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7:12(一)工商挂号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联系
工商挂号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发生的一种行政法令联系,它并非设权性挂号,记载于挂号机关的股东名字或称号不能发生创设股东资历的作用,其性质归于宣示性挂号,首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挂号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挂号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仅仅该事项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发生的一种民事法令联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令行为就可以完结。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两边对转让达到共同,而且现已满意强行法的约束条件,法令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约束。因而,工商挂号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能进行点评的规范,不是股权转让的收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确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实在意思的表明,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能的判别应依据合同效能的本身规矩进行判别。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只要在签定股权转让合一起,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实在的景象,也不违背法令制止转让的规则,该合同就具有法令效能,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检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用,应检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实在完好,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明是否实在;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通过半数以上的股东赞同;
4、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