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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5:52

案情简介
据介绍,发生在武汉X公司和天津X公司之间的涉嫌侵略商业秘密的根本案情是:该案系武汉X公司告天津X公司侵权,涉案事实为17套图纸,涉案图纸承载的技能信息是冷轧硅钢成套设备中的5种单体工业槽。
湖北某判定中心及湖北某管帐业务所为该案作出了数份司法判定。
第一份判定定见书的判定结论为: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设计技能资料是武汉X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份司法判定定见书的托付书未作更改,其判定结论更改为:被判定目标归于武汉X公司的专有技能。该技能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办法。
第三份司法判定定见书系从头托付判定,其判定结论为:托付人供给的武汉X公司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技能资料不为大众所知悉。
证明武汉X公司的丢失的是湖北某管帐业务所作出的四份司法评价《判定定见书》。关于丢失数额第一份判定定见为:丢失额为2964万元。第二份判定定见为:丢失额为702万元至864万元。第三份判定定见为:丢失额为109万元至132万元。第四份判定定见为:丢失额为48万元至58万元。申述中,控方采用了上述第3、4份判定评价定见。
针对指控,被告人以为涉案设备简略,是几个简略的一般钢结构和不锈钢结构的工业槽,不存在商业秘密。从设备什物外观看,涉案图纸所反映的技能和制作的设备仅触及外观尺度,其涉案图纸所承载的技能信息是公知信息,主要依据为:一是冶金工业信息规范研究院《科技检索陈述》检出同类文献资料108篇。二是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判定中心《司法判定定见书》判定结论:涉案图纸AP-1、AT-3的技能信息已为大众知悉。三是国内揭露出书的教科书对涉案设备技能信息有很多的记载。《冷轧薄钢板酸洗工艺与设备》、《冷轧薄钢板出产》、《五颜六色涂层钢板出产工艺与配备技能》等教科书均介绍了涉案图纸技能。四是早在1974年的中日设备技能引入合同《1700毫米接连热轧带钢厂和硅钢厂的成套设备合同》就未将本案触及的部分列为技能秘密。本案触及的悉数技能归于国家前期引入、在全国范围内揭露学习运用的整套出产线中的一部分。五是涉案图纸在各个单位之间相互借阅、早已揭露。特别指出:控方所依据的“判定定见书”记载的判定目标并非涉案图纸,而是武汉X公司“冷轧硅钢成套设备工程设计技能资料”。
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原秘书长袁德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一项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有必要一起契合三个要件:(1)不为大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办法。不然,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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