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8:40

由于国家对高新技能领域进行要点支撑,所以企业假如成功请求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就能够享用必定的优惠方针,有的 高新技能企业可能对优惠方针并不了解,也没有请求相关的确定。那么请求高新技能企业确定能够享用什么优惠方针呢?
首要,请求高新技能企业确定优可享用的财税优惠
1、凡经确定的高新技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本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本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接连三年,三年期满之后能够请求复审,复审经过持续享用三年税收优惠。(如年交税100万,申报经过当年,即可享用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2、高新技能企业研制开发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作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置办的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验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本钱;购买国内外先进技能、专利所发作的费用,经税务部分同意,可在两年内摊销结束。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能产业开展的若干规则》京政发 [2001]38 号第十条
3、高新技能企业当年发作的技能开发费比上年实践增长 10% (含 10% )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再按技能开发费实践发作额的 50% 抵扣当年应交税所得额。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能产业开展的若干规则》京政发 [2001]38 号第十一条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能转让、技能开发事务和与之相关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事务,对比技能转让与技能开发事务免征营业税。
其次,请求高新技能企业确定能够享用的方针歪斜
1、市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用于鼓舞高新技能产业开展。
(1)市政府建立技能创新资金,用于支撑高新技能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分以及政府出资引导建立的出资安排,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出资、借款贴息、借款担保等方法,促进高新技能成果转化。
(2)市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开展和维护资金,用于鼓舞本市安排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请求国内外专利的安排和个人,可给予必定的专利请求费和专利保持费补助;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能施行项目,可一次性给予必定的专利施行资金支撑。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能产业开展的若干规则》 [ 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2、发挥政府收购方针对高新技能企业的扶持效果。经过预算操控、招投标等方式,凡归入本市市级预算处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关于同类产品,优先收购转化高新技能成果的产品。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能产业开展的若干规则》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二十六条
最终,请求高新技能企业可享用的人才优惠
(1)本市高新技能企业和高新技能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能和处理人才,经市人事局同意,给予《作业居住证》,享用本市市民待遇。持《作业居住证》作业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引荐、有关部分同意,处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能产业开展的若干规则》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四条第一款
(2)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分要每年一致拟定高新技能企业高档运营处理人员和技能骨干训练方案,托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安排安排施行。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能产业开展的若干规则》京政发 [2001]38 号第二十五条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能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安排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能够直接处理本市常住户口。
(3)凡取得国外长时间(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施行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建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确定和市外经贸委同意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出资企业处理挂号注册,并享用本市外商出资企业的优惠方针。
(4)鼓舞各类人员经过专职、兼职等方式在京兴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能成果转化作业。施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安排、高等学校,应答应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则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证从头上岗者享有与接连作业的人员平等的福利和待遇。
(5)对在高新技能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能人员和处理人员,市政府颁发荣誉称号并给予奖赏,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以高新技能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能成果的作价金额可到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还有约好的在外。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请求高新技能企业确定能够享用什么优惠方针的内容,国家给予高新技能领域很大的支撑,高新技能企业应该好好使用这一利好,请求高新技能企业 确定,促进企业杰出稳步的开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