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7:50
在什么样的状况下交通闯祸会被断定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呢?这二者的边界是什么呢?接下来咱们先来看一个相关事例,看看法院是怎样断定的,律师又是怎样解读这二者的差异的。
怎样正确掌握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闯祸罪的边界
根本案情:
人民检察院指控实践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驭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动身行进。当车行进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一直站在车前家世一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答理。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只不遵从劝说,反以陆某某狗血喷头为由,挥拳殴伤正在驾车行进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进中的车辆于不管,脱离驾驭座位,抬腿踢叫张某某,并着手殴伤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谩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操控违背行进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呈现车辆、自行车,惊呼“留神,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连续撞倒一相向行进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邻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形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因严峻颅脑损害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当场逝世,撞毁车辆及围墙形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其间桑塔纳出租车物损人民币12431元,公交车物损人民币6037元,围墙损坏修缮费人民币2820元)。随后,被告人陆某某托付在场大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
法院判定: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的规则,于2001年11月19日判定如下:
陆某某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审判定后,二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陆某某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犯交通闯祸罪的违法实践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陆某某有自皆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分并无不当,陆上诉要求再予以从轻处分不予允许;陆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对陆应以交通闯祸罪处分的定见,不予选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则,于2002年2月25R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明: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此案首要触及交通闯祸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异。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題。交通筆事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选用与放火、决水、爆破、投毒等风险性适当的其他风险办法,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毋庸置疑,交通筆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都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他们侵略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因而,两罪在侵略的客体以及客观行为上具有许多共同之处,较简单混杂。要正确区分两罪的边界首要应掌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交通闯祸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最显着的差异就在于违法的片面方面不同,前者是过错,后者是成心。交通筆事罪是过错违法,即行为人对交通事端发作的成果具有过错心思,也便是行为人违背交通规章制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严峻损害交通安全事端的成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作严峻成果。当然,说交通闯祸罪是过错罪,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的明知行为。行为人对自己违背交通管理规章一般都是明知的,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等,但这不是该罪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要害看行为人对行为成果的心思情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成心违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产业安全的严峻成果,而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其间期望是直接成心,听任是直接成心。
第二,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交通闯祸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驾车等风险办法损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产业安全的行为,它既没有要求行为人有必要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又没有要求有必要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公私产业的重大丢失的成果。《刑法》第114条规则:“放火、决水、爆破、投毒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坏工厂……或许以其他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峻成果的,处……’’这就标明,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可所以行为犯,即没有形成严峻成果就构成违法,假如形成严峻成果,則是《刑法》第115条规则的加剧处分规范。而交通闯祸罪则是成果犯,即有必要发作人员死、伤或产业重大丢失才构成违法,不然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交通事端作出行政处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补偿裁决。
第三,两罪构成方面的特殊要求也有差异。由于交通闯祸罪是驾车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及规章而引发的违法,所以其在违法构成上有着特别的要求。它要求事端有必要是发作在交通道路上,假如事端发作在非交通道路上,即便轧死了人也不构成该罪,如驾驭轿车在家属区内轧死人,则不能以交通闯祸罪科罪,过错的则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而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则无此要求,只需驾车人以驾年的风险办法足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产业的公共安全,即能够构成该罪。别的,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较多与交通筆事联络在一起,如驾车人醉酒后在大街上撞了人,此刻发作的是闯祸行为,假如该行为人持续驾车横行无忌,这以后的行为便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其片面方面发作了改变,由过错转化到直接成心。假如闯祸时撞死了人或形成了产业的重大丢失,則该行为人就一起触犯了交通闯祸和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准则进行处分。
详细到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因与乘客张某某发作争执,遭到张的殴伤,竞置正在行进中的公交车于不管,脱离驾驭室与张某某互殴。该行为一方面固然是一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风险办法,但从另一方面看,也能够视为一种严峻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
所以,给陆某某科罪的要害是剖析陆某某的片面心态。应该以为,陆的对事端的片面心态是直接成心,不是过错。首要,陆某某置公交车正行进在车来车往、人流不断的市区道路上于不管,在没有采纳任何办法的状况下,即脱离驾驭室与张某某互殴。任何一个稍有知识的人包含陆某某自己,都应当能够清楚地顸见到这一行为不行防止地会危及到公共安全。陆作为长时刻从事驾驭这一具有必定风险性工作的司机,更应对自己行为的成果有知道。因而能够扫除陆疏忽大意的或许。其次,就陆在公交车自停靠站起步不久,即脱离驾驭室与张某某互殴,车辆从起动到最终撞到围墙停下来,行进了约180米,通过时刻大约35秒,其间车上乘客对呈现的风险状况有惊呼的实践来看,陆某某完全能够主动中止与张打斗,重返驾驭室有用操控车辆,以防止交通事端的发作或许丢失的扩展,但他没有这么做。在没有操控车辆的状况下,陆也没有采纳任何办法以确保车辆不危及道路上行人及车辆的公共安全,并且从其时市区道路交通的实践状况来看,陆也缺少赖以“自傲”的任何实践依据和客观条件。因而也能够扫除陆处于过于自傲的或许。综上,陆某某的片面心态不应是过错,而应是直接成心。因而,对被告人陆某某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是正确的。
被告人张某某,其殴伤正在驾驭车辆的陆某某的行为,能够说是一种或许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行为,也能够说是一种严峻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张某某作为乘客应该知道驾驭员在驾驭时的不行损害性,这是每一个正常人都应该恪守的责任——不搅扰、侵略驾驭员的正常驾驭。张不遵从驾驭员的合理劝说在先,后又以驾驭员陆某某狗血喷头为由,挥拳殴伤正在驾车行进中的陆,鍵而与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张某某违背了其应当恪守的预见责任。但张片面上并没有损害公共安全(对已实践发作的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而言)的直接或直接成心,所以显着是一种过错的心态。法院对张某某定交通闯祸罪是正确的。
怎样正确掌握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闯祸罪的边界
根本案情:
人民检察院指控实践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驭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动身行进。当车行进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一直站在车前家世一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答理。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只不遵从劝说,反以陆某某狗血喷头为由,挥拳殴伤正在驾车行进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进中的车辆于不管,脱离驾驭座位,抬腿踢叫张某某,并着手殴伤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谩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操控违背行进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呈现车辆、自行车,惊呼“留神,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连续撞倒一相向行进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邻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形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因严峻颅脑损害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当场逝世,撞毁车辆及围墙形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其间桑塔纳出租车物损人民币12431元,公交车物损人民币6037元,围墙损坏修缮费人民币2820元)。随后,被告人陆某某托付在场大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
法院判定: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的规则,于2001年11月19日判定如下:
陆某某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审判定后,二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陆某某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犯交通闯祸罪的违法实践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陆某某有自皆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分并无不当,陆上诉要求再予以从轻处分不予允许;陆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对陆应以交通闯祸罪处分的定见,不予选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则,于2002年2月25R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明: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此案首要触及交通闯祸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异。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題。交通筆事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选用与放火、决水、爆破、投毒等风险性适当的其他风险办法,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毋庸置疑,交通筆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都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他们侵略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因而,两罪在侵略的客体以及客观行为上具有许多共同之处,较简单混杂。要正确区分两罪的边界首要应掌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交通闯祸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最显着的差异就在于违法的片面方面不同,前者是过错,后者是成心。交通筆事罪是过错违法,即行为人对交通事端发作的成果具有过错心思,也便是行为人违背交通规章制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严峻损害交通安全事端的成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作严峻成果。当然,说交通闯祸罪是过错罪,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的明知行为。行为人对自己违背交通管理规章一般都是明知的,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等,但这不是该罪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要害看行为人对行为成果的心思情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成心违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产业安全的严峻成果,而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其间期望是直接成心,听任是直接成心。
第二,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交通闯祸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驾车等风险办法损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产业安全的行为,它既没有要求行为人有必要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又没有要求有必要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公私产业的重大丢失的成果。《刑法》第114条规则:“放火、决水、爆破、投毒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坏工厂……或许以其他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峻成果的,处……’’这就标明,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可所以行为犯,即没有形成严峻成果就构成违法,假如形成严峻成果,則是《刑法》第115条规则的加剧处分规范。而交通闯祸罪则是成果犯,即有必要发作人员死、伤或产业重大丢失才构成违法,不然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交通事端作出行政处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补偿裁决。
第三,两罪构成方面的特殊要求也有差异。由于交通闯祸罪是驾车人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及规章而引发的违法,所以其在违法构成上有着特别的要求。它要求事端有必要是发作在交通道路上,假如事端发作在非交通道路上,即便轧死了人也不构成该罪,如驾驭轿车在家属区内轧死人,则不能以交通闯祸罪科罪,过错的则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而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则无此要求,只需驾车人以驾年的风险办法足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产业的公共安全,即能够构成该罪。别的,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较多与交通筆事联络在一起,如驾车人醉酒后在大街上撞了人,此刻发作的是闯祸行为,假如该行为人持续驾车横行无忌,这以后的行为便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其片面方面发作了改变,由过错转化到直接成心。假如闯祸时撞死了人或形成了产业的重大丢失,則该行为人就一起触犯了交通闯祸和以驾车办法损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准则进行处分。
详细到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因与乘客张某某发作争执,遭到张的殴伤,竞置正在行进中的公交车于不管,脱离驾驭室与张某某互殴。该行为一方面固然是一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风险办法,但从另一方面看,也能够视为一种严峻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
所以,给陆某某科罪的要害是剖析陆某某的片面心态。应该以为,陆的对事端的片面心态是直接成心,不是过错。首要,陆某某置公交车正行进在车来车往、人流不断的市区道路上于不管,在没有采纳任何办法的状况下,即脱离驾驭室与张某某互殴。任何一个稍有知识的人包含陆某某自己,都应当能够清楚地顸见到这一行为不行防止地会危及到公共安全。陆作为长时刻从事驾驭这一具有必定风险性工作的司机,更应对自己行为的成果有知道。因而能够扫除陆疏忽大意的或许。其次,就陆在公交车自停靠站起步不久,即脱离驾驭室与张某某互殴,车辆从起动到最终撞到围墙停下来,行进了约180米,通过时刻大约35秒,其间车上乘客对呈现的风险状况有惊呼的实践来看,陆某某完全能够主动中止与张打斗,重返驾驭室有用操控车辆,以防止交通事端的发作或许丢失的扩展,但他没有这么做。在没有操控车辆的状况下,陆也没有采纳任何办法以确保车辆不危及道路上行人及车辆的公共安全,并且从其时市区道路交通的实践状况来看,陆也缺少赖以“自傲”的任何实践依据和客观条件。因而也能够扫除陆处于过于自傲的或许。综上,陆某某的片面心态不应是过错,而应是直接成心。因而,对被告人陆某某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是正确的。
被告人张某某,其殴伤正在驾驭车辆的陆某某的行为,能够说是一种或许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行为,也能够说是一种严峻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张某某作为乘客应该知道驾驭员在驾驭时的不行损害性,这是每一个正常人都应该恪守的责任——不搅扰、侵略驾驭员的正常驾驭。张不遵从驾驭员的合理劝说在先,后又以驾驭员陆某某狗血喷头为由,挥拳殴伤正在驾车行进中的陆,鍵而与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张某某违背了其应当恪守的预见责任。但张片面上并没有损害公共安全(对已实践发作的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而言)的直接或直接成心,所以显着是一种过错的心态。法院对张某某定交通闯祸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