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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2:09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说书
 
陈说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陕西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城区39号。


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700511
医疗机构: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敏,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请求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说。
2007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住院出产。在产前查看陈说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困顿症状的状况下,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未实行照实向患者奉告责任,故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呈现的特定状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危险,回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出产过程中已显着呈现异常监护成果的状况下未及时采纳正确办法,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世后10小时逝世。
陈说人以为:
一、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规,对已显着呈现的特别病况及其特定危险未向患者实行照实奉告责任,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显着差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07年6月16日,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查看中就已查看出胎儿脐绕颈。尔后,这种状况一向未能消除。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查看陈说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困顿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但在8月23日宫缩开端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师明知上述状况,却故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呈现的特定状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危险和晦气结果,未照实实行向患者奉告责任,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显着差错。
二、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掠夺患者对临产方法的选择权,回绝患者施行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形成新生儿逝世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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