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怎样认定农村过继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6:54案情: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1996年8月 ,原告为嗣后,在家约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缔结《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担任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1998年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习俗处理凶事并担负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子处一同寓居,但未一同日子。2002年起原告住院被告担负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必定的日子上照料。2006年原、被告因家中小事发作对立,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革除与被告的收养联系。
不合:
本案的现实简略,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了解和法令定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定见以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胶葛和遗赠抚育协议胶葛。有的定见以为是收养胶葛。有的定见以为是遗赠抚育协议胶葛。有的定见以为是不受法令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以为本案的收养联系无效。有的以为本案不存在收养联系。
分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习,“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联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准则下一种特别的收养方法,一向连续到解放前。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现已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准则,我国现行的法令对过继是不供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差异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令的规则领养别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令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公布的《收养法》标准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革除收养联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关于过继能否构成收养联系,即能否构成拟制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不能混为一谈,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假如过继后与爸爸妈妈脱离了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爸爸妈妈一同日子,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爸爸妈妈的彼此抚育责任已不再存在,则能够以为过继子与过继爸爸妈妈之间构成了现实的收养联系,能够依照收养联系来处理。关于这种现实上的收养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指出:“亲朋﹑大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清晰以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联系一同日子的,虽未处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联系对待。”相反,假如过继的意图仅仅为了连续过继爸爸妈妈的香火,或仅仅为了承继过继爸爸妈妈的遗产,或仅仅为了在过继爸爸妈妈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爸爸妈妈一同日子,也未对过继爸爸妈妈尽奉养责任的话,即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以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爸爸妈妈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力责任联系。别的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其时我国没有担任处理收养联系挂号的组织,华裔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添加,及无明文规则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通过同意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过继和收养联系公证的告诉》,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则。
就本案而言,两边是在《收养法》实施之后所缔结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现实上的收养联系。
二、在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告诉》。收养法清晰规则了公民能够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求处理挂号或公证手续。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挂号方法》,进一步清晰了处理挂号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则。收养是改变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法令行为,收养联系建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爸爸妈妈承当,养爸爸妈妈应承当养子女的悉数监护责任。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差异;1、意图不同:收养的意图是建立拟制血亲联系。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之间构成与生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平等的法令联系。过继的意图是为了连续过继爸爸妈妈的香火或过继爸爸妈妈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仅仅为了承继过继爸爸妈妈的遗产。2、规模不同:过继限于男人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本家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本家女人晚辈。在收养联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令效能不同:收养联系受法令保护。而过继不受法令保护。假如自愿过继,现实上已构成收养联系的,且补办了挂号、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承认,其权力责任按收养联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两边同寓居但未一同日子,未处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好,但其实践意图是为了在过继爸爸妈妈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抚育的现实,两边的收养联系不建立。由于革除某项法令联系归于改变之诉,改变的条件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令联系,所以不存在的或不合法的民事法令联系,就无需革除(改变)。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抚育协议是依据我国的详细国情,在我国乡村“五保”准则的基础上构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归纳了遗赠与抚育两种法令联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品。从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承继法》第31条规则,公民能够缔结遗赠抚育协议。遗赠抚育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育人之间所缔结的以遗赠和抚育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抚育人(亦是遗赠人)和抚育人之间缔结的,由抚育人承当受抚育人的生养死葬的责任,受抚育人将自己一切的产业于其身后转归抚育人一切的协议。遗赠抚育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二是公民与团体一切制组织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
遗赠抚育协议与遗赠 、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比较,有自己的独创性。判别是收养仍是遗赠抚育协议中的抚育,应该掌握它们之间的差异。
(1)遗赠抚育协议是一种两边法令行为,其建立、改变和停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则。收养是一种单独的法令行为,适用收养法令法规的规则。
(2)主体的特别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才能又缺少日子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许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肯将遗产交给法定承继人承继的公民,也有不肯将遗产无偿赠与别人的公民。即为了充沛尊重遗赠人对其产业的自在处置的权力,使其喜度晚年,答应其在有法定承继人的情况下仍可与别人签定遗言抚育协议。抚育人只能是法定承继人规模以外的公民或国家、团体组织。由于法定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抚育责任和与承继产业的权力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用以协议方法来确认。依据遗赠抚育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抚育人的公民应当具有行为才能和抚育才能。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含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团体或组织。送养人能够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别性 。遗赠抚育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依据协议的约好,一方获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力,在自己身后让与自己的产业;另一方承当生养死葬的责任,在遗赠人身后享有获得遗产的权力。这种联系是产业契约联系与同志式合作合作联系的结合。收养是改变亲属身份和权力责任联系的行为,收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构成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收养人有必要实行抚育监护的责任,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目标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抚育协议是生前法令行为与身后法令行为的结合 。自协议收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抚育人抚育的权力,抚育人只能尽抚育的责任,只要在遗赠人逝世后,抚育人才可获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联系。构成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承继,适用承继法的规则。
(5)遗赠抚育协议在四种遗产承继方法中有最强效能。遗赠抚育协议的效能发生于协议缔结之时,即在遗赠人逝世前即已发作。而法定承继、遗言承继和遗赠三种方法效能的发作都开始于被承继人逝世之时。收养联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能够发作法定承继 、遗言承继和遗赠三种方法,但不可能发作遗赠抚育协议的承继。
(6)遗赠抚育协议签定后 ,遗赠人与其子女,抚育人与其爸爸妈妈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并不因而而革除。遗赠抚育人在与遗赠人缔结遗言抚育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法定责任。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奉养搀扶责任也不该因而而革除。一起,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产业也仍享有承继权。遗赠人还可建立遗言,处置遗赠抚育协议指定的产业以外的产业。遗赠人与抚育人之间并不因而发生法令上的收养结果,抚育人与其亲生爸爸妈妈之间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仍然存在。收养联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消除,可不再奉养亲生爸爸妈妈,也无承继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抚育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革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定革除。一方已实行责任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恰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抚育协议不光有详细的抚育内容,还有详细产业赠与的内容和方法。本案的原、被告两边缔结的过继字约,只要担任生养死葬的组织,没有关于产业的约好,也没有实践抚育和抚育的现实。所以两边所缔结不是遗赠抚育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意图的过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