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2:25在听讼网的一对一咨询中,有一位广东江门市的注册用户问询本律师,其能够以单位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会稳妥费用为由,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单位向其付出经济补偿金吗?
回复定见:1、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讲。2008年劳作合同法公布后,劳作者能够单位未依法未其处理社会稳妥手续为由要求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金的付出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端核算。
2、从当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讲。一般单位为劳作者处理了社会稳妥手续,但仅仅未按劳作者的实际工资交纳或拖欠一段时间交纳社稳妥的,一般不会支撑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38条第3款“用人单位由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第二十四条“劳作者以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法》施行前未按当地规则的险种交纳社会稳妥费为由,恳求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撑。《劳作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则的险种为其树立社会稳妥联系,劳作者恳求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撑,但经济补偿金付出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端核算。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或欠缴社会稳妥费为由恳求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撑”。
总结:1、若单位彻底没有为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手续,劳作者能够以该理由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
2、若单位仅仅为足额交纳或欠缴社会稳妥费,劳作者若想以以此为由免除劳作合同及付出经济补偿金,有必要要了解其本省的当地性规则,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会根据本省的规则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