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 、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7:08一、案情
被告人朱某,男,37岁,个别经营户。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1999年5月12日被拘捕。
被告人卢某,男,30岁,农人。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1999年5月12日被拘捕。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卢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法院经揭露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某、卢某于1999年2月至3月间租借某县寨岗酒厂一车间,冒充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商标,出产冒充“健力宝”、“百事可乐”、“雪碧”三种品牌塑料瓶装1.25升饮料共16043箱(每箱12瓶),其间已出售14420箱(“雪碧”产品5500、“百事可乐”产品1200箱、“健力宝”产品7720箱),出售金额37万多元,还有1623箱未出售的已查封、扣押。
二、判定
某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朱某、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不合法利益为意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出产、出售冒充“健力宝”、“百事可乐”、“雪碧”等驰名商标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于1999年8月17日判定如下:
1、被告人朱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三万元。
2、被告人卢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三万元。
3、己查封、扣押的冒充“健力宝”、“雪碧”、“百事可乐”1623箱,予以没收,揭露毁掉。
宣判后,在法定期间,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某县人民法院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评论,以为原审判定适用缓刑不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则作出再审决议书,决议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朱某、卢某对原审判定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现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冒充“健力宝”产品数量只要1500箱。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以为原审被告人朱某能率直认罪,且已交纳了大部分罚金,原审判定不存在畸轻不妥的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原审被告人朱某、卢某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应从重处分,才不致再次损害社会。