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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离职时能否获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6:51
公益性岗位的劳作者离任时能否取得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则: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为安顿工作困难人员供给的给予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公益性岗位,其劳作合同不适用劳作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以及付出经济补偿的规则。
劳作与社会保证部《关于展开下岗赋闲人员再工作计算的告诉》(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首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契合公共利益的办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完成公共利益和安顿工作困难人员为首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办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首要包含社会公共办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证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办理类岗位,详细包含劳作保证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详细包含区(县)、大街(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组织,在大街(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证和公共服务岗位,首要指收发、驾驭、门卫、打字、物业办理等需求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分依据本地实践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同意的其他岗位。
综上所述,劳作者脱离公益性岗位时是不能享用经济补偿待遇的。
相关常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时,给予劳作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出给劳作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是劳作法中的特征准则,是劳作法歪斜维护理念的典型表现。《劳作合同法》第46条规则了在免除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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