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3:15
本案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作者:钊守明 郑淑梅
案情
2010年2月27日,孙某与刘某缔结房子租借协议,约好:孙某从刘某处承租坐落五莲县城解放路北段的门面房两间用于运营药店,每年租金2万元,租期自 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如刘某在租期内用房应提早60天告诉孙某,并交还孙某预交的租金,担负孙某的经营损失和搬迁费用;房子租借期间如遇拆迁,刘某应立即告诉孙某,并按天数交还租金。后因该房子被列入拆迁规模,经洽谈,孙某与刘某于2011年12月18日缔结协议,约好:孙某腾空房子;刘某补偿孙某商业损失费,房租、押金合计25800元,并于当日为孙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孙某商业补偿费、房租、押金总计25800元整,于 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孙某按约好腾退承租房子,刘某于2011年12月30日给付孙某5000元,未给付其他20800元。在审理中,刘某以孙某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为由,要求吊销协议和欠条,并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孙某与刘某缔结的协议及刘某出具的欠条均不违背法令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本院对此予以承认。依据相关规则,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险之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对方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刘某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及欠条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法令行为,对刘某关于协议及欠条并非其实在意思表明的抗辩定见,本院不予采信。孙某实行了协议约好的腾退房子的责任,刘某理应依约实行付款责任。现孙某要求刘某给付欠款20800元,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支撑。
一审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定已收效。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的行为是否是乘人之危?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则,乘人之危应契合以下规范:
1、意思表明不实在
意思表明不实在是指行为人在外做出的意思表明与其心里的实在的意思是不共同的。在判别乘人之危的时分,调查的是被乘危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假如归于不实在,也就是指行为人在外做出的意思表明与其心里的实在的意思是不共同的,才是乘人之危的判别规范之一。衡量被乘危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要害看其意图意思、法效意思与表明行为是否共同,并结合意思构成的原因来判别其效能。
2、被乘危人处于危险之机
所谓危险之机,是指被乘危人或与其有严峻利害关系的人处于人身、产业、声誉等即将遭到严峻危害的改变之时。乘人之危判别要素中的“危险之机”的构成不考虑是否由乘危人构成。假如被乘危人处于危险之机的构成是乘危人构成,然后乘危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迫使被乘危人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被乘危人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假如被乘危人处于危险之机的构成不是乘危人构成,而乘危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迫使被乘危人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被乘危人利益的,相同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
3、乘危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严峻危害被乘危人的利益
在乘人之危中乘危人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合理利益。此处的不合理利益应该是指假如被乘危人没有处于危险之机,被乘危人就没有可能获取的利益。乘人之危中的的不合理利益有的是由于被乘危人面临窘境,而心里自动承受乘危人的条件而下降自己所得,进而使乘危人多得的利益,也有心里不愿意下降自己的所得利益而被迫承受对方严苛条件的从而使乘危人多得的利益的。那么一概把这种发生不合理利益的成果归责于乘危人是不科学的,更不该仅从两边合同字面意思的解说来判别乘危人所得利益的不合理性,由于构成乘危人所得利益的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本案中,刘某与孙某从头缔结协议所约好的刘某补偿孙某商业损失费、交还孙某房租、押金等项目并不具有不合理性。依据其时当地的拆迁方针以及案子发生地的大规模拆迁大布景下,孙某都应该得到这些利益。孙某与刘某从头缔结协议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理利益而做出的行为,不具有不合理性。
因而,本案的判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
作者:钊守明 郑淑梅
案情
2010年2月27日,孙某与刘某缔结房子租借协议,约好:孙某从刘某处承租坐落五莲县城解放路北段的门面房两间用于运营药店,每年租金2万元,租期自 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如刘某在租期内用房应提早60天告诉孙某,并交还孙某预交的租金,担负孙某的经营损失和搬迁费用;房子租借期间如遇拆迁,刘某应立即告诉孙某,并按天数交还租金。后因该房子被列入拆迁规模,经洽谈,孙某与刘某于2011年12月18日缔结协议,约好:孙某腾空房子;刘某补偿孙某商业损失费,房租、押金合计25800元,并于当日为孙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孙某商业补偿费、房租、押金总计25800元整,于 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孙某按约好腾退承租房子,刘某于2011年12月30日给付孙某5000元,未给付其他20800元。在审理中,刘某以孙某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为由,要求吊销协议和欠条,并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孙某与刘某缔结的协议及刘某出具的欠条均不违背法令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本院对此予以承认。依据相关规则,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险之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对方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刘某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及欠条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法令行为,对刘某关于协议及欠条并非其实在意思表明的抗辩定见,本院不予采信。孙某实行了协议约好的腾退房子的责任,刘某理应依约实行付款责任。现孙某要求刘某给付欠款20800元,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支撑。
一审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定已收效。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的行为是否是乘人之危?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则,乘人之危应契合以下规范:
1、意思表明不实在
意思表明不实在是指行为人在外做出的意思表明与其心里的实在的意思是不共同的。在判别乘人之危的时分,调查的是被乘危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假如归于不实在,也就是指行为人在外做出的意思表明与其心里的实在的意思是不共同的,才是乘人之危的判别规范之一。衡量被乘危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要害看其意图意思、法效意思与表明行为是否共同,并结合意思构成的原因来判别其效能。
2、被乘危人处于危险之机
所谓危险之机,是指被乘危人或与其有严峻利害关系的人处于人身、产业、声誉等即将遭到严峻危害的改变之时。乘人之危判别要素中的“危险之机”的构成不考虑是否由乘危人构成。假如被乘危人处于危险之机的构成是乘危人构成,然后乘危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迫使被乘危人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被乘危人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假如被乘危人处于危险之机的构成不是乘危人构成,而乘危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迫使被乘危人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被乘危人利益的,相同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
3、乘危人为牟取不合理利益,严峻危害被乘危人的利益
在乘人之危中乘危人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合理利益。此处的不合理利益应该是指假如被乘危人没有处于危险之机,被乘危人就没有可能获取的利益。乘人之危中的的不合理利益有的是由于被乘危人面临窘境,而心里自动承受乘危人的条件而下降自己所得,进而使乘危人多得的利益,也有心里不愿意下降自己的所得利益而被迫承受对方严苛条件的从而使乘危人多得的利益的。那么一概把这种发生不合理利益的成果归责于乘危人是不科学的,更不该仅从两边合同字面意思的解说来判别乘危人所得利益的不合理性,由于构成乘危人所得利益的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本案中,刘某与孙某从头缔结协议所约好的刘某补偿孙某商业损失费、交还孙某房租、押金等项目并不具有不合理性。依据其时当地的拆迁方针以及案子发生地的大规模拆迁大布景下,孙某都应该得到这些利益。孙某与刘某从头缔结协议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理利益而做出的行为,不具有不合理性。
因而,本案的判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