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取代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2:23
导读:我国承继法规则自书遗言有必要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遗言内容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假如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遗言,只在日记里中有提及身后遗产怎么分配的信息,能否表现是死者生前对产业处理的实在意思呢?
日记能否替代自书遗言呢?
事例:猝然离世未留遗言 生前日记能否作为自书遗言
小汪的母亲赵大姐因病忽然逝世,并未留下遗言。但两套房子的遗产怎么处置,成了汪、赵两家之间久拖不决的难题。跟着赵大姐的爸爸妈妈先后谢世,其姐妹阿芬等人挑选诉诸法令。
近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定,以为赵大姐生前的日记和函件中屡次提及“要把自己的遗产留给独生女儿小汪”是实在意思表明,因而驳回了阿芬等人的诉请。
“我妈妈清晰表明两套房归我一切,这在她亲笔书写的日记及函件中屡次提及。”法庭上,小汪力证母亲在世时有清晰的遗产处置定见。阿芬等三人对该依据的实在性无异议,但以为赵大姐仅仅有感而发,日记及函件中的说法并不契合遗言方法,不能作数。
一审:日记不契合遗言的方法要件
原审法院以为,日记和函件的方法并不契合遗言的方法要件,赵大姐患病住院神智清醒时也并未留有遗言,故应依照法定承继次序切割。两套房子中各有二分之一产权比例为赵大姐遗产,因而由老汪、小汪及赵大姐的爸爸妈妈各承继四分之一。遗产切割前,赵大姐爸爸妈妈逝世,权力搬运给他们的合法承继人,即由赵大姐的姐妹阿芬等三人承继和小汪代位承继。考虑到房子现状,法院判定房子由汪氏父女一切,小汪付出阿芬等三人各14.5万元。拿到一审判定的小汪不服上诉。
二审:日记表现死者实在意思,应优先于法定承继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以为,赵大姐生前亲笔书写的日记及函件,屡次触及对其身后个人产业的处置。“尽管赵大姐生前的日记与函件同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稍有不同,但这些依据能充分表现死者生前对其产业处理的实在意思,即将其个人产业遗留给独生女儿小汪,应当予以尊重。”
合议庭以为,依据承继法相关规则,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故本案系争产业应以遗言承继为宜。据此,合议庭作出改判:两套房子由老汪、小汪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比例。
听讼网小编观念:
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 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包含以下五种方法:即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有用的遗言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遗言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遗言人关于遗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遗言的方法有必要合法。
本案中,死者在日记中关于身后产业作出的处理是否遗言需求要点检查的一个问题是该遗言是否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因为遗言是关于身后产业作出的严重处理,牵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法令关于遗言的方法要件要求比较严厉,比方,自书遗言有必要在昂首部分写明是遗言,并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遗言的年、月、日,如不契合以上条件的则不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不该确定为遗言。但在本案中,死者生前屡次在亲笔书写的日记及函件中记载了关于身后产业的处理方法,尽管案中未提及死者生前的日记及函件是否记载日期与签名,但依据日记与函件的书写格局要求,书写日记及函件须注明日期,而函件结束也须有署名。所以,小编依据推论,以为死者生前的日记及函件有记载时刻与签名,尽管方法上与自书遗言有些不同,但日记及函件中的内容是死者的实在意思,应该确定日记及函件中关于死者身后个人产业的处理方法有用。
日记能否替代自书遗言呢?
事例:猝然离世未留遗言 生前日记能否作为自书遗言
小汪的母亲赵大姐因病忽然逝世,并未留下遗言。但两套房子的遗产怎么处置,成了汪、赵两家之间久拖不决的难题。跟着赵大姐的爸爸妈妈先后谢世,其姐妹阿芬等人挑选诉诸法令。
近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定,以为赵大姐生前的日记和函件中屡次提及“要把自己的遗产留给独生女儿小汪”是实在意思表明,因而驳回了阿芬等人的诉请。
“我妈妈清晰表明两套房归我一切,这在她亲笔书写的日记及函件中屡次提及。”法庭上,小汪力证母亲在世时有清晰的遗产处置定见。阿芬等三人对该依据的实在性无异议,但以为赵大姐仅仅有感而发,日记及函件中的说法并不契合遗言方法,不能作数。
一审:日记不契合遗言的方法要件
原审法院以为,日记和函件的方法并不契合遗言的方法要件,赵大姐患病住院神智清醒时也并未留有遗言,故应依照法定承继次序切割。两套房子中各有二分之一产权比例为赵大姐遗产,因而由老汪、小汪及赵大姐的爸爸妈妈各承继四分之一。遗产切割前,赵大姐爸爸妈妈逝世,权力搬运给他们的合法承继人,即由赵大姐的姐妹阿芬等三人承继和小汪代位承继。考虑到房子现状,法院判定房子由汪氏父女一切,小汪付出阿芬等三人各14.5万元。拿到一审判定的小汪不服上诉。
二审:日记表现死者实在意思,应优先于法定承继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以为,赵大姐生前亲笔书写的日记及函件,屡次触及对其身后个人产业的处置。“尽管赵大姐生前的日记与函件同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稍有不同,但这些依据能充分表现死者生前对其产业处理的实在意思,即将其个人产业遗留给独生女儿小汪,应当予以尊重。”
合议庭以为,依据承继法相关规则,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故本案系争产业应以遗言承继为宜。据此,合议庭作出改判:两套房子由老汪、小汪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比例。
听讼网小编观念:
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 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包含以下五种方法:即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有用的遗言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遗言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有必要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遗言人关于遗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有处置权的,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遗言的方法有必要合法。
本案中,死者在日记中关于身后产业作出的处理是否遗言需求要点检查的一个问题是该遗言是否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因为遗言是关于身后产业作出的严重处理,牵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法令关于遗言的方法要件要求比较严厉,比方,自书遗言有必要在昂首部分写明是遗言,并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遗言的年、月、日,如不契合以上条件的则不契合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不该确定为遗言。但在本案中,死者生前屡次在亲笔书写的日记及函件中记载了关于身后产业的处理方法,尽管案中未提及死者生前的日记及函件是否记载日期与签名,但依据日记与函件的书写格局要求,书写日记及函件须注明日期,而函件结束也须有署名。所以,小编依据推论,以为死者生前的日记及函件有记载时刻与签名,尽管方法上与自书遗言有些不同,但日记及函件中的内容是死者的实在意思,应该确定日记及函件中关于死者身后个人产业的处理方法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