的束缚,表现了收据行为的独立性。
《规则》第十四条所谓“以收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为由”,是指没有实在的生意联系和债务债务联系而签发、获得和转让收据,没有给付对价而获得收据,出票人与付款人没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也不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用于骗得资金。本条旨在把收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严厉约束于与其有直接债务债务联系的当事人之间,以维护收据的无因性。换言之,当事人以上述景象为由抗辩,收据没有转让的,予以支撑,收据业经背书转让的,不予支撑。
收据法赋予收据以无因性赋予收据行为以独立性,旨在维护合理的、好心的持票人,而不在于维护不合法持票人。《规则》第十五条以收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则为底子依据,清晰列出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的抗辩事由。其间第(二)项所罗列的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不合法手法,仅仅重申了收据法第十二条罗列的景象,可是,现实生活中不合法获得收据的手法远不止于上述几种,比方审判实践中从前遇到的争夺、掠夺、恫吓、私运、贩毒、暴力等也应包含在内。其间第(四)项与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无论是收据记载的事项、记载的方法不契合收据法的规则,仍是收据权力因时效届满或许手续短缺而消除,或许收据现已获得付款整体收据债务人的付款职责免除的收据,持票人或许由于收据自始无效,或许由于收据权力现已消除,均不得享有收据权力。可是,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是否享有收据权力?收据法并未规则。歹意获得收据不得享有收据权力,重大过失获得收据当然也不该当获得收据权力,由于无论是歹意仍是重大过失,都是民法上的差错,都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因而,因重大过失获得收据构成收据债务人抗辩的法定事由。
《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法定格局”是指收据法第四条榜首款、第五条、第七条至第九条和《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承认的格局。
收据法所标准的各种收据联系的中心是收据权力。在必定含义上说,收据法是维护债务人的法令,与民法比较,收据法对债务人维护得更彻底、更充沛、更完善。这一点,会集表现在收据行为独立、抗辩权的堵截和抗辩权的束缚上。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听任收据当事人对立辩权的乱用,一方面,《规则》清晰列出了对人抗辩的几种状况(第十九条)和对物抗辩的几种状况,另一方面,界定追索的目标(第二十三条),约束收据权力时效中止的影响规模。
五、收据背书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将收据权力转让给别人或许将收据权力颁发别人行使,而在收据反面或许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收据交给别人的收据行为。背书能够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前者是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后者不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而以将收据权力颁发别人行使为意图。一般的背书为转让背书,比方为生意、赠与、还账、贴现等意图将收据背书转让别人。由于收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转让背书的意图一般在收据上无需记载。
由于非转让背书有其特别的意图,法令要求应在收据上清晰记载“托付收款”字样或许“质押”字样,以与“转让背书”相差异。
(一)背书的样式
1.转让背书的样式
转让背书的样式包含四类记载事项。
(1)肯定应当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包含“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称号”两项。前者反映背书人的身份;后者反映收据的去向。假如背书时短缺这两个事项之一的,都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收据运作实务中,背书人常常不记载被背书人称号就将收据交给别人的,持票人为了能够按期行使收据权力,往往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字(称号)。依据收据法的底子理论,“被背书人称号”归于背书人记载的事项,那么,由持票人弥补记载该事项,法令效能怎么?《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则:“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称号行将收据交给别人的,持票人在收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称号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如此解说的意图在于促进背书行为的效能,确保收据流转的安全。一起,从法理上讲“被背书人称号”本应由背书人记载,假如短缺,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而背书人在没有记载完好的状况下就交给了收据,这意味着背书人授权别人弥补记载该事项,纵然没有书面的或口头的授权,但交给收据这一行为自身就隐含了授权的意思。被授权人所做的记载与授权人的记载发作相同的法令效能,就成了水到渠成的工作。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仅指“背书日期”。实践中有这样的景象:收据背书中不是短缺背书日期,而是记载的背书日期早于出票日期或许是日历中没有的日期。对这种背书日期,能够视为背书人未记载,推定在到期日之前背书即可。假如背书人建议其在背书时短缺民事行为才能,再依据详细的依据来承认。最起码先从方式上承认这种背书为有用背书。
(3)能够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首要指“不得转让”字样。收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背书人归于收据债务人,应承当担保收据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职责,假如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意味着他仅对其直接背工担任。其背工假如又将收据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并不由于背书记载的“不得转让”而无效。可是,后来的持票人假如没有得到承兑或付款,不得向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关于其他背书人以及出票人依然能够进行追索。《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则: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的,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收据职责。
关于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结果,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榜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背工又将收据进行贴现或质押,经贴现或质押而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可否向原背书人建议收据权力?《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则:“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以此收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由于贴现自身便是转让,质押往往发作实践转让的结果。已然法令答应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当背工又转让时,应作出对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有利的解说,不然与法令规则的精力直接相悖。
第二,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收款人又将收据背书转让的,应怎么处理?依据收据行为的底子理论,出票行为归于底子的收据行为,之所以底子,是由于法令规则出票行为在方式上有用的话,收据就有用;假如出票行为在方式上不契合法令的要求,纵然其他收据行为都契合要求也杯水车薪。不仅如此,出票人在收据上所做的记载,对整个收据具有束缚力,而隶属的收据行为所做的记载,一般仅束缚相对人。比方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这便是说,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之后,该收据就失去了流转性。假如收款人又将收据背书转让的,该背书行为不发作收据法上的效能。正如《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则,收据的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收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收据职责。这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令效能就大不相同,背书人假如记载“不得转让”后,还能够持续转让,仅仅原背书人对其背工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而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背书人还应当承当相应的收据职责。
第三,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可否以该收据设定质押?依据担保法的底子原理,收据质押归于权力质押而非动产质押。依照权力质押准则的规则,可质押的权力有必要是可转让的权力。已然收据法答应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来阻却收据的流转,那么,该收据天然就成为不行质押的收据,其上的质押背书因而不发作收据法上的效能。《规则》第五十三条清晰规则“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以此收据进行贴现、质押的,经过贴现、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4)不得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包含“附条件”和“部分转让”。
2.非转让背书的样式
无论是“托付收款背书”仍是“质押背书”,背书人都应当记载“被背书人称号”并签章;相同也应记载“背书日期”,但假如短缺日期,依法也可直接推定为收据到期日之前。
至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无需记载,也能够发作相同的作用。由于“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自身便是“非转让背书”,经过这样的背书获得收据的持票人本不享有收据权力,天然不能再行背书转让。不仅如此,《规则》中还规则,经过“非转让背书”而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也不能再做“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不然,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职责。可是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背书人的收据职责。这一规则实践上旨在维护记载“非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在非转让背书的样式问题上,最重要的事项莫过于“托付收款”字样和“质押”字样了。做这类背书的人一般会在收据上清晰记载这类字样,使得背工以及收据上的其他当事人就收据的外表便知晓收据上的权力职责状况。
可是实践中,有些背书人仅与被背书人签定了“托付收款合同”或许“质押合同”,合同中清晰记载了收据号码及其他收据内容,可是背书人在背书栏内未记载“托付收款”或“质押”字样。这种背书从方式上看,与“转让背书”相同,实务上有两种或许:
其一,被背书人以收据权力人的姿势将收据背书转让给别人。由于收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收据法鼓舞收据的流转并重视维护好心持票人的收据权力。所以,当发作这种景象时,原背书人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托付收款合同”或“质押合同”来对立好心持票人。《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则,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收据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其二,被背书人未转让收据。这时,虽然从收据的方式上看是转让背书,但收据联系和根底联系一起存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前手能够依据根底联系对立其直接背工。换句话说,被背书人不得仅以票面上显现的背书行为向前手建议收据权力。
(二)背书的法令效能
1.转让背书的效能
一般说来,转让背书发作三方面的法令效能;权力移转效能、权力担保效能、权力证明效能。实践中问题多发作在背书的接连性方面。关于接连的背书,收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是指在收据转让中,转让收据的背书人与受让收据的被背书人在收据上的签章顺次前后联接。《规则》第五十条规则:“接连背书的榜首背书人应当是在收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终的收据持有人应当是最终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2.非转让背书的效能
无论是“托付收款背书”仍是“质押背书”,都不发作转让收据权力的效能。“托付收款背书”给予被背书人的是署理权;“质押背书”给予被背书人的是质押权。背书假如接连,就能够证明这些权力;背书假如不接连,首要不能证明背书人享有收据权力,当然也就证明不了被背书人经过“托付收款背书”享有的署理权或经过“质押背书”而享有的质押权。也便是说,当托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署理别人恳求付款的署理权或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收据权力以完成其质押权时,也得凭背书的接连性证明其这些权力。假如背书不接连,被背书人应举出其他的证明,不然,将会遭到收据债务人的抗辩。
六、失票救助
《规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实践上是为收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设定的“驱动程序”。一般来说,收据权力与收据自身具有不行别离性。收据权力的发作以收据的作成为必要,收据权力的获得以收据的占有为必要,收据权力的转让以交给为必要。可是,一旦收据丢失,失票人是否也一起丢失了收据权力?我国收据法既重申了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救助途径,又增加了另行诉讼的弥补方法。由于收据法没有详细规则何为诉因以及谁是原告谁是被告等问题,有学者称之为“一种无法操作的程序”。
《香港汇票法令》第六十九条关于执票人丢失汇票今后能够要求发给副本的权力的规则(发票人回绝宣布该汇票副本则或许被逼迫宣布)、第七十条有关丢失汇票之诉讼的规则(法庭或许法官对当事人所供给的确保感到满足,则能够指令毋须树立汇票丢失)为咱们供给了有利的学习。有人不赞成公示催告准则,建议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不能选用公示催告”。这一建议既不契合民事诉讼法、收据法的规则,也不契合收据法原理。因而,《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没有选用。
鉴于除权判定收效今后,公示催告程序恳求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恳求付款(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制造除权判定时应当尽或许在判定书中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时刻与收据的到期日共同。人民法院依照《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则受理公示催告恳求、告诉付款人以及署理付款人中止支付、宣布布告今后,一旦好坏联系人呈现,人民法院应当留意对好坏联系人供给的收据自身予以保全,以防止好坏联系人在向人民法院申报的一起再行转让收据或许恳求付款然后形成紊乱。
《规则》第三十七条中的“不合法持有收据人”是指选用诈骗、钳制、争夺、恫吓等不合法手法而获得收据的人。诈骗、钳制、争夺、恫吓等行为假如构成违法,收据作为赃物当然应当完璧归赵,假如构不成违法,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以救助手法,答应当事人以恳求返还收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而类胶葛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收据返还恳求权胶葛”予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九十五条规则:“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中止支付的告诉,应当中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完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收据权力的行为无效。”据此,好坏联系人的受让行为假如发作在公示催告期间,其行为当然无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好坏联系人的利益必定得不到法令维护。好坏联系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取决于他获得收据是否向转让人支付对价,已向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能够要求对方从头签发收据或许以其他方法付款;没有向转让人支付对价的,在对方回绝从头签发收据或许以其他方法付款时,能够以此作为抗辩的事由回绝实行底子础务。
至于好坏联系人对收据丢失是否知情,并不是其是否受法令维护的现实依据。即便好坏联系人对收据丢失不知情,法令也推定其知情,或许说在人民法院布告期间,他(她、它)应当知道。由于人民法院的布告具有公示的法令效能,底子不同于商业广告。好坏联系人的受让行为(比方经过背书转让、交给转让、质押转让、贴现转让等方法)假如发作在公示催告期间,受让人获得收据是否好心,就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恳求人与好坏联系人之间的胶葛依法需求考虑的要素。换言之,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以公示催告的收据背书转让、交给转让、质押转让、贴现转让的方法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可是,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外,好坏联系人对收据丢失是否知情,受让人获得收据是否好心,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重视、予以考虑。故《规则》清晰了两点:一是署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布告发布曾经,依照规则程序好心付款的行为有用,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以现已公示催告为由拒付署理付款人现已垫支的金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二是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今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定曾经获得收据并据此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由此可见,获得收据的时刻是在布告期内仍是布告期外,足以决议收据转让行为的有用与否。
收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汇票被回绝承兑、被回绝付款或许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汇票职责。”据此,汇票超越付款提示期限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当的是与正常收据背书转让相同的汇票职责,这种期后背书转让相同具有权力搬运、权力证明、权力担保的效能。故《规则》第二十八条清晰规则: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收据丢失今后,失票人恳求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样规则也与《日内瓦共同汇票本票法》第二十条汇票到期今后的背书与到期曾经的背书有平等效能的规则是共同的。
七、法令职责
《规则》中的“法令职责”是该司法解说最终一部分,有十一条。本部分的内容首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收据无效的法令职责
收据当事人制造收据即出票有必要在收据上签章。依据收据法和经国务院同意的《收据办理施行方法》的规则,银行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安排,支票的出票人在银行和诺言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政专用章或许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共同的财政专用章或许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许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名或许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共同的签名或许盖章。当事人签发支票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假如签发言而无信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则应承当补偿职责。
出票人的签章有必要实在。假如出票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实在,比方收据上的出票人不存在,这种收据未经背书转让的,收据债务人不承当收据职责,实践上也没有人承当收据职责;现已背书转让的,收据无效不影响其他实在签章的效能。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束缚民事行为才能人时,其出票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签发的收据为无效收据。这种无效收据,收款人就不该当承受。由于收款人应当比较简单判别出出票人是否具有收据行为才能。假如收款人承受这种收据后,并且未经背书转让给别人,收据债务人不承当收据职责。假如背书转让的,依据收据法第六条的规则,收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
收据假造是指冒充别人名义而施行的收据行为。从民法上看,假造收据人的假造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行为主体当然应当对其行为承当民事职责。收据法榜首百零七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关于假造收据的不法行为而遭到危害的人,首要为该假造收据的持有人,假如该持有人因假造人的行为而遭受丢失,假造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由于收据行为树立,以签章为要件,只需在收据上签章,才干依收据上的文义负收据上的职责。所以,被假造人由于自己未在收据上签章,故不负收据上的职责。此项抗辩事由能够对立全部持票人。收据变造是指无收据记载事项改动权的人,以行使收据行为为意图,对收据上除签章外的有关事项进行改动,使收据权力职责的内容发作改动的行为。收据变造的条件是该收据在变造前方式上为有用的收据,并且变造后的收据在方式上依然有用。变造收据的人对其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除依法承当刑事、行政职责外,假如给别人形成丢失的,还应当依据收据法榜首百零七条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遭受丢失的人既包含在收据上签章的人,也包含付款人。
收据当事人之间依据商品交换的需求,关于收据上部分应记载的事项,有时因签发收据时还暂不能承认,只能等日后承认才干补填记载。所以,收据法答应出票人先行签发收据,交由别人依事前的合议补填收据,以削减生意上的困难。这便是空白收据发作的原因。所谓空白收据是指出票人签发收据时,未将收据上应记载的事项记载彻底,留给持票人今后补填记载彻底的收据。收据法对汇票、本票空白收据持否定态度。收据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则,收据上应记载事项而未记载的收据为无效收据,而收据法第八十六条和八十七条规则,支票上未记载数额和收款人的,能够补记。因而,无论是汇票、本票仍是支票,凡应记载事项而未记载事项的,持票人对弥补事项超出授权规模的,出票人对弥补后的收据应当承当收据职责。假如因持票人的弥补记载事项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出票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二)付款人和署理付款人付款时的检查职责
依照《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假如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未能辨认出假造、变造的收据或许身份证件而过错付款的,归于收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是对收据法“重大过失”作出的十分严厉的解说。有人以为,由于一些人将现代高科技效果应用于造假行为,给付款人辨认收据和身份证件的真伪带来极大的困难,银行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文字判定人员,在现有技能条件下,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仅仅依照规则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仍未能辨认真伪的,不该承当职责。虽然这种观念不无道理,可是却对持票人显失公正,并且不利于银行改善技能装备,加强职责感和金融危险防备认识。何况,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将改动现有的方式,逐渐被IC卡替代。到时,IC卡将给银行施行有用收据办理、进步付款银行辨伪才能等带来极大便利。由于只需经过非触摸式读卡,就能够一望而知地区分一个人的实在身份。据了解,公安部将树立身份证数据库,全国联网。然后能够大大防止因区分不清身份证的真假而形成的付款危险。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在付款时还应当检查被提示付款的收据是否尚处于公示催告期间、是否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诉。假如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收据付款或收到人民法院止付告诉后仍付款的,则应当承当歹意付款的职责。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收据事务中应当严厉遵守收据法的规则,在对收据进行承兑、付款、贴现或许确保时,应当检查收据是否契合收据法的规则。假如对违背收据法的收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许确保,给当事人形成丢失,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由直接职责人员与其地点金融机构依法承当连带职责。由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这种职责既或许是收据职责,也或许是一般民事职责。
作者:曹守晔;王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