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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6:40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当地税务局:
《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房子租借有关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今后,在详细履行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个人租借房子有关方针问题
(一)对个人租借住宅获得的租金收入实施归纳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人租借住宅获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人租借住宅获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其间,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保护建造税0.1%,教育费附加0.05%,当地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
3.对个人租借住宅签定的租借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个人租借非住宅(包含门面、写字楼等)获得的租金收入实施归纳征收率计征。
1.对个人租借非住宅获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间,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人租借非住宅获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其间,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保护建造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当地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人房子租借收入中无法区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租借的房子既有用于寓居,又有用于运营,无法区分寓居收入和非寓居收入的,依照13.68%的归纳征收率计征税费。其间,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保护建造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当地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二、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租借房子有关方针问题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安排按市场价格向个人租借用于寓居的住宅获得的租金收入,依照9.68%的归纳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间,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保护建造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当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安排租借非住宅(包含门面、写字楼等)获得的租金收入,依照13.68%的归纳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间,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保护建造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当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安排房子租借收入中无法区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租借的房子既有用于寓居,又有用于运营,无法区分寓居收入和非寓居收入的,依照13.68%的归纳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间,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保护建造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当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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