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竞业禁止有哪些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4:38
法定的竞业制止职责是指,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使用本身职务的便当盗取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然将遭到相应的处分。那么,关于竞业制止股东应当留意的法令问题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我国现在法令对竞业制止首要有以下规则:
1、《公司法》第149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赞同,使用职务便当为自己或许别人获取归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事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则:“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赞同,不得在其他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许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37条规则:“总经理或许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许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赛。”
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
竞业制止是法令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忠诚职责在法令上进一步的细化,经过法令清晰规则制止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打开竞赛。
一、什么是竞业约束职责
竞业约束职责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经过合同约好,由用人单位支交给劳作者必定的经济补偿,以此约束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停止后的必定期限、规模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打开同业竞赛。简言之,竞业约束职责是约好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23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可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反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第24条规则:“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竞业约束职责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经过合同约好,由用人单位付出必定的补偿金来约束劳作联系停止后劳作者的择业权,从而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
二、竞业制止与竞业约束的首要差异
竞业制止与竞业约束首要存在以下首要差异:
1、竞业制止是法定职责,取决于相关法令的清晰规则;竞业约束是约好职责,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好。
2、竞业制止的目标首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约束的目标为负有保存商业秘密职责的劳作者,亦可包含公司的董事和高档管理人员。
3、竞业制止的期限为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制止职责;竞业约束的期限为劳作合同停止后两年内。
4、竞业制止不需求用人单位付出补偿金;竞业约束则需求用人单位付出补偿金,不付出补偿金则无法约束劳作者的择业权。
三、股东与竞业制止、竞业约束职责
回到文章最初提的股东与竞业制止、竞业约束的问题,本文前面现已论述了竞业制止与竞业约束的意义与差异,至于股东是否必定负有竞业制止或竞业约束职责,则要分不同状况对待。
1、假如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制止职责,在违反竞业制止职责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形成危害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查相关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职责。
2、假如股东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则需由公司与股东签定竞业约束协议约好离职后竞业约束的详细期限、规模、地域及补偿条款等内容。
3、假如股东既非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亦未与公司树立劳作联系,为了防止同业竞赛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清晰约好竞业约束的期限、规模、地域等内容。
在前述2、3所述状况下,假如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约束约好,实践中假如呈现股东同业竞赛的行为,则难以有效地追查该股东的职责。因而,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呈现,最好在公司建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进行清晰约好。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的“我国对竞业制止有哪些法令规则?股东应当留意哪些问题”相关常识,假如你还有疑问或许需求找律师咨询,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令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供给一对一咨询服务。等待你的到来,咱们必定可以协助到你。
我国现在法令对竞业制止首要有以下规则:
1、《公司法》第149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赞同,使用职务便当为自己或许别人获取归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事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则:“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赞同,不得在其他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许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37条规则:“总经理或许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许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赛。”
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
竞业制止是法令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忠诚职责在法令上进一步的细化,经过法令清晰规则制止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打开竞赛。
一、什么是竞业约束职责
竞业约束职责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经过合同约好,由用人单位支交给劳作者必定的经济补偿,以此约束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停止后的必定期限、规模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打开同业竞赛。简言之,竞业约束职责是约好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23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可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反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第24条规则:“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反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竞业约束职责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经过合同约好,由用人单位付出必定的补偿金来约束劳作联系停止后劳作者的择业权,从而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
二、竞业制止与竞业约束的首要差异
竞业制止与竞业约束首要存在以下首要差异:
1、竞业制止是法定职责,取决于相关法令的清晰规则;竞业约束是约好职责,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好。
2、竞业制止的目标首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约束的目标为负有保存商业秘密职责的劳作者,亦可包含公司的董事和高档管理人员。
3、竞业制止的期限为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制止职责;竞业约束的期限为劳作合同停止后两年内。
4、竞业制止不需求用人单位付出补偿金;竞业约束则需求用人单位付出补偿金,不付出补偿金则无法约束劳作者的择业权。
三、股东与竞业制止、竞业约束职责
回到文章最初提的股东与竞业制止、竞业约束的问题,本文前面现已论述了竞业制止与竞业约束的意义与差异,至于股东是否必定负有竞业制止或竞业约束职责,则要分不同状况对待。
1、假如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制止职责,在违反竞业制止职责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形成危害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查相关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职责。
2、假如股东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则需由公司与股东签定竞业约束协议约好离职后竞业约束的详细期限、规模、地域及补偿条款等内容。
3、假如股东既非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亦未与公司树立劳作联系,为了防止同业竞赛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清晰约好竞业约束的期限、规模、地域等内容。
在前述2、3所述状况下,假如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约束约好,实践中假如呈现股东同业竞赛的行为,则难以有效地追查该股东的职责。因而,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呈现,最好在公司建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进行清晰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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