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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否以显失公平诉求重新分割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23:45
【案情】
2007年11月15日,林某明与韦某在南丹县民政局处理成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9日生育一子。2009年3月27日,还沉浸在初为人父高兴之中的林某明一大早就出门去上班,不意料一场灾祸来临头上,途中遭受严峻事故。治疗后经河池市一品司法判定所判定,林某明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三个十级、一个七级(多等级)伤残。经南丹县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林某明因病至残四级。
林某明因伤致残后,2012年11月6日,其与韦某到南丹县民政局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好儿子跟从父亲林某明一起日子,母亲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第三条约好韦某分得坐落县城大街的房产一栋一切权;林某明分得坐落县城某住宿区房子一套的一切权。现原告以为抚养费偏低,房产切割显失公正,韦某拿到大栋房产,自己只要一小面积的套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费按当地日子标准每月变更为600元;吊销两边所签定《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房子切割的悉数协议,从头切割房产。
【不合】
针对本案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是否存在显失公正问题,存在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显失公正。理由是:林某明是残疾人,日子的弱者,但其只分到一小面积的套房,韦某却分到大栋房产,此切割显着显失公正。故对林某明建议吊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房子切割的悉数协议而进行从头切割的恳求应予以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不存在显失公正。理由是:林某明仅仅身体残疾,智力并没有受影响,其与韦某所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协议依法有用。故对林某明建议吊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房子切割的悉数协议而进行从头切割的恳求不该予以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不存在显失公正。
显失公正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缔结合一起因状况急迫或缺乏经验而缔结的显着对自己有严重晦气的合同。本案林某明与韦某都是成年人,有正常的思维能力,所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通过两边洽谈一致后达到的,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的内容并没有显着违反正常人的公正理念,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第十九条的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处理以两边自行洽谈为准则,只要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即使一方抛弃一切产业而签定的协议都是合法有用的,不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显失公正准则不适用于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理。故对林某明建议吊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房子切割的悉数协议而进行从头切割的恳求不该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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