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运输合同纠纷案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2:15山东省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市某运送公司洽谈,将车辆挂靠在该运送公司,且两边签定了挂靠协议。曹某车辆挂号在了该公司名下,并答应曹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送运营。
2007年3月,曹某让其子驾驭该卡车,以德州市某运送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定了铝锭运送合同。合同实行中,因运送人员看守不妥,途中丢掉铝锭5.359吨,价值为104500.50元。2007年5月,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市某运送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曹某和德州市某运送公司互负连带职责,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补偿铝锭丢失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定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起车辆运送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送公司,别离提出了两方面的争辩定见:一、公司非实践车辆所有权人,也未获得运营利益,不该承当补偿职责。以为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挂号的复函,虽然该车辆挂号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践出资人,应确定挂靠人为实践所有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在交通运送中形成人身和产业危害怎么补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获得运营利益,对车辆收取的管理费大部分代车辆上缴了各种费用,公司也不该当承当补偿职责。二、公司未签定运送合同,也未实践实行合同,公司不该承当违约补偿职责。以为运送合同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也无公司的盖章,实践实行中,无公司人员签收货品,因而,运送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实行,完全是实践操控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践操控车辆的人向托运人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车辆挂靠运营,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收取运营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送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客运或货运事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必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挂号、车辆营运证等皆挂号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车主自行联系事务,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因而挂靠车辆一旦闯祸或形成其他丢失,挂靠单位常以其仅仅是挂靠联系,无本质的承揽或雇佣联系为由,否定其连带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