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案例分析:正当防卫,还是过失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4:44

扼要案情:2005年8月的一个深夜,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争持进行殴伤妻子,其岳母也被惊醒。随后,张某从厨房拿出一把尖刀,扬言杀妻子全家,并将前来劝架的岳母推倒,持续殴伤妻子。随后,张某给连襟王某打电话:老太太让我揍了,媳妇也揍了,你从速过来吧。王某接到电话后赶到张家,见张某正手持尖刀在卧室门口和妻子喧嚷。王某一边劝说张某,一边伸手向张某要刀。张某右手持刀向王某刺去,刺中王某左小臂(轻微伤),王某用左手捉住张某持刀的右手,一起右手捉住张某的左肩,妄图夺下张某的刀。二人在卧室床边拉扯时,张某被床角绊一下,张、王二人一起倒地,张抬头倒下,王压在张身上,刀刺入张的心脏。王某和张某的妻子迅速将张某送往医院,张经抢救无效逝世。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王某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王某面临张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和别人(张某妻子及岳母)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归于正当防卫。第二种定见:王某的行为归于意外事件。王某和行为既不是成心也不是过错,在夺刀进程中张某被床绊却是无法预见的,属意外事件。第三种定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王某应当预见到在夺刀进程中可能对张某形成损伤,但由于忽略没有预见,导致损害结果发作。王某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即王某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张某手持尖刀,殴伤妻子,并扬言杀妻子全家,从片面上看,张某有违法成心。王某到张家见张某正手持尖刀在卧室门口和妻子喧嚷,王某一边劝说张某,一边伸手向张某要刀。张某右手持刀向王某刺去,刺中王某左小臂(轻微伤),王某用左手捉住张某持刀的右手,一起右手捉住张某的左肩,妄图夺下张某的刀。从上述情节上看,王某阻止不法侵害,既是为了别人(张某妻子及岳母)、又是为了自己的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施行的防卫行为,不然结果不勘想象。从客观上看,首要表现的情节是王某夺刀的进程,但尖刀一直在张某手中未被夺下。当张某被床角绊倒时,二人一起倒地,王某压在张某身上,尖刀刺入张某的心脏而逝世。从王某与张某夺刀的整个进程来看,王某都是为了制上张某正在施行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行为,正契合正当防卫的主、客观要件,故王某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