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应准许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7:11
关于离婚的条件和规范,我国婚姻法已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别离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从以上规则可知,除非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外,其他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的,只需查明两边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经调停无效的,均可判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