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9:30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则:债务人会议的职权是:(1)检查有关债务的证明资料,承认债务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宽和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产业的处理和分配计划。”除此之外,债务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理状况的陈述的权力(该法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力(破产法定见第53条),请求完结整理的权力(破产法定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权方面规则得较为充沛,但在详细参加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限制和监督方面稍显单薄。比方,破产办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经营的是否持续和破产产业办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务人会议表明其毅力的时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