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9:39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147条的规则,当事人对管辖权贰言裁决不服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现已述及,法院对管辖权贰言的裁决有两种,其一为驳回贰言的裁决,其二为贰言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决。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贰言的申请人一方的一起诉讼人,对管辖权贰言的裁决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呈现的景象是,在必要一起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间一人提出管辖权贰言,其他一起被告没有提,该贰言被裁决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贰言的一起被告对裁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检查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处置准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力,可行使也可抛弃,只要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该处置行为法令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贰言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力的处置,应当推定其抛弃该权力。法院对其他一起诉讼人提出的管辖贰言作出裁决后,假如赋予没有提管辖贰言的一起诉讼人享有上诉权,本质结果是令其再次获得在期间届满后损失的管辖贰言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贰言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力是不相符的。因而,管辖权贰言的上诉主体应当是贰言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贰言的申请人一方的一起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贰言裁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